答辩状

民事案件再审答辩状

时间:2021-01-27 19:16:0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民事案件再审答辩状

  什么是民事再审答辩状?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民事再审答辩状范文,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民事案件再审答辩状

  民事再审答辩状

  答 辩 人:兰州志翔彩板压型板有限公司。

  住 址:兰州安宁区。

  被答辩人:临夏凌峰建筑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临夏市。

  我公司接到省高院转来凌峰公司《民事再审申请书》一份,阅后认为:凌峰公司的再审申请仍在重复一、二审的观点,再审申请假话、空话居多,缺少理性成份,没有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

  事实胜于雄辩!为澄清事实,维护权益,针对凌峰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宁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双方在《合同书》第六条约定“仲裁地:兰州安宁。

  ”并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经我公司向市仲裁委了解,兰州市安宁区没有设立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上述约定属“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本案属承揽加工合同纠纷,凌峰公司定做的产品均在安宁区我公司车间加工完毕,由凌峰公司派车来我公司验收提货。

  产品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兰州市安宁区。

  我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安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4、一审法院向凌峰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讼状》后,在答辩期内,凌峰公司提交了书面《民事答辩状》,对管辖权并未提出异议,表明凌峰公司已认可并接受一审法院管辖审理本案。

  因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依法管辖。

  凌峰公司所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工作人员剥夺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是地方保护主义?”云云,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其所谓“法院岐视凌峰公司”更是不理性的说法。

  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仅为15万余元。

  2009年7月上旬初工程完工,双方进行了验收,凌峰公司对工程质量比较满意,此时剩余款项为154665.71元,凌峰公司即委托信用社向我公司电汇15万元,后又支付我公司安装工人差旅费1000元,余款仅为3665.71元。

  如果我公司工程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凌峰公司怎能在验收后即支付15万元款项?

  2、双方验收后,对凌峰公司提出的所谓“质量瑕疵”——彩钢板局部划伤(其原因是凌峰公司运输中,车辆颠簸所致),我公司派员两次维修,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

  但凌峰公司收到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单》后,仍拖延不予签字,后又单方截留了信用社150000元汇款。

  由上述事实可知,我公司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一、二审判决凌峰公司付清我公司余款153885.71元公正合法,应当维持。

  因此,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完全是适当的',合法的,凌峰公司“审判程序违法”的观点根本不能成立。

  三、我公司彩钢板不存在质量问题。

  1、我公司十分重视产品质量,在同业内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一、二审时,凌峰公司提交了所谓彩钢板存在质量问题的两张照片,但经法庭质证,根本证明不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2、凌峰公司提出“工程存在漏水,彩钢瓦屋面划伤(是凌峰公司在运输中划伤),至今未修复”不是事实。

  我公司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两次派员维修(凌峰公司2009年7月18日信函已认可此事实,其在再审申请中称“没有维修”不是事实),并向凌峰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但凌峰公司却拖延不予签字。

  3、工程验收后,凌峰公司已经单方自行使用工程,依据法律规定,工程应当视为合格,凌峰公司不再具有“质量异议权”。

  4、凌峰公司所谓“安检门倒链安反无法使用”的问题,在双方验收时凌峰公司并没有提出,在2009年7月18日的《函》中只字未提,在一审《民事答辩状》时也没有提出,直到一审庭审时才提出此问题,这说明安检门倒链安装的位置凌峰公司是认可的。

  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安检门倒链安反无法使用”的问题。

  “安检门倒链”是根据客户的需要安装,不存在反正的问题。

  这只是凌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借口之一。

  5、凌峰公司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我不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你就没有‘工程合格’的证明,我就可以不付工程款。

  ”这显然不符合商业规则,不符合诚信原则,属违约行为。

  事实证明,我公司承揽加工的彩钢板不存在所谓“质量”问题。

  四、对凌峰公司的其他观点的辩驳:

  1、凌峰公司所称的本案所谓 “地方保护主义”、“见不得光的东西”等纯属其无根无据的主观臆测、虚构。

  我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历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腐`”深恶痛绝。

  在本案审理中我公司始终用证据和事实讲道理。

  本案两审法官依法办案,均开庭审理;一、二审法院也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两次庭审凌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是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判决的。

  凌峰公司所称:“司法腐`”、“地方保护主义”等纯属其无根无据的主观臆测、虚构,其无根据诋毁司法尊严的做法是十分不理性的,也是很不负责任的!

  2、凌峰公司所称:“给全市客运车辆经营者造成480多万元的巨大损失,群众怨声载道,民意沸腾”等观点,更是无根无据。

  对此我公司不再答辩,相信再审法官对此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请人民法院对凌峰公司进行法制教育。

  人民法院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是主持公正的地方。

  我公司相信:通过本案再审审查,只能再一次的证明:一二审法官依法办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公正合理,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生效民事判决书。

  我公司也请再审法院对凌峰公司进行法制教育,请凌峰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人民法院,尊重人民法官,尊重事实;在诉讼中不要信口开河,说不负责任的话,说无根无据的话,否则只会降低自己的信誉。

  综上,本案两审法官依法办案,工作认真负责,审判公正合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请予维持;凌峰公司再审申请理由牵强,没有证据,不能成立,请再审法院依法驳回。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兰州志翔压型板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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