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适格被告答辩状

时间:2022-10-08 20:44:2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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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被告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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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被告答辩状

  答 辩 状【1】

  答辩人:徐xx。

  代理人:黄玉章,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温州A公司诉被告B、C、D、徐XX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本案当中,原告A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民事主体资格是虚拟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本案当中,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14年X月X日作出了温工商处[201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了A公司营业执照,并指令A公司停止经营,依法组织清算。

  故本案中原告A公司已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无提起民事诉讼权利。

  二、被告徐XX非E公司股东,亦非实际控制人,对本案诉请不承担任何责任。

  1、依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本案原债务人E公司股东为A、B、C,而答辩人徐XX自始至终未不是E公司股东,也未实际与上述三股东进行股权转移,故原告基于答辩人股东资格请求其需对E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2、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答辩人系原E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仅依据一《谈话笔录》就认定答辩人系原E公司实际控制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权利;答辩人与本案不存在任何事实、法律关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人民法院

  主体不适格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因XX 运输有限公司诉XX 有限公司及其XX 分公司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 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XX 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XX 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 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 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 经XXXX 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XX 方共输送砼 2887 方,合计人民币57740 元。

  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已于2006 月10日支付给XX 运输有限公司3 万元租赁费。

  20xx 年月8 日原告 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 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XX 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XX 方造成 损失,由XX 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 的损失应 由原告XX 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于2006 年月14 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 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 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 22740 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 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 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 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 约金达305200 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 《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 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刚出台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 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 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并作出裁决。

  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 金数额为3778 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 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 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有限公司

  二XX

  如何书写答辩状【3】

  如何书写答辩状?答辩状一般格式是怎么样的?答辩状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

  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二、内容和写法(-)首部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

  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

  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

  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

  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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