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财产分割答辩状

时间:2021-01-29 19:09:4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财产分割答辩状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财产分割的答辩状范例,欢迎阅读参考。

财产分割答辩状

  离婚财产分割答辩状一

  原告:***,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号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19**年1月16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号

  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依据协议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00.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

  同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千禧家园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0.00万元人民币。

  离婚后,被告拒绝支付该款项,且邀约你母亲多次恐吓、威胁原告。

  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信守约定并切实履行。

  故诉请贵院,希求贵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XX年 月 日

  离婚财产分割答辩状二

  民事答辩状

  被告因原告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女子发生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因原告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和双方离婚。

  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万元。

  2、夫妻财产分割,应当适当向被告倾斜,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 年 日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仅支付抚养费 元,远远不够其实际生活开销,鉴于原告有过错,女儿由被告抚养等因素,请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财产分割时照顾被告和女儿。

  3、原告所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

  2013年3月27日,原告和原告父母签订房屋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第四项对于付款方式约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天内,一次性付款,房款自行交割,房款已经在合同签订之日由原告一次性付清,不存在共同债务。

  签订购房合同时,原告和被告书面约定该房产属于原告个人所有,被告没有任何产权,原告父母对于该情况是知悉的,此种情况下,原告和父母之间不可能有书面欠条约定。

  本案涉及第三方权利,应当另案解决,而不应当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答辩状三

  答辩人;马某某 女 汉族 1983 年 7 月 6 日出生无工作单位现住 北京市朝阳区 答辩人马某某因冯某起诉离婚和财产分割一案现答辩如下: 冯某在起诉书中认为和我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 能,且我也提出分手离婚,仅是因财产分割不成,该事实与理由不能 成立。

  我与冯某在 2008 年 10 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相知,双方婚 前基础较为牢固,在经过一年的恋爱和互相了解以后,2009 年 9 月 29 日我们在某市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手续,冯某也在起诉书中诉称: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 ,登记结婚以后按惯例应该择日尽快举办婚 礼仪式,但是冯某母亲说: “2010 年是寡妇年,寡妇年不能结婚” , 在这种封建迷信的“建议诱导下” ,我同意了不是出自冯某本意的在 2011 年 3 月举行婚礼的意见。

  2010 年 11 月 17 日我在医院查出已怀 孕 2 个月,我和冯某商议婚礼仪式提前举行,但没有想到已经成为我 的丈夫的冯某没有独立的人格竟然向他的父母“请示” ,冯某的父母 根本不顾及我已经怀孕的事实和提前举办婚礼的迫切性实际需要和 渴望,不同意我们提前举行婚礼。

  更让我气愤的是,妇女的生育权是 《宪法》 《婚姻法》赋予我的权利,但是冯某的父母竟然擅自越权命 令我做人流打掉孩子,在冯某父母的逼迫下我与 2010 年 11 月 22 日 到北京空军总医院妇产科实施了无痛人流手术,术后我按照医嘱:1、 休息两周,适当运动。

  2、术后一个月内禁止性生活及盆浴。

  3、如需 上环,请与下月月经干净后 2-3 天内来医院预约。

  4、术后按医嘱服 药。

  5、术后两周内禁生冷食物。

  6、术后 24 小时内禁自驾和高危险 作业。

  7、离院时须有人陪伴。

  8、术后如有发热、腹痛、出血多或出 血超多 14 天等异常情况, 请及时返回本院就诊。

  9、 术后一个月复诊。

  从我做无痛人流出院起至今已经有 2 年零 6 个月的时间, 期间我与冯 某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和医学常理的受孕机会,我没有家族遗传史、无 传染病史、无酗酒史、无药物过敏史、无牧区疫区传染病史、无不孕 不育史、无基因上的瑕疵史,但是直到今天我没能再次受孕(在本案 诉讼期我将做专项的医学检查) ,因此在我应当保留我的生育权正常 生下受孕孩子的法定权利中,冯某和他的父母却擅自逼迫我终止妊 娠。

  我和冯某虽然性格有差异,但是我们属于互补型的夫妻,冯某相 对而言独立性不强,冯某的母亲十分霸道,虽然我们已经结婚,但冯 某的父母却处处插手我们的夫妻生活,挤占我和冯某的工作、生活和 社交空间,2011 年 5 月,由于我手术以后身体不佳,加之祖父祖母 病危住院,我患了抑郁症,冯某对我照顾有加,然而冯某的父母以到 北京照顾我们夫妻为由, 不考虑我的个人感受和生活上的忌讳和隐私 来到北京和我们住在了一起, 由于我和冯某父母生活观念、 文化理念、 饮食习惯的巨大差异,我和冯某父母矛盾逐渐加深,虽然我尽力克制 和忍让,但冯某父母却步步紧逼,严重干扰和破坏我和冯某的夫妻生 活。

  2012 年 3 月我祖母去世,我特别痛苦,但冯某的母亲根本不考 虑我的感受, 竟然蛮横的说: “哭什么哭, 要哭回你宣化的老家哭去” , 我情绪到了临界点,然后回家奔丧,回到老家以后我并没有对我的父 母提及此事。

  冯某从我们夫妻感情出发,要求父母亲给我赔礼道歉, 从而缓和我和冯某尚没有破裂的夫妻关系,但是万万没有想到,冯某 的父亲霸道的说: “教育好了就回来教育不好就不要回来” ,即使在这 样的情况下,我为了不让我的父母担心生气,准备搬出居住地用以缓 和和冯某父母的关系,2012 年 7 月,冯某在征得他父母同意后,我 们俩搬到了北京南站的翠林小区居住。

  入住以后冯某以水质差、环境 卫生差为由,反复要求搬回望京居住,由于冯某父母处处插手我们的 夫妻生活,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拒绝了冯某 的要求,冯某与 9 月初独自搬回望京与父母同住我们分居至今。

  2012 年 9 月,冯某在他父母的威胁和干涉下提出和我离婚,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冯某和他的父母开始做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的准 备。

  2012 年 12 月 9 日,我意回望京家中取衣物,但遭冯某拒绝,我 到达望京家中发现门锁已被更换, 冯某及家人在门内不给我及我好友 陆凤媛开门, 并说已经不是我的家了, 不能想回就回, 约时间吧。

  (有 110 报警电话通话记录照片)至此我心灰意冷。

  等到隔天我回家拿东 西的时候,发现原本放在柜子里的房产证复印件,奥迪车及 QQ 汽车 相关手续、 备用钥匙, 我的及我父亲暂住证等重要物件已经不知所踪。

  为防止冯某继续隐匿财产,2013 年 3 月 29 日,我带着父母将属 于我和冯某共同财产的牌照京 P3AK67 奥迪车开走, 后在花园路民警 调解下,冯某给我支付了 2 万元人民币,我同意将车开走,冯某藏匿 奥迪车的财产行为得逞。

  (为防止冯某继续隐匿财产,2013 年 3 月 29 日,我带着父母将属于我父亲名下,我和冯某共同还贷的牌照京 P3AK67 奥迪车开走,4 月 1 日,后在花园路民警调解下,冯某给我 支付了 2 万元人民币,我同意将车开走,冯某藏匿奥迪车的财产行为 得逞。

  )为防止冯某继续隐匿财产,2013 年 3 月 29 日,我带着父母 将属于我父亲名下的牌照京 P3AK67 奥迪车开走,并短信告知冯某 (短信内容:冯某,我爸用车把 A4 开走了。

  ) ,现在车在宣化我父亲 那里。

  4 月 1 日,我开 QQ 车去北医三院附近办事,把车停在大唐电 信里面,我同事在车里等我,冯某通过别人得知我所在位置,他父亲 带着他跑来要把冯某名下但未出一分钱的 QQ 车开走, 并在拉扯中弄 伤了我的同事,我赶到现场的时候我同事已经报警,民警将冯某带回 所里,赔偿了我同事医药费和精神损失 3000 元。

  在我同事和冯某在 派出所解决问题的同时,我和后来赶到的朋友赵某,李某跟冯某父亲 及冯某舅舅另外叫来的七八个人人一直僵持, 我的父母也闻讯从老家 赶来,后在花园路民警调解下,冯某舅舅替冯某给我支付了 2 万元人 民币作为分居以来我的房租生活补偿,我同意将车开走。

  (奥迪是我 和冯某共同出资购买,我父亲赞助了一万元,且现在依然由我偿还贷 款,QQ 车是我父母出钱购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 一方隐藏、 转移、 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 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 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应当从婚姻基础、 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 分析。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 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以上事实和理由, 冯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与我离婚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我和冯某因其父母干涉我们的夫妻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确有裂 痕,但夫妻感情尚没有完全破裂,仍然有和好可能,在我们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冯某在其父母的要挟下,擅自更换我们住房的门锁,隐瞒 夫妻共同财产冯某工资的真实性,属于法定的过错行为。

  请求人民法 院在审查清判决不予离婚。

  晓雯,答辩状初步意见已经完成,请您阅读、斟酌、确认! 我以为本案冯某已经在做实质离婚和抽逃财产和隐匿财产的准 备,但我方在这方面举证时间明显不足,因此我建议在第一次也就是 20 号开庭时,上策是做感情没有破裂不离婚的准备,通过时间差完 成我方包括无痛人流是否会导致医学上终生不孕不育症的医学鉴定 准备、 冯某工资真实性证据固定准备, 以及其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包 括房产增值部分和孳息)准备。

  一切由您斟酌决定,我们随时网上和 短信联系。

  关于冯某起诉书中收入的问题, 1, 我自 2009 年 12 月入职,1 月转正,工资补助奖金加起来 每月平均在一万元以上,有银行流水可提供。

  2, 冯某自 2009 年 9 月结婚至今工资补助奖金加起来每月在一 万至两万元以上,申请法院协助调查银行流水。

  关于我俩各自名下房产问题: 1, 通州房子乃我母亲购来养老所用,首付办理贷款装修等各 项事宜均是我母亲出资,甚至还余下三万元购买了奇瑞 QQ,至于偿 还贷款每月均由出租房费支付,我认为与冯某并无相关,涉及不到所 谓共同财产。

  2, 望京房子乃冯某所购为我俩结婚所用婚房,婚后我把每月 收入都交由冯某支配其中大部分用于偿还购房所欠亲戚的钱及银行 贷款,现在欠亲戚的二十多万元钱已还清,抵押冯某二姨家楼房的银 行商业贷款已还清,到去年 2012 年我们闹矛盾前就只剩下老家公积 金贷款的房子每月 2000 多元未还清。

  不知可否进行财产分配。

  3, 买奥迪车时,房子所欠债务并未还清,我本不同意买此车, 曾极力反对,但冯某一意孤行,并说自己有能力养得起这部车,事实 证明偿还因购车所借朋友现金及每月 5 千多元车贷确实给我的生活 造成不小的负担。

  但冯某去年 2012 年所说已还清购车所欠现金,只 需要按月再还两年贷款就 OK 了,一副很轻松的样子。

  他不是一个说 大话不尊重事实的人,他这么说我就有理由相信他,至于为什么到离 婚时突然提出还有 13.5 万元外债没有还就很令人匪夷所思了。

  4,我们买房买车有少部分钱是他父母赠予,如果有必要也可申 请法院核实他父亲工资。

  他母亲早年已下岗分流,几乎无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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