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财产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1-01-29 19:09:58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财产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通常出现与民事诉讼当中,是被告一方针对原告起诉书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解的一种法律文书,但诉讼过程中被告并不是一定要出具答辩状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财产纠纷的答辩状范例,欢迎阅读参考。

财产纠纷答辩状

  财产纠纷答辩书范文一

  答辩人:王某敏,女,汉族,1975 年 12 月 9 日生,无业,现住 石家庄市某某区槐安西路 111 号某某北区 22-15-101 室。

  被答辩人:张某江,男,汉族,1941 年 3 月 1 日生,现住赞皇 县某某乡某某村。

  被答辩人:张某辉,男,汉族,1977 年 11 月 12 日,公司职员, 现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槐安西路 111 号某某北区 22-15-101 室。

  针对被答辩人张某江的起诉,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张某江起诉目的不纯。

  本案的提起是在答辩人与张某辉离婚诉讼中,其目的是为了阻 止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该房产。

  答辩人与张某辉结婚多年,未见张 某江提出过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说法。

  所以,本次以张某江名义提出分 割家庭共同财产之目的不纯。

  二、本案张某江起诉与事实不符。

  第一点, 本案房产无论从购买时间及房产证颁发都是在答辩人与 张某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房产证上产权人的名字也是答辩人与张某 辉二人。

  所以该房产无论依据物权法还是婚姻法都属答辩人与张某辉 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点,本案房产的出资为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答辩人从未听 张某辉提及其父亲张某江出资事宜。

  第三点,该房产在最近几年一直由张某辉对外出租,所以何谈张 某江与答辩人及张某辉共同居住。

  第四点,张某江夫妻卖老家房子事宜,答辩人第一次听说,而且 卖房的情况哪能仅凭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

  既然是卖房,要有买房人 证明以及买房人支付购房款的凭证。

  第五点,退一万步将,就算是张某江夫妇卖房了,但卖房款何去 1 何从答辩人从不知晓。

  三、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 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 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 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 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 人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 上述房产由于登记在答辩人与张某辉 名下, 属两人共同共有财产。

  退一万步讲, 即便是张某江在里面出资, 也应属对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的赠与。

  这完全符合中国传统, 结婚后 男方出钱买房的习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张某江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 予以驳回。

  此致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敏

  年 月 日

  财产纠纷答辩书范文二

  原告:何永碧,女,生于1962年1月10日,住址: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24户2单元4号,身份证号:612629196201100023。

  联系电话:13096040872。

  被告:王兴,男,生于1959年8月13日,住址: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24户2单元4号,身份证号:612629195908130037。

  联系电话:13259221188。

  诉讼请求:

  1、判决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24户2单元4号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更名手续。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为支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圆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

  后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7月21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绵阳市涪城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

  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为: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共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24户2单元4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滑滨区胜利桥南中滩路4号院18幢2单元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该房屋归被告所有。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办理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 1

  24户2单元4号房屋的共有人更名手续,将该房屋转移至原告个人名下,但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附:1、起诉状副本两份

  2、证据复印件一套

  2 具状人: 二0一五年 日 月

  财产纠纷答辩书范文三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20XX年6月19日

【财产纠纷答辩状】相关文章: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02-11

家庭财产纠纷答辩状02-11

民事财产纠纷上诉状范本12-07

民事财产纠纷上诉状范文(经典)11-05

民事上诉状范文2016(财产纠纷)11-05

答辩状范文-答辩状格式-答辩状怎么写06-07

民事答辩状-答辩状范本06-07

民事答辩状范文,民事答辩状02-07

怎么写答辩状-答辩状写作范文02-06

优秀的答辩状范文:刑事答辩状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