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赡养费答辩状

时间:2021-01-29 19:09:46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赡养费答辩状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现象却频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赡养费纠纷的答辩状范例,欢迎阅读参考。

赡养费答辩状

  赡养费纠纷答辩状一

  答辩人:庞聪德,男,55岁,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 现住祥云县祥城镇红土坡村委会二组。

  面对目前家庭里出现的老人赡养问题,本人作出如下答辩: 1、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个传统美德应该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

  我作为家中的老二, 赡养父亲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愿意承担,因为没有父母亲就没有我们这些兄弟姊妹。

  2、今天我要在这里申明的一点是:在我们这个家里面,我已经和我大哥承担了老母亲与老父亲的赡养责任,每年按时送给二老生活费,称给他们大米. 老母亲归中后, 老父亲还是由我赡养,跟我生活了一段时间以后, 老父亲告诉我,其它几个兄弟都不理他,他决定要回老房子住,一个人独吃,不为难我,我也就同意了,虽然他一个人在老家独吃,我还是按时称给他大米,我儿子还经常给他零用钱.我们对待老人的这些行为在村中是有目共睹的。

  3、针对今天老父亲请求法院要求我们还在生的几个儿子每年要付给他1000.00元的赡养费,我觉得自己非常委屈,我已经承担那么多了,还要纠缠我不放, 是不是做大的就应该什么都要多承担, 其它的人就可以不用承担?法院是讲正义讲道理的地方,也请法官大人帮助评一评这个理,何况我现在也是朝不保夕,几年的糖尿病已经折腾得我负债累累,你要让我去哪里拿?要逼着我去偷去抢这可是犯法的啊!为现在这么大的一点事情还要攀动法

  院来帮助处理,这实在是我们这个家庭的不幸。

  4、今天既然来了,就请法院的各位同志帮助我们家处理顺以下几个问题:(1)我们兄弟几人付给老人的赡养费究竟由谁来管理?决不能要求别人先付着,轮到做自己付的时候就蒙着,作为老父亲也要把良心摆正,不能这个付给接着,那个付给又想着他小、可怜,你这样做会有失一个老人做人的公道.因为手心手背都是肉.(2)今后老父亲归中后,他所居住的养老房也应该平均分开,一分为四,让四个承担赡养老人责任的儿子共同享受.不能随意想占用就占用,其实谁占用都不奇怪,因为我们是兄弟,只要大家互谅互让,亲兄弟明算账,这又有什么闹场?可偏偏就有人要不讲信用,所以也请法官大人帮助我们家就今天这个机会,也把养老房折成经济价值,该归谁归谁, 该经济弥补就用经济弥补.以后不要再伤心伤神.希望各位弟兄从今天请法院裁决后,大家要自觉地遵守法院的裁决.因为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千万不要过一段时间又东拉西扯地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去诉诸法律,我折腾不起。

  5、我请求法院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帮助我们家把老父亲的赡养费一事也妥善处理下去,对于老父亲的赡养费我只合承担30﹪,如果要让我按老父亲《民事诉讼状》上的要求每年付给他1000.00元的赡养费,我觉得很不公平.因为,以前我没有生病的时候,我苦得来,付给老母亲与老父亲的赡养费我没有推辞过,我现在又常年患糖尿病,需要天天吃药,已不能去挣钱,你还让不让

  我活下去?希望法院能公正处理,体谅我作为老二已经为赡养父母亲所尽过的责任和义务。

  答辩人:庞聪德

  20XX年6月17日

  赡养费纠纷答辩状二

  答辩人:刘付东,男,53岁,汉族,齐河县表白寺镇西刘村

  2007年4月23日,被告刘付东收到齐河县人民法院宣章人民法庭送达的开庭传票及民事诉状副本。

  现就原告刘其勤诉我赡养费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状如下:

  一、被告刘付东未分得原告刘其勤的家产,但对其尽了赡养义务。

  在80年代初期,农村地区盛行“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风尚。

  由于我家生活困难,父亲刘其勤无法对我们兄弟三人提供生活保障,我遂在1980年结婚时将户口落到岳父母处,成为“入赘女婿”。

  婚后,我与岳父母签定了遗产继承协议,约定我队对二老尽赡养义务,其死亡后的遗产由我全部继承。

  从此我与岳父母共同生活。

  在20多年的时间里,岳父母的生活全部由我和我对象照顾(我对象是独生子女)。

  80年代后期,我的两个弟弟长大成人,我参与了他们订婚、结婚的全过程并尽己之力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帮助。

  但原告在分割家产时,考虑到我已与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家产分给其他两位被告,我未分得任何家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之规定以及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精神,我应当得到原告的一部分家产,但事实是我在继承遗产的未考虑之列,即原告非法剥夺了我的平等继承权。

  虽然如此,毕竟我与原告是父子关系,“血浓于水”,我在婚后对原告仍尽了应尽的义务。

  在我母亲2000年2月初四病故前,因原告劳动能力有限,我便在其需要时帮其耕地,以劳务形式给予扶助,村中居民均可作证。

  近十年来,我不仅对原告进行劳务扶助,逢年过节时还送肉、酒等礼品。

  尤其是最近三四年,我在物质扶助外又增加了100元的财物扶助,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之规定,我对原告的付出符合尽赡养或扶助义务的情况。

  二、我的家庭经济条件目前异常困难,无力为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赡养条件

  十年前,我的岳父因病去世,我按人子之礼为其发丧、安葬。

  2004年3月,应岳母要求,我为其在村西花10000余元盖了三间瓦房,供其单独生活;6月,我长女因病住院,花去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0000余元。

  2005年6月,我的对象被查出肺癌,在一年多的治疗中,病情反复两次,不断恶化,花销达30000余元;2006年9月,我对象因病医治无效过世,葬礼花费4000余元。

  2006年11月,我儿子结婚,彩礼、结婚费用共计40000余元。

  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我因各类事项工支出12万余元,这些钱对一个只有靠耕地取得收入的农村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响应县里号召,我在责任田种上树后,我的耕地减少,家庭收入渠道随之变窄,生活条件限于自保。

  三年来,家庭的各种变故使我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

  为了度过难关,我借了大量外债。

  加上外债的压力,本被告无法满足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平时在生活上出现什么困难,我都会及时帮着解决。

  但其在诉状中称我们对他不管不问,既不提供住处,又不提供赡养费,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首先,我们兄弟逢年过节送的礼品和财物解决了原告在生活上的困难,而且他自己有已承包出去的土地,每年可以获得千余元的承包费;其次,在无处住宿后,原告并没有聚集我们兄弟协商处理提供住宿一事,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一纸诉状告到人民法庭,令我们感到不解。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情理,本被告已对其尽了赡养义务却遭起诉,甚感意外。

  鉴于我目前的经济条件,确实难令原告事事如愿。

  恳请人民法庭适当考虑我所面临的困难处境,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宣章法庭

  答辩人:刘付东

  20XX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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