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赡养案件答辩状

时间:2021-01-29 11:28:2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赡养案件答辩状

  我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生活中的赡养纠纷案件却频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赡养案件的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赡养案件答辩状

  赡养纠纷答辩状一

  答辩人张三,男,XX岁,XX族,住XX县XX镇XX街XX号。

  被答辩人李四,男,XX岁,XX族,住XX县XX镇XX街XX号。

  因被答辩人李四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1.被答辩人李四与被继承人李甲之间无收养关系。

  被答辩人自称其过继给李甲做养子,无任何书面凭证,而法律也不承认新中国成立前嗣子的合法性。

  被答辩人虽然于20XX年X月李甲去世时自称为养子并参加了葬礼,但事实上,40多年来,被答辩人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且李甲晚年时,被答辩人李四也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被继承人也不承认有这个养子。

  2.答辩人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理应继承李甲的全部遗产。

  答辩人是被继承人依法经公证收养的养子,19年来一直承担着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被继承人父母早已去世,又终生未娶,被继承人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其遗产应该由答辩人全部继承。

  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并根据我国继承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1、民事答辩状副本X份;

  2、李甲收养李四的公证书及附协议书复印件X份。

  赡养纠纷答辩状二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赡养纠纷答辩状三

  答辩人 齐××,女,46 岁,汉族 ,辽宁省鞍山市人,鞍山钢 铁公司××厂工人,住鞍山市××区××路 46 号院。

  电话: 因原告刘××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我于 1976 年嫁到刘家后, 就承担了家中的主要家务。

  1982 年、 1983 年丈夫、公公相继去世,使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

  由于当时婆婆年 老体弱,小姑子刘××尚需人照顾,我操持起了繁重的家务,使一家 3 口和睦相处、生活美满。

  1984 年原告出嫁后,我与婆婆相依为命,对 婆婆照顾周到。

  为了使婆婆能安度晚年,我一个承担了全部家务,包 括房屋的修缮等重体力劳动。

  由于不忍婆婆一人独立生活,我一直守 寡未嫁。

  2001 年底,婆婆病逝,是我一人操办料理后事。

  原告在起诉 状中诬告我虐待婆婆,对婆婆未尽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倒是原告对自己的母亲从未尽过义务。

  原告结婚时,婆 婆和我共同张罗操办;其婚后只顾自己的幸福快乐,对其母亲的生老 病死漠不关心,从不过问;婆婆刚一去世,原告就来找我吵闹,要求 由他一人继承全部房产,表现得十分不道德。

  根据《继承法》第 12 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婆的财产。

  2、我应分得房产的大部分。

  在对房产的分割问题上,我与原告同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1- 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考虑继承人 对死者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

  我对公婆负担了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全 部义务,理所当然应当继承遗产的绝大部分。

  因此,我要求继承北屋 1 间和东屋 2 间,共计 90.3 平方米,其余北屋 2 间(共计 54 平方米) 由原告继承。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承担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 对婆婆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曾出资对房屋做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 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宁国市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齐××

  20XX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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