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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答辩状

时间:2022-10-08 09:21:4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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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答辩状范本

  管辖异议答辩状范本,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下面带来管辖异议答辩状范本,欢迎阅读。

管辖异议答辩状范本

  管辖异议答辩状范本【1】

  原告陈X诉广东XXX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XX)湛吴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案),现依法对被告一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答辩,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XX年10月21日、12月23日分别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属约定不明的情形,且也违反了合同纠纷“或仲裁或诉讼”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该协议条款无效。

  因此,原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20XX)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200号和(20XX)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866号认定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此合同的约定争议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

  二、针对被告一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第二、第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现在系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两被告主张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原告有权列被告一为被告,《起诉状》中已明确说明,不赘述。

  三、XX市法院作为被告二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由贵院审理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一的管辖权异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4月22日

  管辖异议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黄总

  住所:厦门市映碧里

  被答辩人一:北京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

  被答辩人二:亿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新界沙田安耀街2号新都广场

  答辩请求:

  驳回被答辩人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六条明确规定,“因履行《协议》或者该补充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乙方(即本案答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补充协议并已列明乙方住址为“厦门市映碧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答辩人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二提起诉讼,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一为被答辩人二所负债务向答辩人提供了担保。

  至于被答辩人一是否签署过《承诺保证书》,应通过法庭质证并由人民法院认证,被答辩人一以此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答辩人将被答辩人一列为被告在贵院一并起诉于法有据。

  基于以上事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总(签字)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20xx年4月22日

  管辖异议答辩状范本【3】

  答辩人:怡利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地:吴江市锦湖西路167号

  因上诉人延锋伟世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苏中民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特作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事项: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本不能成立。

  理由在于:

  一是从约定管辖来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

  事实上,合同签订地并非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应是时任上诉人总经理Mr.Alfeu Doria签署后,快递文本的到达地苏州市。

  从合同性质与双方约定来看,《保证合同书》是《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附件,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这点不难从《合作开发合同书》第一条“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第二款内容可以看出。

  而《合作开发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苏州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是从法定管辖来说,苏州中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保证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从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被告一江苏天宝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辩人是承揽加工方,因此答辩人所在地吴江市系加工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等规定,苏州中院依法享有对本案诉讼的管辖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定管辖,还是约定管辖,苏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为此,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怡利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20xx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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