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

时间:2022-10-07 12:57:35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范文【1】

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5月8日晚,答辩人于XX路段骑着一辆摩托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

  突然,被答辩人在XX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

  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摩托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摩托车撞上被答辩人。

  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

  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

  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8500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6500元,对于其余的2000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6500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1456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30元一天计算。

  即护理费应为1080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7560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被告): 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

  答辩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

  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即花费近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

  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12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

  而在经过7日后即20XX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情况严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

  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

  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

  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一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

  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

  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XXX

  20XX年 月

  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文东花园X座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

  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

  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以上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责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担其中费用的60%。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此致

  某某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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