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

时间:2021-02-02 13:19:3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

  现在由于车辆增多,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就是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需要使用的法律文书!以下是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提供给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李四是本案赔偿主体,应当赔偿答辩人的损失。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并无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以答辩人已经得到工伤保险报销为由不予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答辩人也尚未得到社会保险部门赔偿的工伤待遇。

  最后,工伤待遇赔偿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受《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保险法》约束的是商业保险行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并不受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规制,上诉人以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为由不予赔偿,显然混淆了两种保险的界定范围。

  二、答辩人提交法庭的是加盖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章

  的医疗费票据,结合同时提交的答辩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证明答辩人为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鉴于上诉人对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与其第一条上诉意见的观点及理由重复,本答辩状第一条答辩意见已涵盖,故不赘述。

  四、法医鉴定费、痕检费、酒精检测费、复印费系为确定事故责任和答辩人的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赔偿。

  即便上诉人与李四的保险合同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此约定也因违反《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答辩人:张三

  20XX年2月21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7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海淀区北四环路主路中关村1桥,答辩人李X驾驶宝来牌轿车(京G6XX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李XX驾驶骐达牌轿车(京JTXXX)同向行驶至此,骐达轿车(京JTXXX)前部与宝来轿车(京GXXX)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京GXX)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张X、王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XX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负主要责任。

  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

  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

  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

  跟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

  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

  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

  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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