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

时间:2022-10-07 14:20:3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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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1】

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吴,女,汉族,27岁,住址:涉及隐私省略

  被答辩人:杨,男,汉族,32岁,住址:涉及隐私省略

  答辩人因杨交通事故一案进行答辩,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数额过大,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

  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原则上无异议。

  但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出具驾驶的豫N-Txxxx出租车的营运证,以及被答辩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出租车驾驶员上岗证。

  如被答辩人未出具,则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划分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以及免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驾驶的出租车的营运损失的赔偿。

  二、 被答辩人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需要特别答辩的是按照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停运损失亦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当由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理赔。

  本案中被答辩人的营运损失应由本案第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

  三、 被答辩人出具的关于涉案出租车的营运损失的证据不足。

  被答辩人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只是对该出租车的损失具有参考价值的目的,该《价格评估结论书》中也有说明。

  且对本案中的出租车营运损失评估过高,停运时间过长。

  也不符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第九条 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后,应在3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财产估价鉴定清单》。

  被答辩未向人民法院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财产估价鉴定清单》以及修车期间的出入厂记录证明,修车费用发票和修车误工期间的营运损失等直接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

  在此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出租车的营运损失,营运天数酌情认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责任划分,赔偿数额进行酌情认定。

  答辩人:吴

  交 通 事 故 民 事 答 辩 状【2】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工业园x第x栋x。

  法定代表人:xx华。

  被答辩人:袁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被答辩人:张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被答辩人: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答辩人现就袁xx、张xx、张xx诉蒋xx、xx有限公司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而应当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25号)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工伤及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首先,本案中死者张xx为农村户口,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xx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xx市xx镇xx村xx人服务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张xx于2010年起便居住在xx地区,但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且该《证明》不具有权威性及证明力。

  因为暂住人口信息是统一由公安机关管理,死者张xx的居住证明应以xx地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为准。

  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死者张xx在事故发生时有在xx地区居住满一年的证据。

  且答辩人根据张xx的身份信息在xx市社会保障局网查询其“个人参保资料查询”显示,死者张xx是从2013年6月开始连续在xx地区缴纳工伤保险,截止至事故发生时其实际缴纳工伤保险月数不足10个月,其在xx居住不满一年。

  其次,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死者张xx在xx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

  综上,死者张xx不满足事故发生前在xx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不符合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的条件,因此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确定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被答辩人在本案中请求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不合理。

  1、对交通费用的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从被答辩人所提供车费票据来看,大部分出租车票都是河南的,其既不能证明是花费了7071.5元的交通费,也不能证明是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另外,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火车票发现,乘车人黎xx、黄xx等非死者张xx的亲属,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该两人产生的交通费用不应支持。

  2、对住宿费用的异议。

  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死者张xx于2014年3月12日发生事故后被送往xx市xx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已被宣布死亡,无须到外地治疗,因此不可能实际产生外地治疗的住宿费。

  同时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关的正式票据证明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4500元,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该项请求不合理。

  综上,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的部分火车票与本案无关、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与本案事实不符,住宿费用未能提交正式票据证明,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交通费7071.5元、住宿费4500元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答辩人恳请贵院查明事实,驳回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请求的误工费过高,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误工损失。

  四、答辩人已于2014年4月2日向被答辩人垫付28000元丧葬费,该费用应在答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居住证明及社保卡不能证明死者张xx事发时在xx地区连续居住一年并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事实,因此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确定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适用农村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同时被答辩人请求赔偿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明显不合理;答辩人恳请贵院查明本案事实,对于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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