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物业费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0-12-12 12:03:2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关于物业费纠纷答辩状范文

  导语:答辩状是指面临诉讼时,作为被告的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答辩文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物业费纠纷答辩状范文,欢迎参考。

关于物业费纠纷答辩状范文

  关于物业费纠纷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族: ;联系电话: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陈营清水园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被答辩人:北京兴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良

  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与北京兴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纠纷一案,提交本答辩状,进行答辩如下:

  一、请求事项:

  1、 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求的物业管理费中不合理的部分;

  2、依法要求被答辩人公示其2003年7月31日至2007年4月1日,管理清水园小区期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3、依法要求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补开缴纳各项物业费用的正式发票;

  4、依法要求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其出租业主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收益中应支付给答辩人的部分;

  5、依法要求追究被答辩人违反双方签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未做公示、也未向答辩人通告的情况下,单方撤出小区的违约责任,并据此要求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违约金。

  6、郑重请求法庭向有关部门发出如下司法建议书:

  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制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制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公示外包物业服务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杜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霸王合同、霸王协议和霸王条款;

  ⑷彻查物业管理企业只向业主开具收款收据,寻找各种理由不向业主开具正式发票,借此偷漏国家税款、损害业主和国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⑸细化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制定相应的强制性条款,借以约束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最大限度地减少物业纠纷。

  二、事实和理由:

  入住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但在履行合同履过程中,被答辩人却严重的违反了物业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开展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情况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2001年5月18日 颁布)、《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的规定。

  严重地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六条关于管理费纠纷规定“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八条关于管理责任纠纷规定“31、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答辩人于 年 月收房,但是从 年 月入住清水园小区后,发现被答辩人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极差,小区内杂草丛生、垃圾物品随处堆放、私搭乱建随处可见、蚊蝇蛇鼠滋生、鸡鸭成群、犬吠连天、甚至小广告都贴到了答辩人和其他业主的门上!真可谓“闻鸡起舞、狂斗蚊蝇、夜听犬吠、打鼠灭蟑、大风过处尘土飞扬!”冬季供暖温度也不达标,家里非常冷。

  截止到2007年3月15日,供暖季节家中最高温度不超过14℃(阳光充足,室外温度达到8~9℃时除外),答辩人无数次地向被答辩人反映并投诉,但是被答辩人置之不理,长期不给解决,使得答辩人被迫在寒冷中度过一个又一个的漫长冬季。

  现一一列举如下:

  ㈠、被答辩人没有对物业合同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物业管理法规中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尽到管理义务

  1、未对公共设施、设备尽到维护保养义务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第二条规定“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根据物业合同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12.2条的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对公共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完好,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但是当小区北面各单元的门禁系统陆续出现故障无法使用后。

  小区内的照明路灯也陆续达到使用寿命,正常工作的不足50%,被答辩人从不主动巡视、维修,在接到业主反映的情况后,被答辩人也从没有进行过修缮,致使推销人员随意进出各个楼门进行推销或宣传散发小广告,小区路灯无法正常照明。

  2、未对草坪绿植尽到养护义务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第二条规定“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第三条规定“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第五条规定“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基本无裸露土地;花草、树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现象,树木基本无钉栓捆绑现象。”

  根据物业合同第一章第四条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对共绿地、绿化、建筑小品等进行养护与管理,并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但是被答辩人从来就没有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过任何的管理,小区内杂草丛生,有些地方野草已经长到半人多高,因此又引起了蚊蝇蛇鼠的滋生,小区总的来说是脏乱差。

  3、未对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尽到维护义务

  物业合同第一章第六条的约定,被答辩人应当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第四条规定“24小时有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视;涉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范措施。

  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置预案,发生时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内违法现象,积极与派出所等配合进行处理。”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第三条规定“居住区内道路、楼梯每天清扫一次,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及时清理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废弃杂物;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

  但是小区内长时间存在业主不文明养犬行为(如一户多犬、饲养大型犬、拴犬链等行为),答辩人家的小孩就多次受到未栓链犬的惊吓,且答辩人还日夜遭受犬吠袭扰。

  根据物业合同服务质量中12.1条的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对私搭乱建进行管理,但是小区内却有搭盖鸽子棚、鸡窝、鸭窝的,还有私自加盖顶楼的,随处可见。

  答辩人多次找到被答辩人要求解决动物豢养及私搭乱建问题,被答辩人以各种理由推托从未进行过任何管理和调节工作。

  另外,在清水园小区9号楼北侧,有业主长年捡拾堆放大量垃圾,堆放垃圾占地可达10平方米左右,由于长时间堆放滋生蚊蝇蛇鼠,而且还持续释放恶臭,为此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广大业主都强烈的向被答辩人反映过问题,但是被答辩人不仅未及时清理,而且至今被答辩人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4、未对安全防范工作尽到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第五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筚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第四条规定“24小时有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视;涉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范措施。

  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置预案,发生时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内违法现象,积极与派出所等配合进行处理。 ”

  根据物和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和业主守则中第一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应当在清水园小区内进行24小时的保安执勤巡岗制度,但是在被答辩人管理期间除看门保安外从未组织过保安巡逻,更不用说是24小时巡逻了。

  由于被答辩人疏于管理,清水园小区内多次发生盗窃案。

  为此,业主纷纷要求物业公司加强保安工作,安装监控摄像头,但是被答辩人置广大业主的意见于不顾,始终没有采取过任何措施,最终导致了7号楼4单元短短的一个月内发生了四起盗窃案,被盗业主损失惨重。

  每起盗窃案均在东小口派出所记录在案,提请法庭到东小口派出所进行司法调查取证。

  5、未对物业综合管理工作尽到义务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第一条规定“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被答辩人管理期间,从来就没有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

  有些业主家中漏水、漏雨,但被答辩人往往不是推卸责任,就是说“这是开发商的事,我们物业解决不了。” 答辩人和很多业主都无数次地向被答辩人投诉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家里太冷,但是被答辩人置之不理,长期不给解决,使得答辩人和很多业主被迫在寒冷中度过一个又一个的漫长冬季。

  被答辩人管理期间,从来就没有进行过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因为服务的好与坏,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及广大业主的心理都明白——就两个字“很差”!被答辩人根本就不敢做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

  ㈡、被答辩人从未公示其管理清水园小区期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第(七)款: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款: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九)款: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虽然答辩人和小区其他广大业主向被答辩人多次提出公示,但被答辩人时至今日,从未公示过,更不用说对业主所提出质询的答复了。

  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对答辩人合法权益地严重侵犯和践踏。

  ㈢、被答辩人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管理权纠纷规定“18、物业管理企业违约或违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返还收益。”

  但是被答辩人将小区大门收发室、小区自行车停车棚对外出租用于商店等经营性活动,小区10号楼地下室也对外出租,这些行为从未经过业主的同意,对于所获得的收益也从未对业主进行过公示。

  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是对答辩人合法权益地严重侵犯和践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收益应当有业主大会决定收益的用途,并且应当对违规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被答辩人单方撤离清水园小区,非法将清水园小区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转包给润泽恒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合同11.5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四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规定“15、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但是被答辩人于2007年4月1日在既没有公示,也没有通知任何业主的`情况下,单方撤出了清水园小区,并将清水园小区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工作交给了北京润泽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这已经严重违反了物业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强行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应给予被答辩人严厉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答辩人不能以开发商将其解聘为由,在事先既没有公示,也没有通知任何业主的情况下,单方撤出了清水园小区,而应当就此向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

  被答辩人的这种做法和行为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是对答辩人和所有业主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是创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的反面教材。

  ㈤、被答辩人未在其制订的格式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各项服务质量标准,在管理服务期间也未达到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服务质量标准。

  被答辩人存在欺诈和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和第三章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可报请物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被答辩人未在其制订的格式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各项服务质量标准,在管理服务期间也未达到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服务质量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程序上,被答辩人始终无法举证其单方实施的服务达到了法定最低标准,仅仅用一个被答辩人都已经严重违约、严重践踏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主张所谓的物业费。

  其诉讼请求证据缺失、法律依据严重不足。

  其做法与构建和谐社区的理念背道而驰!被答辩人存在欺诈和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证据材料:

  1、清水园小区广大业主出具的证言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调查表、房屋受损证明(书证)

  2、北京兴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清水园小区期间小区环境照片(书证-照片)

  3、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地区办事处清水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证)

  4、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地区办事处清水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清水园小区新老物业公司交接前后的小区环境对比照片(书证-照片)

  5、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书证-法规)

  6、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协议

  7、北京兴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偷漏国家税款,不给业主开具发票,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书证-收款收据)

  8、北京电视台BTV3法制进行时之大家说法2008年03月22日中午12:20《欠费两载 物业和清水园小区业主上法庭》电视节目(视听证据)

  以上证据材料以文字、图片和视频的形式向法庭提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未完成物业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答辩人自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完全履行了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的义务,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解决上述问题都没得到合理的答复和解决。

  故从 年 月起拒交相应的物业费用,以此敦促被答辩人积极改进,但非常遗憾的是,直至今日被答辩人也没有丝毫的改进,反而在侵害答辩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其做法与构建和谐社区的理念背道而驰!更为重要的是。

  在法律程序上,被答辩人始终无法举证其单方实施的服务达到了法定最低标准,仅仅用一个被答辩人都已经严重违约、严重践踏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主张所谓的物业费。

  其诉讼请求证据缺失、法律依据严重不足!为了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被答辩人的进一步侵害践踏,敬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当诉讼请求,支持答辩人合法合理的请求事项。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关于物业费纠纷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

  住址:广西贺州。。。。。。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广西贺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答辩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西贺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原告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也就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而且应该依据其不完全履行合同,而不能足额收取服务费。

  因此,原告没有理由收取足额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没有理由收取业主的违约金。否则显失公平。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物业服务未完全履行

  原告违反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与协作履行原则。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但应当履行合同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而且还必须履行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只要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就构成债务不履行行为从而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依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①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管理;③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④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⑤车辆停放管理;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⑧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被答辩人连基本的封闭管理、门卫管理、来往人员监管、消防设施配备、街道路灯安装、安全防范管理都没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明显属于只收费,少服务;街道四通八达,物业设施欠缺,服务不到位;没有建设出入管理的大门,没有门卫与门卫设施,也没有保安执勤室,对外来人员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员,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乞丐等人员都可以在业务服务范围区内随便出入,给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这从至今没有设立四周门口,就是明证。也是明显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何来的公共秩序维护?何来的安全防范管理?

  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不完全履行。 因此,被答辩人违约在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至少属于不完全履行。

  二、被答辩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门前街道雨天严重大面积积水,无人疏通下水排污通道;交房后,A6#25栋门前,民工走后,垃圾废墟一片,民工生活物品满地丢着废弃物,在排污管道没有做好安装之下,未完工的排污管部分成为老鼠窝,塞满排污管,多次向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反映,缺听之任之,破烂衣服、烂棉被堵塞排污管。此外,A6#20栋、21栋后面外墙公用天面排水管破损,多次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维修疏通,却一直得不到解决,造成整栋楼外观变黯淡,这些都是原告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同时,业主放在门口外的垃圾和道路的垃圾,没有人进行清理。既然,街道成为人员随意来往的街道,为何没有清洁清理呢?到处随便大小便、乱丢垃圾,原告明显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的工作。

  三、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二、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造成A6#25栋业主摩托车被盗、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被盗等,原告至今也没有安全防范的保卫工作,明显违反合同,属于不完全履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原告是有过错的。

  被答辩人在A6#21栋电表、电线被烧毁,无人服务解决下,自己与电力公司联系,造成业主停电几天,自掏腰包请人维修。原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没有注意安全防范等事项,却把维修好之后,作为其工作,是自欺欺人也欺骗业主。

  被答辩人把不属于自己去从事的工作,骗取业主签字,作为其履行工作的事实证据,其证据不可完全采信。

  四、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原告在没有规划修建公厕,也没有在规划图纸上有公厕的,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私自建造公厕,人员随意出入,安全受到影响,环境受到污染;经商人员到阴暗角落随意大小便……最后在抗议下才封锁。

  这是被答辩人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随意建造其他用途。给业主造成的损害。

  五、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停水停电属于水力电业公司的权限,被答辩人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一不能采取停电停水催缴物业服务费用的,否则属于违法。被答辩人把业主的水费缴费卡,未经业主同意扣留,采取全部业主的连带承担水费的责任形式,滥用了属于其他部门而非物业服务的职责。

  致使有个别业主欠水费,原告却把全部业主停水,牵连其他业主,明显侵犯业主的利益。

  合同第二十五条:业主每户一次性缴存1000元专项维修资金。可是,被答辩人在业主全体抗议,不要原告给予的物业服务之后,却没有退回业主的专项资金?

  六、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收费管理服务办法》以及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收费管理服务办法》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每年2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被答辩人把服务当作官员的行政管理?对收支情况,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规定去履行,没有公布收支情况,业主无法监督其工作。原告收支是否合理,收费项目没有透明公开。几年来,至今没有向业主公布任何收支。

  六、被答辩人同意业主拖欠费用

  合同第七条:业主应于交房之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每季度缴纳,应在应缴费月份1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

  合同第十九条:乙方可采取规劝、警告、报告有关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被答辩人知道自己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知道业主反对原告不履行合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也就心虚,同意业主拖欠,还可以想通过诉讼得到更多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变相采取放高利贷的做法,一举多得。可是,到季度没有缴纳的时候,没有履行催促缴纳的工作,一直没有催促,是默认和同意业主拖欠,如今变成所谓的违约金大于费用,是原告居心叵测所造成。对乙方没有采取规劝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及时缴纳,原告本身也违反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前后矛盾、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违约在先,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事实不充分,违背公平正义;且原告不完全履行合同,收取足额收取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显失公平。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

【关于物业费纠纷答辩状范文】相关文章:

关于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文05-11

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07-03

关于民事纠纷答辩状范文05-31

关于债务纠纷答辩状范文05-25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05-08

关于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04-17

关于继承纠纷答辩状07-08

买卖纠纷答辩状范文04-05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