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物业服务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1-02-02 18:00:2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物业服务纠纷答辩状

  物业服务纠纷答辩状【1】

物业服务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地 址:

  电 话:

  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起诉状所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事实是这样的:

  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

  合同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根据本协议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合同第3页第二条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做了解释,包括楼梯间和绿地。

  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园X号楼南面的公共绿地已成天然的停车场(照片为证),经多次想物管反应,未果。

  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单元,从上至下多处楼梯间墙面损坏(照片为证),尤其本人居住的X楼,门前墙壁毁坏严重,已有2年多的时间,期间数次向物管反映,未果。

  以上事实表明,本小区物管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

  2、事实并非原告起诉状所述“经催要未果”。

  今年,在原告起诉前曾上门要过物业管理费,前后一共3次,有两次有同一负责人在场(据了解是X主任),从第1次物管上门收费从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条同样的问题,:一是门口的楼梯间两年多无人维修;二是车库门前不时有汽车甚至是非小区业主的外地牌照汽车乱停乱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钱购置的车库的汽车不能出库,耽误本人及家人的时间;三是本人车库门前卫生状况太差,杂草丛生,无人问津;四是车库门前有相邻饭店私搭乱建的出烟通道损坏,夏天恶臭严重,不能靠近。

  来访的物管人员也做了记录,本人要求原告当庭提供访谈记录。

  本人清楚的记得,第3次物管到访后,本人明确表明,只要解决上述问题,本人立刻缴费。

  但时隔1个多月,物管没有任何答复,连起码的举手之劳拔草也没有兑现,足以表明物管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不是起诉状所说的“经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此外,在毫无沟通的前提下,一纸诉状将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极不不赞成物管的这种做法,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

  3、对于XX物业的管理水平和资质,本人提出疑义。

  理由如下: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车停在车库不得出去的情况,均会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质差的保安,答复“汽车出不来,我也没办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谁家的车”;有时“幸运”,碰见素质高的值班保安,责任心强,但也只能到楼下叫喊“谁家的车”种种,并不能快速解决问题。

  随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议,要在门口进行出入车辆登记,起码记录车牌号以及车辆归属业主的住址、电话。

  可至今,“无主车”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

  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的快递上,居然写错了业主的电话号码。

  这对于“做最有潜力的物业管理企业”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

  本次快递上的邮戳是8月15日,时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号下午出发,直至21日(周日)晚11时才到家。

  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门说找业主,请下午2点30分在法院东门口等。

  直至昨天下午2点30分,本人才看见通知书,试问,如果本人旅游回来再晚两天,贵方如何通知!为便于管理,物管应该对业主的资料有起码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档,以便及时通知业主有关事项,而且,物业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义务里也明确写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档案资料”。

  三,在物管第3次上门收费之后的一个深夜我家被盗,经济和精神都受到较大损失,感觉住在这个小区不安全,随后便在XXX派出所报了案。

  同时找到物管想看监控,帮助公安破案,物管说监控不带红外线功能,夜间不起作用,还说正在和开发商交涉,请问1个多月过去了,有结果没有。

  四,小区里大多数面朝西的门面房都开了后门,直接影响小区的安全,还有小区乱停车的问题,请问物管作何解释。

  合同第4页,对物管的服务质量,包括房屋外观、环境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秩序等有明确的要求,请问,物管做的如何。

  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我们不是只有交钱的义务,也有享受服务的权利,不谈优质服务,起码是合同规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费的权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务的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涟水县物业管理公司撤销将本人列为被告,同时对本人曾三次向上门收费物管人员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复。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物业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XXX,男,19XX年10月1X日出生,住福州市XX区XX路XX号XX苑XX-XXX。

  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

  答辩人就原告福州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拖欠物业费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收费标准没有通过物价部门批准,不具备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资格。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

  本案,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其资质证明,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对外查询窗口也没有原告有关资质方面以及年检合格方面的信息。

  说明,原告不具备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资格。

  此外,原物价部门批准暂定一年的收费标准,也已经失效,前期物业收费标准没有获得批准。

  二、XX苑业主委员会已经解除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无权再向答辩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前期物业管理,原告未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招投标的规定,而是非法获得物业管理服务权。

  2004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期限已经届满。

  该协议在XX苑业主委员会与原告重新签订《XXXX苑物业服务合同》(下称合同)时终止,新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月1日。

  现该份合同也已届满,届满后业主委员会因不满原告的服务质量多次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10年8月12日书面通知原告解除,但原告拒绝退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2010年8月12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原告无权向答辩人收取。

  三、前期物业服务费,部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起诉,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的起止时间是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的9月30日。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对于2009年9月30日前的物业服务费应当予以驳回。

  四、原告主张停车服务费、公摊费用以及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公摊费用依据《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企业自用的由物业企业自行承担,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无法证明是业主使用,因此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关于停车服务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的规定,醉棠苑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收取停车费用,鉴于原告对停车没有专人管理,也没有健全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已经通知原告不得向停放在路面(含底层架空层)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因此,原告无权向答辩人收取该项费用。

  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依据的是2004年6月2日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合同期限已经届满。

  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合法有效的依据。

  期间,原告未尽到物业企业的管理义务,小区监控室没有24小时专人值班,消控、消防设备损毁无人检查,安防系统瘫痪、外来人员随意进出,造成推销人员夜间串门骗钱、小区业主车辆被盗、家中失窃等多起人身、财产损害事件。

  退一步说,即使双方签订合同,原告也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先履行和不安抗辩权,不支付物业费。

  四、答辩人就原告不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以及侵占全体业主公共财产等事项,将另行提起诉讼。

  如上所述,因原告不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给小区业主的财产造成损失,答辩人及相关业主将提起诉讼。

  同时,就原告非法占用XX苑19号楼(原规划文化娱乐中心)底层,900平米的物业财产,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综合上述,答辩人认为:原告没有物业管理资质,现双方之间不存在物业委托管理关系,且物业小区的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原告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OXX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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