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一审行政答辩状

时间:2022-10-05 18:22:5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一审行政答辩状

  行政案件的答辩状,与其他答辩状在格式和写作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它分三部分:

一审行政答辩状

  (1)首部。

  包括标题,标题也可只写<<答辩状>>;双方当事人基本概况。

  (2)事实与理由部分。

  这部分要从事实和理由两个方面用证据和法律进行答复和辩驳,从而提出观点和要求。

  (3)尾部。

  包括二审法院的名称,答辩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一审行政答辩状【1】

  答辩人(被上诉人):XX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XX市**区**街道**小区10栋。

  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

  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xx年9月出生,住X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X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

  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

  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X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XX市人民政府103号令)。

  《X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X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

  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

  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

  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

  《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

  《会审表》是2012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

  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

  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

  XX市**区人民法院【2013】*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市**区**街道办事处

  20xx年x月xx日

  一审行政答辩状【2】

  答辩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地址:XX市X区X街X段X里X号。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X区工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系X区工商局副局长,现住X市X区X街X号,办公室电话:XXX,邮政编码:XXX。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X市机械服务中心。

  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局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所从事的经营贸易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与《XXXXX》第×条第×款之规定相违背,应当受到罚款处罚。

  我局工作人员在查验上诉人与其客户的经济合同时,发现上诉人有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即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贸易活动。

  我局工作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在获取确凿证据之后,经我局局委会研究决定,给上诉人予以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罚,并在正式向上诉人宣布后,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予以送达。

  二、我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正确,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

  我局确认上诉人违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调查材料)。

  近年来,上诉人未经工商部门许可,多次违法从事贸易活动,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曾向X市有关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问题。

  其实,他们只是找到XX单位一位领导,这位领导写了一张便条,他个人认为可以经营。

  但这不属他的管辖范围内的事,况且,他的批示,又不代表他所在单位。

  而上诉人经营范围问题,归我局管理。

  故X领导的批示无效。

  其次,我局对上诉人违法经营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即<>第X条第X款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罚,没有对上诉人进行非法侵害。

  因此,我们不能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根据以上答辩理由,我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正常进行。

  此致

  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

  委托代理人:赵X

  一九九二年×月×日

  一审行政答辩状【3】

  答辩人(答辩人是自然人,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答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因×××上诉答辩人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在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提出答辩人的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答辩状副本  份。

【一审行政答辩状】相关文章:

民事诉讼一审答辩状(精选10篇)07-31

抚养费纠纷一审被告民事答辩状10-26

精选行政答辩状文本10-26

行政答辩状范本11-24

税务行政答辩状10-26

行政答辩状优选范文10-05

行政纷争答辩状范文10-26

关于行政答辩状参考10-07

有关于行政答辩状10-07

行政答辩状书写格式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