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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答辩状

时间:2021-02-05 15:07:5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财产损失答辩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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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答辩状汇总

  财产损失答辩状汇总【1】

  答辩人:

  答辩人与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受伤是因答辩人所致的。

  原告提供的入院记录,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是因答辩人所致,原告在2009年2月18日之前是在受到相关的伤害,此有答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予以证实。

  二、原告在本次事件中有相当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9年2月18日晚,原告的丈夫张某在电话中辱骂答辩人的妻子,答辩人随后到原告家理论此事。

  原告在自家铁门内对答辩人大肆辱骂,答辩人进入原告家里后,原告准备跑进厨房拿菜刀,答辩人在此情况下才将原告打伤。

  鉴于以上情况,原告激化矛盾并且使局面失控,对此事负有相当大的责任。

  原告应与答辩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请求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赔偿金额不合理。

  1、原告仅提供了住院收费发票,没有用药清单及病例相佐证,因此请求医药费4539.34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只是受到点皮外伤,却产生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不能排除原告是因其他伤害或其他病情趁机进行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鉴此,答辩人向贵院提出对原告用药及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以辩分出哪些费用应该由答辩人来承担。

  2、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因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遭受损失的证据而答辩人无需承担此费用。

  所谓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有住院的事实,况且根据医院的诊断,其也不需住院医治。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有关交通费用的发票,要求答辩人支付500元的交通费也过高。

  原告提供票据里就有包括了护理费,原告要求答辩人另行支付护理费显然没有依据,支付所谓的张某的护理费更是没有任何根据。

  本案中,原告也有重大过错的,答辩人的行为并没造成原告构成伤残,并没有造成原告极大的创伤,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金也无依据,。

  3、误工费6337.8元计算标准不明,原告实际误工的天数也存在疑问,原告只受到一点皮外伤,并无大碍,并没影响原告的工作,所谓的误工损失是不存在的。

  4、营养费680元,按医药费的15%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出院医嘱中并没有需要加强营养的说明,况且原告只受到皮外伤,原告提供的相关病历材料中,已经超额要求医院开具了相关的补药。

  5、原告请求的财产损失781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后渚边防派出所的勘验笔录,以及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知,答辩人仅仅损坏了原告家里的一扇玻璃窗和大门的一块玻璃,其它损失均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损坏的物品价格要以发票或鉴定部门的鉴定价格为准进行赔偿。

  财产损失答辩状汇总【2】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接受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现提出以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部分非被告所为,是其他业主改建、设置。

  如为“侵权”,原告也应举证证明是被告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

  即便相关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属于共同侵权、共同诉讼,原告应一一起诉其他“侵权”业主。

  原告所诉称的大厦现状,在被告承租前便已经如此。

  相关改动是由大厦内继续经营的其他业主前期改建而成,被告并未参与实施相关行为,仅仅是按照大厦现状对相关房屋继续承租、使用至今。

  由于相关设施的改建、设置是由其他众多业主具体实施的,原告如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应一一起诉其他具体侵权人,而不应在事实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随意将被告列为侵权人,要求被告对别人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应就被告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原告存在损害后果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事实举证。

  虽然原告庭审中罗列了被告一系列“侵权行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系被告所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损害后果”。

  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第某某号文件,并不能证明该文件所处罚的行为就是本案原告所诉称的那些具体“侵权行为”。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大厦内部现在正常营业的四个店铺分属不同业主所有、管理,原告庭审中诉称这四个店铺均为金某某所有,明显是在欺诈法庭。

  某某大厦内部现在正常经营的四个店铺分别为市南区某某家常饭馆(经营者金某)、青岛市市南区某某旅游用品商店(经营者金某某)、市南区某某军事模型商店(经营者王某)、市南区某某干海产品店(经营者苏某)。

  本案被告仅仅自行经营青岛市市南区某某旅游用品商店,该商店注册日期为2006年某月某日,所在经营场所即大厦内部一层2号的产权人为韩某非金某某,房屋登记面积仅为14.3平方米,而且2号房屋与原告的34和37号房屋中间隔着8处房屋,也不存在相邻关系。

  因此,被告仅作为2号房屋的使用人,从未实施过改变大厦内部构造的行为,其日常使用权限也仅限于2号房屋,对于原告房屋周围的改动,原告应向相邻业主或其他有关业主主张权利,与被告无关。

  其次,原告诉称杨国福麻辣烫也就是市南区某某家常饭馆非法占用厕所、道路等公共空间,也与事实不符,与被告无关。

  经调查,市南区某某家常饭馆现在正在使用的相关公共区域系其合法承租,并已在相关部门办理租赁备案,完全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非法占用等事实。

  即便存在,由于该店铺及房屋均与被告无关,相关责任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三、大厦内部现有布局更有利于业主生产、生活和安全,原告执意要求恢复原状,不符合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原告单方意愿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

  现在某某大厦不再整体对外经营,内部“商铺”已经被分割成独立的“住宅房屋”,“商路”已转变为普通房屋间的“过道”。

  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第某某号文件其载明的处罚依据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于大厦内部房屋性质属于住宅也是认可的。

  对于住宅而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均是建立在住宅安全的基础上。

  因此,相对于相邻关系的其他原则,安全原则至关重要,全体业主的整体安全又最为重要。

  现在大厦内部第一层后面及第二层全部闲置无人,而一、二层又彼此相通,二层由于窗户毁损、与周边其他建筑相邻,对外无安全屏障。

  若强令拆除用于防止安全隐患的隔门、恢复已不便于业主生产生活的原状,必然会对那些还在正常经营的业主构成极大威胁,如发生意外事故,相关损失岂不是应由责令拆除、恢复原状的相关单位承担?在大厦内部已无商路的情况下,住宅间的过道只要不影响业主正常通行即可。

  大厦内全体业主房屋面积总和共两千多平,而原告房屋

  仅占不到十平。

  大厦内部现有布局已持续存在、使用多年,除本案原告外,大厦内其他业主均无异议,如法院强行判令恢复原状,不仅会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还会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因此,法院应结合大厦内部现在的实际状况,从安全优先、业主整体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兼顾适用相邻关系中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江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财产损失答辩状汇总【3】

  答辩状

  答辩人:xxx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xxx

  住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被答辩人认为此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火灾从而造成损失的'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08年10月25日,被答辩人在浙江省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稳压器一台,稳压器经凯伦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正常,并在09年五一假期前机器一直运转正常。

  这说明稳压器质量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么长时间的正常运作足以证明这一点。

  而被答辩人认为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显然与其之前的陈述自相矛盾。

  二、 根据答辩人对本次产品事故分析报告,认为稳压器是由于使用环境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坏的,理由如下:

  1、根据答辩人技术人员在事故后对现场的视察及分析,认为稳压器的烧毁是由于稳压器周围气体不流通,产品散热孔被周围物体挡住无法散热所致。

  2、根据在场消防人员所说,易燃物燃烧后是自熄灭,只有氧气不足及不通风状态下才自熄灭,,这些足以说明房子内部不通风,导致产品不能较好散热。

  三、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队所作的火灾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使用。

  本案中,消防部门所作的火灾认定书是在火灾发生数天后进行的勘验,而不是在火灾发生后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验的,因此,其鉴定过程中对有关数据和证据的考量会出现偏差,或者现场询问和现场勘查会出现纰漏。

  而且,答辩人在事故现场分析后,也发现失事现场存在诸多人为移动的可疑之处。

  如果法院仅以该“灾事故认定书”就断定火灾为稳压器内部故障起火所致,明显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相悖。

  四、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辩人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

  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未认真阅读稳压器产品使用说明书,始终确保使用中产品的周围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而仍然使周围放置了许多物品,影响了产品散热,并关闭门窗,使产品彻底丧失通风环境,直接导致稳压器由于周围环境不通风而损坏。

  2、根据本公司产品说明书第6条第4项规定,“如果在使用中发现稳压器有异味或冒烟现象,应立即将面板上断路器手柄指向off位置,截断电源”,五一假期期间,公司无人值班看守,致使稳压器周围危险环境不能被及早发现并清除,稳压器刚刚出现烟熏状况时也未能立即采取措施给与控制,致使发生了本该避免的事故,被答辩人对稳压器正常安全运行的掉以轻心是本事故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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