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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诉答辩状范文

时间:2021-08-29 17:09:3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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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诉答辩状范文

  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答辩。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无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被告应诉答辩状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被告应诉答辩状范文

  被告应诉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归还。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一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10000元”而未写大写“壹万元”。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利息叁百元”。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被告应诉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姓名xxx,性别x,年龄xx岁,民族汉,籍贯xx,职业xx,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三箭吉祥苑x号楼x单元x室。

  因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物业管理费起诉答辩人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属诉讼主体不清,缺乏法律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1、本人自20xx年xx月入住小区以来,仅与济南豪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和服务协议,从未与被答辩人签署任何形式的物业管理协议。因此,答辩人不是被答辩人出具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毫无关系。

  2、目前与答辩人所居住小区签定物业管理协议的主体双方是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和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然目前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接受物业服务和交纳服务费的是业主。那么物业费的欠费关系准确地说,应该是全体业主欠物业服务企业,单个业主欠全体业主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被答辩人是由业主委员会擅自做主聘请的,那么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理所当然的不能约束业主(答辩人),单个业主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不是民事合同的主体。因此,被答辩人基于合同纠纷将毫不相干的第三人(答辩人)作为被告起诉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79号文件《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答辩人在没有履行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催缴程序的.前提下起诉答辩人,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条例》第六十七条除了规定业主委员会有催交责任外,还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才可以起诉欠费业主!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显然,“逾期仍不交纳”是后者“可以起诉”的前提;这里的“逾期”明确是“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时所给出的期限。因此,“由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纳”自然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众所周知,所有法规条文是具有严肃性的。在没有吉祥苑业主委员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原告无权直接起诉业主。

  三、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1、既然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署了物业管理合同,理应承担为全体业主监督合同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业主委员会才能真正有效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收集全体业主意见,确认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

  2、被答辩人之所以无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存在,无视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作用,绕过业主委员会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直接起诉业主,是认为绝大多数业主不是物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在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便为被答辩人提供了一个投机的机会,他们希望靠回避服务质量的监管和验收,直接起诉业主获取全额物业费。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起诉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提出以上答辩,请求贵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被告应诉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XXX,汉族,XX岁,现住XX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20XX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XXXX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XX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

  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XXX)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X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

  事后,在20XX年XXX月XX日,原告人XXX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XX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20XX年XX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XX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XX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20X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XX元,至20XX年XX月开始收取XXX元3%利息计算。

  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20XX年X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计收取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XX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XX元。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0.5083%×4=2.0332%×XX=1XXXX.8×53=XX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XX年承诺的X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平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X元利息,所剩款项为XX元。

  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答辩人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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