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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诉答辩状

时间:2022-10-05 18:10:2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最新上诉答辩状范文

  上诉答辩状的书写方法是什么?要想学习如何书写上诉答辩状的朋友们,以下是小编整理好的最新上诉答辩状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最新上诉答辩状范文

  最新上诉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任加随(一审原告)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佳县乌镇任家坪村村民。

  被答辩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

  支公司负责人王栋,支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就上诉人的上诉状请求事实理由做如下答辩意见:

  1、上诉人上诉要求改判由一审被告刘振霞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答辩人任加随来说,本应没什么意见,不管你们那个被告赔偿,只要我的损失得到赔偿就行。

  这是我最终目的。

  但如果按上诉人的说法,我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被告刘振霞已经支付8万元,现已一贫如洗, 我的损失判由刘振霞承担。

  那么么判决将是,一纸空文。

  2、上诉人称诉讼费没有保险公司负担的规定,诉讼费是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在一审时是不是当事人?一审中是否败诉了?如果上诉人不想承担,那么只有他们指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诉讼费收费为法了,别无它法。

  上诉人上诉称该案为雇员起诉雇主,该案立案时是这样的,但在审理中,乃至结案案由中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这从判决书中一看就明白,上诉人一而再、再而三

  地纠缠,案由问题,其用心何在?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

  3、上诉人在事实理由部分称:“有车上人责任保险10万元”这还算句人话,上诉人承认有10万元保险,那么试问你们赔了没有?赔了多少?哪怕给赔付了一元也算你们所说的“保险合同终止”。

  怎样覆盖,买就买了,钱也出了,还要“盖”什么“盖”?

  保险单没有原件,这是事实,甚至连医疗费条据也没有原件,这些原件哪写去了?上诉人还好意思提?你们收走了原件,而又一分钱也不给赔,这是铁的事实,也不难推理认定,上诉人的这种行径,是否有诈骗的嫌疑?经办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有毁灭证据的嫌疑?以上疑问,有待于我进一步上访讨论。

  上诉人是企业法人“还是人”如果该行为是一个“人”所为,我真该和“它”拼命。

  4、因上诉人老拿他们与刘振霞的另一个案子说事,这关我屁事。

  可见上诉人的法律知识,道德意识有多么可怜!

  5、上诉人引用交了单险条例第三条,是说给第三者可以直接赔付的,又称不应给我直接赔付,那人说我不是“第三者”,那我应是“第一者”?“第二者”?还是“第四者”?“第一

  者”、“第二者”、上诉人应不应该赔?我认为第一者,第二者应当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受益人,我又不是第三者,那么我只有是第四者了,或者应是“阶级敌人”了,那么你们不要赔了,只管收保费不要赔损失,这多么利算。

  6、上诉人最后又有不计免赔问题,颠三倒四,这种水平的人还一天替人写上诉状,我看你连答辩状也写不好,我在前面已做了答辩,这里再次说一句,保险单里那里有“不记免赔不覆盖车上人责任险”说法,你说要免赔15%,试问是要免我身体受到损害的那15%?是免“头”还是“脚”免脚尚可活,免头命难保。

  最后补充几句,我身体受到损害,虽然鉴定为七级伤残,但对我来说已经是100%的伤残,我从受伤到现在甚至永远,无法干重体力活,无法正常挣钱,现在已经造成我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对我来说这几个救命钱上诉人还百般推诿,不予赔偿,上诉人还有无人性,有无一点人性,就一个残疾人几年来为救命钱四处奔走。

  有无天理,有无公理?还望法官能为一个弱者早日伸张正义。

  答辩人:

  二OXX年七月八日

  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 辩 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管辖异议上诉答辩状【3】

  答辩人:XX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地:吴江市锦湖西路167号

  因上诉人延锋伟世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民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特作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事项: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本不能成立。

  理由在于:

  一是从约定管辖来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

  事实上,合同签订地并非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应是时任上诉人总经理Mr.Alfeu Doria签署后,快递文本的到达地苏州市。

  从合同性质与双方约定来看,《保证合同书》是《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附件,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这点不难从《合作开发合同书》第一条“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第二款内容可以看出。

  而《合作开发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苏州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是从法定管辖来说,苏州中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保证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从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被告一江苏天宝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辩人是承揽加工方,因此答辩人所在地吴江市系加工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等规定,苏州中院依法享有对本案诉讼的管辖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定管辖,还是约定管辖,苏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为此,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二0XX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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