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商标侵权答辩状

时间:2021-02-07 14:36:36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1】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

  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2.层次非常高;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本1008万,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总部位于XXXXXX,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

  公司销售、服务网络遍及全国,设有七大区域中心:郑州、北京、上海、武汉、广州、西安、成都;23个省级办事处:长沙、南昌、南宁、石家庄、太原、杭州、宁波、济南、合肥、天津、重庆、昆明、湛江、福州、泉州、厦门......公司以强大的技术实力、稳定可靠的产品以及完善的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答辩人XXX公司是我国国内最早从事智能卡应用系统研发、集成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系统软、硬件研发生产及系统集成。

  目前系统产品涵盖智能卡应用技术、软件开发、32位/8位嵌入式产品开发、大型数据库系统、网络集成等众多技术领域,产品范围涵盖数字化校园、校园及企事业一卡通、社区一卡通、城市一卡通及金融智能卡应用系统等。

  公司所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认证企业、“省五大软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国家版权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全部产品通过国家3C认证、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多项产品获得国家专利。

  目前正在导入CMMI管理系统。

  公司从成立之初,始终依靠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坚持“提高含量,拓宽应用”的技术发展路线;不断提高核心技术,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将已实现的技术尽可能多的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促进产品规模化、标准化。

  (“XXX”产品和公司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复印件见附件三)

  二、“XXX”商标的使用情况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十分重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自己喜欢和满意的品牌总是积极地进行商标注册保护。

  目前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8个商标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3个专利使用证书(有关复印件见附件四)。

  2000年后,因公司改制,公司名称变更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始使用“XXX”商标,2005年改制结束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并在同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目前正在审查当中。

  答辩人“XXX”商标发展历程:

  1992年11月,由郑州大学计算机学院组建的高科技公司XX电子成立

  1995年8月,XX售饭系统开始试用

  1999年8月,集美大学校园一卡通项目建成,是国内第一家可以真正实现脱机消费的Mifare-1卡系统

  2000年4月,公司改制,XXX正式成立,注册于国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01年1月,主要产品获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2002年5月,获得河南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认证证书

  2003年12月,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004年1月,射频卡计费终端获得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

  2004年7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符合ISO9001:2000标准

  2004年9月,与清华软件学院合作建成国内第一家三层一卡通系统“河南工业大学数字化校园一卡通项目”

  2004年11月,IC卡读写器获得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答辩理由:

  摘自: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下达的异议理由书{被异议商标:XXX(初步审定号:XXXX)与被答辩人所拥有的第XXXX号注册商标,在同一类别,注册商品近似,其汉字部分完全相同。

  为此请求驳回。

  答辩人答辩理由如下

  1、答辩人已经初审公告的9类XXXXX“XXX”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

  其设计背景,设计创意与被答辩人毫不相干。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来就开始使用“XXX”商标,至今已经9年。

  这个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和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提出的商标名字相同的言论答辩人不敢与之苟同。

  试问,从1992年成立的公司,经过十几年的风风雨雨,专著于产品的研发、更新,为国家税收做贡献的知名企业,辛辛苦苦才创下的牌子,现在竟然有人提出异议,任何人都不能理解被答辩人的这些行为,况且从商标设计理念、创意及背景来讲都不一样,其被答辩人居心何在?

  2、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早在答辩人申请“XXX”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该商标,更没有证据证明经过他的宣传使用使“XXX”商标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被答辩人称其注册于2005年4月,在整个异议材料中,被答辩人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答辩人既无法肯定被答辩人是否真实存在,更无法知道它的成立时间。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中的第四款: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被答辩人声称从一成立便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称一直对引证商标进行大力度的广告宣传和媒体推广,各大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被答辩人试图以此说明其引证商标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和良好的商品信誉。

  但是,对于这种说法,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其说法,更无法确定其公司是否真实存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被答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答辩人一直称其是“XXX”的合法权利人,是其最早对“XXX”商标投入了极大的宣传并使得该商标知名度极高。

  但对此,被答辩人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所述属实。

  3、答辩人商标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

  答辩人成立以来先后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等证书;成为微软认证合作伙伴、先进企业、骨干企业等(见附件三)。

  答辩人自成立之初就使用了“XXX”商标,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在社会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这样就有投机取巧、专门钻法律空隙的“职业注标人”,瞄准了答辩人的知名商标,进行恶意抢注,其针对性极强,就是想用极其简单的手法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贵局派发的三份答辩通知书(见附件五)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可谓“用心良苦”,紧紧盯住了答辩人,关注其一举一动,由此可以看出其险恶用心。

  被答辩人一无厂房,二无生产能力,其模仿、注册、抄袭、注册答辩人商标,妄图不劳而获,抢注答辩人花费这么多的心血树立起来的品牌,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诚实守信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彻底肃清这些社会投机者,消除他们不劳而获的思想,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被答辩人的异议意见均不能成立。

  1、答辩人早在2000年就开始使用“XXX”商标,和被答辩人的商标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所谓的“注册商品大多相同”、“其汉字部分完全相同”的言论以偏概全,完全否定了答辩人几十年的成果,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侵害了答辩人的权利,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而且从被答辩人的异议书中根本就提不出任何异议理由,由此,可反映出被答辩人对此事的漠视,目的就是故意拖延被答辩人获得批准的时间。

  2、被答辩人拿不出证据和理由来证明商标的相似之处,另答辩人经过与被答辩人接触,了解到被答辩人自身并不生产“计算机周边设备;磁性识别卡;已编码的磁卡;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考勤机;光学字符读出器;断路器;商品电子标签;电站自动化装置”等产品,况且答辩人的产品使用范围仅仅是停车记时器、验手纹机,与被答辩人产品根本就没有相似的地方,被答辩人商品近似的说法纯熟无稽之谈,被答辩人只所以抢注此商标,完全是出于自私的行为,想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

  被答辩人本身并没有实体,因此被答辩人的这种行为完全是纯粹的恶意抢注,是为了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为之的,是完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应该被制止,而不应该被提倡。

  在目前大家都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商标资源愈加稀缺和珍贵,被答辩人用抢注的方式来获得知名商标的拥有权,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其结果必然是飞蛾投火,自取灭亡,被答辩人的异议行为没有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申请注册XXXX号“XXX”商标所提出的所有异议理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我国的商标法赋于经营者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辩人申请取得XXXXX号“XXX”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应给予支持,准予注册。

  敬请商标局依法裁定。

  答辩人: 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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