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时间:2021-02-08 16:57:38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是什么时候呢?一起看看吧!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1】

  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限期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在15天的期限内任何一天都可以将答辩状送交法院。

  超过期限,被告将丧失以答辩状的方式阐明自己意见、反驳原告观点的权利。

  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书面形式,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使被告在开庭审理前就能够发表自己意见,进行辩解,同时也使人民法院能够尽快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有利于查清事实,公正审理。

  这个期限是为被告准备参加诉讼规定的时间。

  因此,被告是否书写答辩状可以由其自行决定,也就是说,答辩是被告的权利,不是义务,被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也可以放弃写答辩状的权利。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超过15天的法定期限,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法院将不再等待,而视为被告放弃提交答辩状的权利,仍继续依法定程序审理。

  当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并不是说被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仍有机会详尽地发表意见和主张,进行辩驳。

  离婚案件,当事人范围如何确定?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指起诉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原告和被告。

  但是,有时一件离婚案件,可能涉及两个婚姻关系,而夫妻财产的分割,也可能涉及夫妻一方与其他人共有财产的问题。

  是否可将第二个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或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财产关系需要分析的其他人,作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呢?回答是否定的。

  理由是:

  1.与财产关系不同,人身关系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能确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依法处理,不存在具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如果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两个婚姻关系,其与另一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经确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其与第三者的婚姻关系即属非法婚姻关系,应予解除,法律不予保护。

  如其与另一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属非法性质,与他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未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故不应一并审理。

  这两种情况均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3.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可先析产,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有财产时是否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都不会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4.插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与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存在夫妻关系,更不能成为案件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仅仅在刑事案件中,会涉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2】

  一、答辩状提交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 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答辩状应当在被告人接到法院通知之后的15日内提交。

  二、答辩状的写作要领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出答复和辩驳的文书。

  民事答辩状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在标题之下,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所写事项与起诉状当事人基本情况同。

  案由应写明与原告(或上诉人)纠纷的性质。

  文书名称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正文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证来证明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对原告或上诉人进行反驳。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必然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可以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完全接受,还是部分接受,明确提出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上诉。

  3、尾部

  分两行写明致送机关,“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项注明本答辩状副本的份数;物证或书证的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书右下方答辩人署名,写明“答辩人x x x",并注明年月日。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3】

  被告是否需要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对于一个诉讼律师而言,这似乎不应该是一个问题。

  但笔者发现很多律师,包括一些执业多年的律师对是否应该提交答辩状的问题在理论及实务上认识不清,许多初学者看到前辈们在法庭上即兴口头答辩而以为这才是大律师的风采,如果提交书面答辩状照本宣科反而会被认为是个菜鸟,因此企羡之余,不免模仿,孰不知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有必要做一些澄清。

  一、实践中提交答辩状的现状

  实践中一般认真提交书面答辩状的都是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因为他们对法律程序不熟悉,自然会按照法院的要求一丝不苟的完成。

  依照笔者的经验,愿意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律师不过十分之一,之所以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可见,不提交答辩状也不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2、在庭审中,法庭要求被告答辩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因为此时尚处于开庭伊始,证据尚未出示,争议焦点也未确认,所谓答辩,更像一个表态。

  因此许多律师认为,既然答辩的目的仅仅是一个表态的话,口头答辩即可,书面答辩状既无意义,也无必要。

  3、答辩意味着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反驳,既然是反驳,总要言之有理,而对手可能会从你的答辩状中分析出己方的诉讼策略,因此有些律师认为提交书面答辩状有提前暴露火力之虞。

  以上就是实践中律师不提交答辩状的原因,但这些理由真的成立吗?

  分析以上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的理由,1和2显然不成立,这些理由不过是为自己工作的不认真、不严谨开脱而已。

  第3种理由虽然表面上成立,但仔细研究也经不起推敲,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存在提前暴露火力的顾虑,大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都应该是在庭前可以预测到的;其次,即使有些案件想达到突袭的效果,只要在答辩状中注意措辞和技巧,也完全可以打消这种顾虑。

  二、对答辩的一些常见认识误区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的做法是这样的,虽然不提交书面答辩状,但会口头做实质答辩,因为他们认为,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恰是一名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

  不得不承认,有些律师的当庭口头答辩,可以用“精彩”二字来形容,高质量的口头答辩,一亮相就会赢得法官及当事人的认可,但这些律师的疏忽在于,没有考虑到书记员业务水平现状,按理来说,书记员这个职业的含金量并不低,速记或者高速键盘输入、文字组织能力是其基本功,但实际上能达到这种要求的书记员实属凤毛麟角,因此无论你的当场发言如何精彩,只要你不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书记员也不过只会记录十之一、二而已。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在答辩阶段即滔滔不绝,有时法官不得不打断其发言,提醒将部分内容留到辩论阶段再行发表,这些律师的误区在于混淆了答辩阶段和辩论阶段的功能和目的,答辩和辩论应该是总则和分则,原则和具体的关系,在没有归纳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就全面发表意见是无的放矢,也容易引起法官的心理抵触。

  三、不提交答辩状的负面后果

  既然按照法律规定,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那么不提交答辩状是否有负面效果呢?答案是肯定的。

  1、无法从判决书中全面体现律师的工作成果

  众所周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生命与灵魂,一份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判决书,必然会对原、被告的观点进行综合评判,最后以理服人,而我们的判决书恰恰最缺乏的就是说理部分,因此我们的法院判决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在此无意探讨判决书缺乏说理部分的原因,只是想说明说理部分的欠缺对律师的影响。

  因为大部分判决书中缺乏对原、被告观点的评判过程,仅简单的直接给出“本院认为”的结论性意见,给人以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势压人之感,即使部分判决书中已经注意到了说理部分,大部分也只会明确对不予支持的是原告的观点还是被告的观点,而对支持的观点的说理部分,是法院本身认为还是原、被告的观点则语焉不详。

  假如这样一份判决书在被告答辩部分,只是很简单的被书记员记录为“被告认为,原告所陈述并非事实,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样的话,那么从整个判决书的内容中,律师在其中的工作成果无疑是被边缘化了。

  2、无论案件胜诉或败诉,均会对当事人造成误导

  正如前文所述,这样一份判决书给人的印象就是,如果本案胜诉,代理律师好像赢得很轻松,给人的感觉不是律师反驳对方及说服法官而争取的胜利,而是法院本身对此案就是这个态度,请不请律师和胜诉关系不大;如果本案败诉,则感觉是律师的原因造成,因为判决书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律师的观点被驳回。

  一件案子败诉,有诸多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不公是主要原因之一,当事人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很难全程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只能通过判决书窥一斑而知全豹,以成败论英雄在所难免。

  但如果被告律师提交过一份简明扼要、逻辑清晰、言之有理的书面答辩状,则情况完全就不一样了。

  首先,律师只要提交过书面答辩状,法院一般都会在判决书中将你的观点全文照搬,你的观点将在判决书中占有重要的篇幅;其次,如果本案胜诉,当事人会看到法院支持的是你的观点,换言之,你之前就对本案有过预判,而且最终的判断是正确的;如果本案因司法不公而败诉,当事人通过答辩状的观点和法院观点的对比,也可以判断出孰是孰非,不至于对律师形成误解或丧失信任。

  3、不提交答辩状可能会丧失提前影响法官的机会

  原告起诉后,在开庭之前,法官一般都只能看到原告的一面之词,虽然在开庭后法官可以充分听取被告的意见,但毕竟有时候还是会有先入为主的影响,此时提交书面答辩状,可以在庭审前起到以正视听,拨乱反正的效果,为庭审说服法官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从法官的角度而言,也希望能在庭前看到被告对本案的初步意见,以便“兼听则明”做出正确的判断。

  因此对答辩状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1、以提交书面答辩状为原则、不提交答辩状为例外;

  2、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对案件事实陈述完全颠倒的案件,应提前提交书面答辩状;

  3、即使你的口头表达能力有足够的信心,也需要在口头答辩后,给书记员书面答辩状以方便其记录,必要时应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4、答辩状原则上应围绕原告所述事实及理由逐一反驳,但不排除有些原告的起诉书并非律师起草或者律师水平有限,因此整个起诉状给人的感觉逻辑结构混乱,法律适用错误,此时如果要围绕起诉状进行答辩,很多律师会觉得无从下笔,这就是所谓“乱拳打死老师傅”的道理,此时要跳出原告的思路,从本案的法律关系入手进行分析和反驳。

  5、答辩状的篇幅不宜过长,既要言简意赅,又要一针见血,即使准备了书面答辩状,也切忌在法庭上照本宣科、一字不拉的宣读,应该提前进行背诵和记忆,并将其中的书面语转化为口语进行表达。

  某些律师在宣读答辩状时,将“此致××法院,某年某月某日”这样的内容也宣读无误,岂不知听众和法官都已昏昏欲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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