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二次离婚答辩状

时间:2022-10-05 21:51:1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二次离婚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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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离婚答辩状

  二次离婚答辩状【1】

  答辩人:____,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___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___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

  二次离婚答辩状【2】

  答辩人(被告): 靳** 男 汉 现住**县**镇**村

  身份证:****   电话:***

  被答辩人(原告):周** 女 汉 现住**县**镇**村

  身份证:******* 电话:****

  答辩请求:

  1、周**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

  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2、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上诉理由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8年经熟人介绍相识,后经二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我们彼此快乐开心,彼此倾诉双方的家庭背景,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的感情日益升华,彼此都见到双方父母,并且给双方父母留下了良好的印象,答辩人还按风俗送彩礼,得到被答辩人的同意。

  于2010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11年4月20日生育儿子靳佳乐。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良好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相识,两年的恋爱,相互了解,有深后的感情基础,双方的性格相近,爱好相同,婚前婚后均能和睦相处,感情较好。

  两年的恋爱,走入婚姻必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

  双方结婚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对对方有深入的了解,婚后一起度过了三年多的幸福生活。

  这些基本的事实,是被答辩人不能否认得。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谈到的婚后经常吵架,不是事实。

  吵架不是没有,但没有经常吵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起在被答辩人家中生活了一年多,在此期间被答辩人的父母及家人,对我很好,待我像亲生儿子及亲兄弟一样,与其父母及家人从没有发生过口角。

  在居住期间,家人们也帮助我解决很多问题,比如工作问题,洗衣做饭等等。

  这些事实,也是被答辩人及其家人不能否认的。

  (四)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二 恳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

  1 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 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

  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疙瘩”,帮助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

  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儿子,让儿子从小在残缺的家庭中生活成长。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故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此致

  **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次离婚答辩状【3】

  【二次离婚时的答辩状 撰写“离婚诉讼答辩状”注意事项】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

  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二、内容和写法(-)首部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

  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

  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

  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

  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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