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

时间:2022-10-05 20:13:1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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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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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1】

  答辩人:乔凤兰,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550612542X。

  委托人:常佳佳,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丹,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80524542X。

  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

  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

  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无事实依据。

  根据本案证人刘彩娇证言,答辩人对动物很有爱心。

  答辩人居住的小区有一片开阔绿地,是流浪猫的聚集地。

  该证言可以证明流浪猫聚集在该小区并非是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引起的,而是该小区的地理环境造成的。

  答辩人只是偶尔拿些食物去喂养流浪猫,而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一个长期的行为。

  根据该证言,答辩人家里并未养猫,可以证明,该流浪猫并未住在答辩人的家里。

  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无事实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提出“案发时乔女士能叫出小猫的名字意欲让其停止侵害,小猫也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该猫已经被被告乔女士所占 有或控制,也就是说该猫属于被饲养的动物。”无事实依据。

  根据答辩人的陈述以及小区的监控,答辩人看到猫狗打架,以及被答辩人用脚踢猫,答辩人发现那只猫是其曾经喂养过的流浪猫,便赶紧大声把猫叫开,猫就跑了。

  首先,根据当时的情况,答辩人是为了被答辩人的人身安全,出于本能大声叫“花仔”,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对猫的占有与控制。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能叫出小猫的名字,那只是答辩人根据猫的外形特征随意取的名字。

  再次,被答辩人提出的“小猫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完全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任何事实依据。

  小猫跑开的原因可以有多种,比如,突然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无法与被答辩人的大型犬搏斗,决定撤退;又或者小猫听到答辩人的叫喊声,以为是对方又多了帮手,于是跑了。

  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猫被答辩人所控制或占有,无事实依据。

  四、被答辩人提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依据是不成立的。

  据被答辩人陈述,因被猫抓伤后心理极度恐惧,害怕会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宁,郁郁寡欢,而且狂犬病存在潜伏期,且答辩人饲养的又是流浪猫,更容易得狂犬病,这些都加剧了被答辩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首先,该陈述存在前后矛盾,被答辩人认为该猫是流浪猫,那么何来“饲养”一说,既然不存在饲养关系,那么,答辩人也就不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本案是被答辩人被猫抓伤,与犬无关,何来“狂犬病”一说,而且根据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辩人于当日及时打了狂犬疫苗,被告人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是无事实依据的,只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科学依据。

  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辩人自己的,而且,事发当时,该犬并未拴狗链,对于猫狗打架,被答辩人被猫抓伤,被答辩人是存在过错的。

  综上述,被答辩人提出的而精神损失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五、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被确定为饲养动物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并非该猫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且其偶尔投喂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是合法行为,应该受到鼓励,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被答辩人应当另寻适格的被告人。

  六、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过错造成的。

  从小区提取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被答辩人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狗链,违反《广州市犬类饲养条例》的规定;且故意用脚踢猫,因而导致其被天性温顺怕人的猫抓伤。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且答辩人也非该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无需对被答辩人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广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乔凤兰

  代书人:常佳佳,广州七人行律师事务所

  陈 丹,广州七人行律师事务所

  被告提出答辩状【2】

  答辩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12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

  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

  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

  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

  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

  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

  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

  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

  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

  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

  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

  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

  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

  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按照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4项约定,原告要进行强弱电改造布置,包括负责开管槽、埋线管、穿线。

  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没有开管槽,而是直接在线管上铺设地板,而且其布线极不合理,就像一张乱七八糟的网。

  当时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提出质疑,但是原告满口承诺没有问题。

  最后直接导致答辩人室内有好几个开关无法使用,厨房的电源会有自动跳闸现象。

  由于原告的布线混乱,根本无法查出问题的原因,不仅给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也给答辩人的房屋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原告对答辩人房屋的四个卫生间地砖的铺设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其中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卫生间门口流向卧室,导致根本无法在卫生间使用淋浴器;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没有从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马桶的方向;另一间卧室内的卫生间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积水;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2013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13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13年3月21日。

  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

  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

  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

  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

  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2000元;

  4、四个卫生间地砖重新铺设费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砖费用),按每个3000元计共12000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

  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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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答辩状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单方面的内容,针对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复答,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被告人或第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充分阐明答辩人的观点和主张,使人民法院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利于对案件的处理。

  民事答辩状根据提交的审级不同,分第一审答辩状和第二审答辩状两种。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答辩状由三部分所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首先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事项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其次要写明答辩事由。

  (二)正文

  主要在于阐明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揭示对方提出的请求及 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不当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主张的正确性,并列举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其中涉及到举证事项,还应当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尾部

  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答辩日期,并在附 项中写清答辩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三、注意事项

  制作民事答辩状,特别注意的是要有针对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说明、反驳和答解;二是在答辩中同时阐明自己的观点、主张和根据;三是根据依法论辩,不能无理狡辩,如果对方的指控或上诉的确有理,并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一概否认,需要解释的可以作解释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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