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土地使用权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1-02-12 10:54:10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土地使用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土地使用权纠纷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土地使用权纠纷答辩状

  土地使用权纠纷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廊坊市安次区众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建设村廊霸路北侧

  就原告廊坊市骏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我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原告起诉我方的理由为:“未按约定于20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620XX0元。

  对此我方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首先,原告违约在先。

  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下称《转让合同》)》第4.2条约定:“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

  ”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XX年3月4日,3月5-6日为双休日,7-8日为工作日。

  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在3月8日前交付此笔款项。

  但是,原告直到9日才予以支付,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此点原告在起诉书中已经明确承认,我方不需再予以证实。

  其次,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理由是“我方未按约定于20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

  ”这一点我方不予认可。

  土地是不动产,土地的实质交付是以土地部门的转让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标志。

  土地证办下来之前,我方只能做实际交付,合同约定也是我方“将该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实际控制并使用。

  ”但是,土地的实际交付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文件,其权利的实现需要原告主动行使。

  土地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你原告可以去转,可以去看,可以拉进去砖瓦木块,我方的员工拦过你吗,我方说过不许你做这些事情了吗?没有,我方从来没有阻止原告做这些事情。

  反倒是原告自合同签订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措施,反倒是等了一个多月后突然诉我方没有交付土地,莫名其妙的要什么违约金。

  我方怀疑原告是以此作为圈套欺诈我方,为此,我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也请原告提出明确的证据证实的主张。

  与原告方欺诈蒙骗的做法相反的是,我方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收到原告50万土地款的两天内,即3月11日,我方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申请》,附上了相关的文件。

  但是由于合同内容存在瑕疵,国土资源局没有受理我方的申请,土地转让的手续办理一直拖延至今。

  所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违约在先,且消极行使自身权利;而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这期间没有任何过错,根本谈不上违约,更谈不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同时,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这份《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缺少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无效合同。

  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处分了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处分行为无效。

  《转让合同》约定,我方向被告转让土地15亩,位于南外环东侧。

  合同附件中的《勘测定界图》标示出了15亩地的确切位置。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所约定转让的一公顷(即15亩)土地面积中,属于众祥工艺的为0.6865公顷,约为10.28亩。

  属于众祥物流公司的为0.3135亩,约为4.72亩。

  也就是说,15亩地中,属于我方所有且具有处分权的只有其中的10.28亩,剩下的4.72亩不属被告所有,我方没有处分权。

  我方不但在签订合同的当时没有处分权,到现在原告起诉时,仍然没有处分权。

  所以,合同处分了合同主体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反之则为无效合同。

  第二,我方所属的10.28亩土地没有解除抵押担保,其转让行为无效。

  2010年12月,我方以此地块作抵押,向银行做了融资贷款,并于同月15日在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

  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由于原告催促甚紧,我方没能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