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拖欠货款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2-10-05 20:03:2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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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纠纷答辩状

  拖欠货款纠纷答辩状【1】

拖欠货款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签订的“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部分条款无效。

  1.**********************与答辩人之间系一种劳动用人关系。

  在双方签订“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第一条第二项:“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工资,并享受甲方员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意外保险等福利待遇”,可以明确**********************每月向答辩人支付工资且作为用人单位,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的事实。

  另外,**********************在本合同中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众所周知,“供销员”系为用人单位从事业务销售工作的劳动者特定的称呼。

  由此可以确定,答辩人系**********************有限公司一名员工,签订的“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是一份劳动合同。

  2.该合同第三条的条款无效。

  条款中“乙方未结算给甲方的货款在二00五年继续在顺延由乙方负责结算给甲方。

  责任由乙方承担”的规定,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劳动者作为法人企业的工作人员,为法人企业工作,谋利益,对外代表法人企业,产生一切权利和义务由法人承担。

  劳动者作为员工不应当也无能力去承担法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和社会的共识。

  但**********************有限公司强加要求答辩人独力收取货款,并承担未能收取货款的法律责任,这无疑要求答辩人承担了法人企业自己应承担民事责任,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

  3.合同的第一条第一项的条款有失公允,是无效条款。

  该条款就双方销售形式作出规定。

  “乙方根据市场需要用标准定货单向甲方落单定货”;“凡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每一件板乙方必须保证百分之百将本合同规定的价格货款结算给甲方”,

  从条款内容不难看出,**********************有限公司是以经销商的经营形式来规定答辩人供销工作,答辩人只是企业员工,却被以要求从事经销商的工作,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发生严重的倾斜,答辩人承担义务远远超过了享有权利,违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有失公允。

  该条款为无效。

  综上所述,该合同所规定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二、**********************有限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货款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作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外代表法人企业,答辩人跟第三方签订塑铝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合同关系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应**********************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享有或承担。

  答辩人在所有买卖合同中,只作为员工,代表**********************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合同本身当事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合同双方不能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肆意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

  **********************有限公司追欠货款,只能向买卖合同中购买者主张还款权利。

  因此,**********************有限公司向答辩人主张支付货款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

  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本案中欠货款对帐单的对帐时间为2005年1月25日,距今有两年零四个多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有限公司提起还货款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拖欠货款纠纷答辩状【2】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 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 、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公平、等价有偿在哪里?为此我方要求解除结算清单内容。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们恳请依法驳回起诉,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代理发言暂时到此,希法院能充分注意我们的发言观点,并予以合理采纳为盼。

  同时,我们也坚信法庭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该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谢谢法庭!

  委托代理人;XXX

  20XX年8月10日星期二

  拖欠货款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 住址: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就劳务合同法律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及法律,提出答辩如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 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系其虚构事实,提供的本答辩人身份证复印 件非本人提供系其故意伪造的证据。

  答辩人于2005年【 】(50岁)退休,因本人工作经验及社会资源丰富,受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肖坚庭多次邀请,同意到被答辩人处服务,并已明确告知本人已办理退休手续。

  自2006年5月入职被答辩人处,于2011年11月1日与被答辩人就解除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补偿达成一致后离职,被答辩人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限均知悉本答辩人为退休人员,本人在入职时及在工作期间提供的身份信息均为本人真实、有效、合法的身份信息,相关证据见附件。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系其故意对本答辩人真实身份证信息的篡改,无任何答辩人真实确认的依据。

  本答辩人保留追究受被答辩人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解除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达成的补偿方式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

  就答辩人提供劳务服务双方签署的协议履行期限未到,(合同原件在被答辩人处),履行期限截止至【 】年【 】月【 】日,解除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系被答辩人于2011年11月1日单方提出,被答辩人无法定事由提前终止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辩人在接受被答辩人提供的解约补偿方案后,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无任何合法、真实、有效证据证实本答辩人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解除合同达成的补偿方案受法律保护。

  基于以上理由,谨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彰显法律正义,维护本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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