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1-02-16 14:17:1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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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归还。

  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一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

  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10000元”而未写大写“壹万元”。

  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利息叁百元”。

  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

  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

  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2】

  被告:高殿国,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刘举庄村中区10排17号。

  被告:梁宗满,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刘举村中区10排17号。

  原告:高贺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黄孙永华北里,2楼4单元301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应诉事实及理由:

  一、 原告:高贺娟是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的养女,但据被告高殿国了解,致今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请问法官同志,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合法吗?被告请求法院让原告出示她的收养关系及有关证明。

  二、 原告诉我“被告”侵占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三间房和院落,被告认为这与事实不符。

  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庆友自1990年12月,从北京回家,路过鲍鳅河时不幸身忙。

  可当时没有发现,因河面有冰雪覆盖,单位人以为回家,可是家里不见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后在我们村南鲍鳅河里,发现了高庆友(二叔)的遗体,当时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捞上岸,把高庆友(二叔)遗体运回家中。

  回家后由被告父亲高庆来(已故),高庆富(老叔),贾庄大姑,二婶陈英(已故),还有原告高贺娟也参加了,四位老家召开的家庭会议,四位老家定为由被告高殿国夫妻二人为(二叔)高庆友办丧事。

  办丧事:置办酒席25桌,吹班24个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顶丧架灵,打帆报罐。

  为二叔办丧事“连寻找打捞”,共计花费,陆千捌佰元左右。

  把二叔丧事办完,二婶陈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长一致通过让原告高贺娟去北京接班。

  家里三间房和院落归被告夫妻二人所有。

  二婶陈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 自二叔去世后,二婶身体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请医买药,经过多年的治疗,身体有所好转。

  当时,二婶和高贺娟(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翻盖三间房,是因被告当时经济基础较差,没有翻盖,但土墙头也以倒塌,是被告从后白庙窑地买了两万红砖将其码好。

  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压机井,并在当时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树,在这二十几年来是被告一直对房屋和院落进行精心管理,院内一点杂草都没有。

  1997年,原告高贺娟以照看孩子为由把(二婶)陈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婶过不惯北京狭小空间生活,因着急上火得了脑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积蓄花的所剩无几,一直过着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对我住所辖区要进行拆迁改造,以致会造成一些经济利益,所以原告不让老人回家,直到xx年3月病故。

  二婶陈英病故以后,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办把二婶埋葬的。

  之后原告高贺娟以被告占有房基地为由起诉被告高殿国,后又因房产纠纷把被告起诉,这些事发突然,使高殿国、梁宗满夫妇觉得很委屈。

  在此做出以上的应诉答辩,请求法官驳回高贺娟的无理诉讼。

  应诉人:高殿国 梁宗满

  20xx年x月x日

  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浙江省* *市 * *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

  负责人:何* *,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起诉没有真实的证据,其用于起诉的两张借条是伪造的,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利用伪造的借条,并利用工作之便偷盖公章和人名章,虚构借款事实。

  希望通过向贵院起诉达到其非法占有答辩人资金的违法目的。

  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提供的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规范和习惯,如果申请人借款,尤其是高达70万元的借款,借款双方肯定要签订借款协议,在双方不了解的情况下必须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然而,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两张借条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更没有答辩人负责人* *的签字,显然是被答辩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够掌握公司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伪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xx】文鉴字0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标称时间‘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两张借条上“浙江省* *市*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应是标称时间段形成。

  两张借条上公章印文与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样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

  前两次法庭调查时被答辩人均陈述:借款当时他把20万和50万元现金带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然后* *交给他借条,当时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和人名章。

  如果被答辩人陈述的是事实,那么借条上加盖公章的时间就与司法鉴定中的分析的事实相矛盾,也就是说涉诉的两张借条是有瑕疵的,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辩人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与答辩人负责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答辩人在公司任重要职务,答辩人经常委托本案被答辩人携带公司的公章、印鉴外出办理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的事务,所以,被答辩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辩人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其有条件伪造借条。

  3、在该两张借条上标称的.借款时间段,答辩人并不需要资金,答辩人账上的资金是充足的,并且,答辩人的上级公司刚拨付给答辩人大额款项(有银行凭证为证),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辩人所诉称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辩人真的向被答辩人借款70万,那么公司财务账册,业务往来及银行账户上肯定会有记载,公司的会计、出纳肯定会知道,但答辩人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上没有该两笔借款的任何记载,公司也没有任何人知道有该两笔借款,并从来没有听被答辩人和任何人提起过此事。

  显然,该两笔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辩人陈述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

  20xx年11月24日,答辩人的负责人* *让被答辩人领取了公司在东营市* *县工程的保证金12万元,被答辩人将9万元存到被答辩人开户的个人账户上,20xx年12月3日被答辩人把答辩人公司的所有保证金退还给了答辩人。

  如果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的70万元逾期不还,那么被答辩人应该与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将该保证金与借款抵消的。

  这也是与日常生活经验严重不符的情况。

  20xx年12月7日答辩人接到银行的通知,称答辩人的账户被槐荫法院冻结了。

  答辩人非常惊讶,想不通怎么回事,最后答辩人的会计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辩人起诉的。

  答辩人的负责人* *马上从外地赶回来,当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辩人家里问明情况,但是被答辩人避而不见。

  假设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70万元逾期不还,被答辩人为什么不敢面对答辩人?为什么不向答辩人追要呢?为什么不敢和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

  之后,答辩人又找到被答辩人的儿子了解情况,被答辩人的儿子说不知道此事。

  无奈答辩人又向公安局报案。

  公安局已经就该案向相关人员作了纪录。

  20xx年4月14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法庭调查,被答辩人当庭陈述:7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一直放在家里,从家里直接拿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的,等等严重违背常理的陈述,法庭调查结束时被答辩人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被答辩人原是中铁建工集团* *建筑工程处下属机械厂的普通工人,在岗工资月工资1300元,20xx年下岗,下岗生活费每月205元。

  被答辩人的妻子也是该单位的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工资每月1400元。

  被答辩人的家庭成员均系工薪阶层,至今还住着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并不富裕,按照我们的了解70万元对于这样的普通的工薪家庭应该一辈子都难攒起来。

  并且被答辩人养育了一子一女,试问,依据被答辩人的收入情况以及养育孩子长大成人、生活消费的情况,被答辩人能够积攒70万元显然不是事实。

  被答辩人在法庭上陈述,这70万元一直放在家中没有存过银行。

  就这个陈述,我们随便征求一个人的意见,都会认为这种陈述是虚假的。

  综合以上所有的情况,被答辩人的关于借款事实的陈述都与正常的借贷关系相悖,。

  三、被答辩人有掌握答辩人印章的便利条件,进一步证实涉诉的两张借条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事实上无论是答辩人还是其负责人* *,他们都没有向被答辩人私下借过钱。

  虽然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确是答辩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的副经理,有临时使用印章单独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

  被答辩人曾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一直在答辩人单位工作,时间长达三年多。

  事实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刚成立不久,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公司的时间也不长,但答辩人的负责人* *对被答辩人很相信,因为刚从浙江来到济南,对这儿的情况不熟悉。

  被答辩人当时也很热心的帮忙(找房子、买办公用品、配公司的钥匙等等),正是对被答辩人的信任才放松了对其的警惕心,让被答辩人有很多机会掌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间,答辩人负责公司的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购买材料、管理工人、发放工人饭票、生活费等重要工作。

  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盖人名章是也是被答辩人加盖的,有很多工人作证。

  事实上直到被答辩人提起起诉,答辩人才第一次见到这两份借条,客观事实应该是被答辩人打印了涉诉的两张借条并利用职务便利加盖公章和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