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时间:2021-02-18 16:48:2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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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1】

  答辩人:王某。

  答辩人现因(201x)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3号案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是个小个体户,本案销售的是自己从浙江省东阳市

  南马镇花园红木家具城某档口所购买的小传统工艺品。

  无丝毫蛛丝马迹显示本案小工艺品即为原告之作品或作品之复制件。

  答辩人是正当经营谋生,答辩人无能力作出判断本案原告所指之商品即为侵犯原告著作权之复制品。

  请原告向法庭及答辩人授课:“什么技能技巧可以判断出本案商品即为侵犯著作权之复制品”

  本案弥罗佛之形象,中华渊源流长,现许多寺庙均有类似佛像存在。

  故此佛像形象非原告之发明创造。

  正如兰花有数千个品种般。

  本案原告之宝贝形象,或者类似原告之商品(或产品),中华各处遍地“开花”,也应当有数千个品种。

  请法庭审视本案商品,商品上面没有什么“某人制造”、“某人作品”、“中国制造”、“美国制造”“日本制造”云云……

  请问答辩人一小个体户焉能判断出此商品或物品是某大师之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请问法官同志能有此判断力吗?

  假设现答辩人购有一标示有徐悲鸿大师的奔马图作品,请问原告或法庭能具体鉴定出到底是徐悲鸿大师的真迹还是真迹之复制品?还是答辩人完全被骗买了个“流嘢”?

  要求商家在艺术品鉴定专家的指引下进货做生意,商家焉能有“活路”?

  何况,本案答辩人所售之商品未标明生产地、生产厂家、生产人等,焉能联想到与原告相关联?除非全中华仅原告一人创作此类型工艺美术作品。

  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假设本案原告之作品受《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严密保护,因本案答辩人所售商品并无署名,不存在假冒“大师”作品,亦应当免予民事或行政责任。

  如果在中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任何销售与本案所谓著作权作品模样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作为都要向著作权人原告“进贡”,中国13亿多人口的市场叠加多如牛毛的(或类似)本案商品,原告之财富超越香港李嘉诚岂非“指日可待”?如此,因有原告著作权,中国市场上类似本案之商品岂非被原告“寡头垄断”经营?

  如果本案原告生财有道,中国《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两相比较,中国著作权人之财富应当显著大于中国商标权人之财富。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庭考虑现今社会生意难做、民生维艰,依法公断。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201x年10月14日

  商标侵权答辩状【2】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

  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Xx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12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201x年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 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201x年度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1x)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1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1x 年 3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例【3】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楼图书市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4份;

  2.证据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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