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侵犯商标权答辩状

时间:2021-02-18 16:51:4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侵犯商标权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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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答辩状

  侵犯商标权答辩状一

  答辩人湖南康尔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7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敬上,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诉我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

  答辩人所销售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系委托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从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得。

  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也都包括“保健食品的销售”。

  答辩人正是基于对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颁发上述许可证照的信赖,才委托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从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答辩人没有法定的义务再对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是否侵犯第三人的商标权进行审查。

  答辩人的确是不知道、也没有法定义务知道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因此,答辩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商品”。

  二、答辩人能证明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已说明该商品的提供者,故其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均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也都包括“保健食品的销售”。

  答辩人委托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从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系典型的“合法取得”,且答辩人在得知其销售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后,立即在本答辩状中说明了该商品的提供者。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即便是假设贵院最终认定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答辩人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商品”,现答辩人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已说明了提供者,因此,答辩人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湖南康尔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0xx年8月7日

  侵犯商标权答辩状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7134号

  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张xx,院长。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女,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  被告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柳苑7栋2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女,汉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泰山路38号。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55年4月24日出生,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主管,住云南省思茅市南屏镇振兴南路183号。

  被告北京百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x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帘子库胡同18号。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8栋101。

  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全脑研究院)诉被告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特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全脑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xx武、xx,被告精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xx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波、x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脑研究院诉称,全脑研究院成立于2xxx年12月26日,主要经营业务为速读软件开发及速读培训。

  20**年5月20日,全脑研究院有偿受让了北京青年能力训练中心在第41类上注册的“全脑速读QNSD”注册商标。

  20xx年后,全脑研究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包括第41类在内的“全脑”系列商标。

  全脑研究院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投入了大量的推广宣传,取得了业内较高的知名度。

  精英特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2日,该公司在未经全脑研究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全脑”文字标识作为服务标志,将其网站(www.jint.cn,以下简称精英特网)首页名称栏冠以“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网”,通过该网站提供速读服务。

  精英特公司还设立、操控“中国全脑学习网”、“启点全脑学习网”、“阳光速读记忆网”、“可优可速读记忆网”等网络平台,大量使用“全脑”、“全脑速读”等文字作为其网站名称、栏目名称、标题名称并进行软件、书籍销售等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将“全脑速读”等文字作为关键词在百度公司进行搜索竞价排名,从事广告推广。

  百度公司利用全脑研究院的商标向全脑研究院的同行业经营者开展的竞价收费行为,造成了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同与误认,直接扩大了精英特公司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全脑研究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全脑研究院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请求判令:

  1、精英特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及各类宣传上对“全脑”、“全脑速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发布“全脑速读”等关键字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网络广告;

  3、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位置,《人民法院报》或《知识产权报》上向全脑研究院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4、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共同赔偿全脑研究院为调查和制止侵权已经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4140元。

  原告全脑研究院提交了12份证据:

  1、2002年5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全脑速读QNSD”商标在第41类上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全脑”商标在第28类、第42类、第9类、第16类、第41类上使用的5份《商标注册证》、北京核心力教育科学研究院于20xx年4月4日出具的函。

  2、精英特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

  3、(xxx长证内经字第8317号公证书。

  4、精英特网、启点全脑学习网、阳光速读记忆网、淘宝网、拍拍网等网页打印件。

  5、(2xx)长证内经字第606号公证书。

  6、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训练网、可优可速读记忆网等网页打印件。

  7、公证费、律师费发票。

  8、全脑研究院与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

  9、滇ICP备06004912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

  10、滇ICP备06004756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

  11、拍拍网精英特店网页资料打印件,

  12、淘宝网“精英特网店”网页打印件。

  被告精英特公司辩称,第一、国家商标局批准“全脑速读QNSD”商标时,已在商标证上载明了“速读”放弃专用的备注,对该商标限制了专用权,全脑研究院真正享有专用权的仅是“全脑QNSD”。

  全脑研究院应对其商标作整体使用,不能以其中部分字词来限制他人的使用。

  第二、精英特公司未大量使用“全脑”和“全脑速读”文字。

  精英特公司商品的服务标志是“蓝色小海豚”图像和“精英特”三个汉字,未使用过“全脑”商标标识。

  精英特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包括软件销售、书籍销售;只是20xx年7月初与全脑速读资深教师李春树老师有过面授合作,但未成功,一个月后就结束了。

  精英特网首页真正名称是“精英特速读记忆专业训练网”,网页中基本没有“全脑”、“全脑速读”的文字,有少量叙述性的文字,但未突出使用。

  精英特公司从未参与“全脑”关键词的竞价。

  第三、“全脑”系商品通用名称。

  精英特公司使用“全脑”和“全脑速读”只是叙述性、功能性的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全脑研究院无权禁止精英特公司正当善意使用该词。

  第四、精英特公司与全脑研究院的商品除了在原理上都是全脑开发外,其他均有显著不同:商标标识不同,全脑研究院没有真正使用其注册商标“全脑”、“全脑速读QNSD”,其在宣传广告、网站上使用的都是“JS”商标;商品外壳包装及图形设计存在明显区别;服务商品来源及推广网络平台不同。

  第五、精英特公司使用“全脑速读”关键词参与百度公司竞价排名是基于市场经济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精英特公司提交9份证据:1、商标在先权查询单、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网页打印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3、精英特公司的产品及包装。

  4、精英特公司产品宣传资料。

  5、电子工业出版社电子出版事业部出具的《证明》。

  6、中国教育学会等的相关文件。

  7、已出版的有关“全脑”的部分书籍。

  8、全脑研究院的产品广告宣传资料。

  9、精英特公司与李春树于2xx年8月15日订立的《合作协议书》。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对关键词的使用是技术层面上的,不属于商标使用,不会导致用户对全脑研究院及精英特公司之间的误认。

  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不是广告服务,不存在广告审核义务。

  全脑研究院的商标是该行业的通用科学名词,精英特公司对于“全脑”的使用是叙述性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百度公司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全脑研究院的商标,并获得了受理。

  百度公司已经停止向精英特公司提供搜索竞价排名服务,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被告百度公司提交了25份证据:1、百度公司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007)京海民证字第0667号公证书。

  3、(2007)京海民证字第0666号公证书。

  4、文章《基于关键词的网络信息资源检索》。

  5、文章《基于关键词的网络信息检索与知识检索比较》。

  6、文章《试论中文搜索引擎之关键词检索》。

  7、文章《搜索引擎技术的现状和热点》。

  8、文章《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检索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