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中介答辩状

时间:2022-09-30 09:07:4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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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纠纷的答辩状该如果写,才能有效呢,下面就是小编整理关于中介答辩状的案例,欢迎参考。

中介答辩状

  中介纠纷案二审答辩书【1】

  案 号:(20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30号

  案 由: 居间合同纠纷

  答辩人: 单X(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XX区XX号4栋1单元6XX

  户,身份证号码43042XXXXXXXXX5642,电话1371XXXXX33) 答辩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事实及答辩:

  一、 一审法院没有“越权裁判”。

  因涉案房屋已被原业主董喜玲(本案第三人)售出,事实上已单方解除合同。

  董喜玲还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应当通知对方”却没有通知对方),不能改变合同已被“单方解除”的事实。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的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已经解除,有事实和法律的根据,不属于“越权裁判”。

  二、 原告(上诉人)没有“完成居间合同上诉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如下:

  1、原告采用格式合同欺骗被告(应诉人);

  2、原告隐瞒了交易风险(导致被告蒙受了经济损失)。

  以上两点,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均有详细阐述。

  三、 被上诉人无法从银行贷到合同所约定的款项,不是因为被上诉

  人的原因引起的。

  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被告)已向上诉人(原告)及第三人(卖方)说明,筹齐首期购房款尚需数日。

  而第三人(卖方)亦表示,她需要向银

  行申请提前还贷,且提前还贷的资金尚需向朋友借支。

  对此,合同三方均无异议。

  合同的第八条却规定“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贷款所需资料”,这本身就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仅“第三人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这一程序,“15个工作日”也完成不了。

  20XX年X月XX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被告因系第二次贷款购房,不能按合同约定贷款¥493000元(占总购房款的61.78%)。

  至此,该合同因不可抗力(政策原因)而无法执行。

  四、 法律适用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五条及《民法通则》第五条作为判决依据是正确的。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诉人:

  20XX年XX 月XX日

  民事答辩状(居间合同纠纷)【2】

  民事答辩状

  答 辩 人:XXX,女 ,汉族,19XX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12345。

  被答辩人:深圳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号梅林XX中心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XX

  答辩人XXX与被答辩人深圳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被告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答辩人遭受巨额损失,答辩人将追究被答辩人的相关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是答辩人房产居间服务单位,20XX年6月8日答辩人按案外人XXX及被答辩人的员工XXX、XXX三方共同商定2个月时间之内完成此房产的过户手续,并签订合同。

  由于业主方(案外人XXX等)需要急需在购买其它房产,根据三方协商确定后选择商业贷款,贷款实际完成20XX年10月11日(商业贷款利率 4.9%,公积金利率相3.25%),在此期间被答辩人私自更换银行,并且未和答辩人有过任何商量,经过答辩人多次催促之后才知道,是因为被答辩人和银行的合同已过期。

  后又未经过和答辩人协商或同意,被答辩人私自更换担保公司,而且也是同样的理由是被答辩人和担保公司合同过期,直接导致答辩人损失X元(担保费用增涨2%点),另外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业主收到全款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实际交付房产与合同约定日期晚15天,被答辩人也支付X元的费用作为给业主方

  外观设计侵犯权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XX国际商贸城XXXXX/XXXXX号商位,注册号: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电话:12345。

  答辩人对原告XX起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作出以下答辩:

  一、答辩人无主观侵权过错,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1、答辩人在原告的订购行为发生前,未从事过该产品销售,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侵权。

  2、答辩人所销售的产品是原告提供的标准,答辩人并不知道按原告提供的标准会导致专利侵权。

  3、答辩人对制造者生产的产品是否侵权的事实并不知情。

  二、答辩人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责。

  三、答辩人的销售行为是原告引起的,系一次性行为,无原告诉请的连续侵害行为,原告诉请停止侵害不符合客观事实。

  四、答辩人销售的产品总量仅X个,进价为X元,零售价为X元,所得利润仅X元,原告提起巨额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五、原告未申请专利侵权鉴定,仅凭借主观判断就作出被告侵权的定论于法无据。

  六、本案侵权主体应该是制造者,而不是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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