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保险答辩状

时间:2020-12-09 18:29:2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保险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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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答辩状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答辩状【1】

  答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被答辩人:雷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xx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为赣Dx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将保险金赔付予被答辩人,但是应当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的原则。

  二、被答辩人部分诉讼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20XX年3月26日,在计算相关赔偿金额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和事故发生地即广东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下称“12标准”)有关数据为依据。

  1、 误工费部分

  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评定准则》肋骨骨折为30天,而牙齿脱落或折断亦仅为30-40日,多处伤情取其最高值。

  本案中被答辩人的合理休息实际应至多为45天。

  故此其误工损失应为(37+45)×107元∕天=8774元。

  2、 护理费部分

  护理费用明显过高,被答辩人无法证明确实系其丈夫在医院进行护理,同时未提供其丈夫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流水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其护理人员真实收入,依法应按照60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护理费用为(37)×60元∕天=2220元。

  3、 住宿费用部分

  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即被送往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治疗,不存在因不能及时住院而需要外宿情形,该主张缺乏依据且原告未提供住宿费用的发票,依法应不予支持

  4、 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部分

  依据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伙食补助费用以50元∕天为宜。

  5、营养费部分

  本次事故未造成原告方伤残且营养费用过高,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6、交通费用部分

  被答辩人未提交交通票据,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住院37天,住院地及居住地均在仲恺高新区,交通费应不超过500元较为合适。

  7、后续治疗费用部分

  后续治疗费尚未产生,无法确定具体金额。

  为公平起见,被答辩人认为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8、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

  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鉴定伤残,依法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义务,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其赔偿义务人应当是侵权人,而答辩人是保险人并非侵权人,故不负有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

  三、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任何诉讼费用。

  因侵权之债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答辩人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市分公司

  二0XX年七月十七日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

  负责人:****

  答辩人因邓**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与被告谭**在商业险合同中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条款为合同双方一致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本案中有关商业三责险的赔偿纠纷应当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二、原告诉请中关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计算过高,且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答辩人的赔偿范围。

  答辩人作为车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只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合理数额。

  (具体数额见答辩人提供的赔偿明细表)

  第三、本案中被告谭**属于违章超车,依照商业险合同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在符合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加扣10%的绝对免x率。”

  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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