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应诉离婚答辩状

时间:2021-01-29 19:08:28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应诉离婚答辩状范文

  在诉讼离婚当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起诉状,而被告此时可以视自己得情况选择是否提供相应得答辩状。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被告提供了同意离婚得答辩状。下面, 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同意离婚答辩状怎么写 。请参考!

应诉离婚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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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得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得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得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得诉讼请求上得第二条进行得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得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得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得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得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得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得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得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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