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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大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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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大专论文范文

  财务会计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以下是财务会计大专论文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财务会计大专论文范文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摘 要:文章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分析了税法中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处理方法

  关键词: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

  而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

  一、视同销售的内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目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

  上述(1)(2)两种代销行为,可以按实质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异,应按“统一法”,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上述第(3)种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但是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行为,采用“分离法”处理。

  上述第(4)种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

  如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

  采用“分离法”处理。

  上述第(5)种行为,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采用“统一法”处理。

  上述第(6)种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出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如果企业与被投资方形成合并关系的根据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别采用购买法或者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投资的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双方可视为同一集团会计主体的内部单位,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按账面成本进行结转,无需确认收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双方应视为不同会计主体,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应视为交易,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上述第(7)(8)种行为,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处理方法,根据收入准则判断,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按分离法进行处理,即不确认收入但计提相关税金。

  通过对以上8种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分析,(1)(2)(5)(6)按统一法进行处理,(3)(4)(8)按分离法进行处理。

  总之,在对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准则对其进行判断,确认会计处理时是否确认收入,但所有的视同销售行为均应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5]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7]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人民出版社

  [8]2011年中级会计资格辅导教材《经济法》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探析【2】

  摘 要:本文围绕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进行讨论,在研究金融资产减值的性质和判断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的实施。

  关键词: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减值;新准则

  一、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发布并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率先推行,随后得到全面推广。

  新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不仅首次提出“金融资产”一词,还对资产减值及其会计核算方面的内容做以探讨。

  新准则体系下,企业资产被重新分类,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也成为其中一大亮点,而在企业会计实务中,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问题经常出现,则探究资产减值及其会计核算理论、实践内容便显得十分必要。

  二、金融资产减值的性质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了未来经济利益观对资产进行了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当企业资产的未来可收回金额或者价值低于账面金额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为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减值的部分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不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按照费用的确认条件,应当将金融资产减值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wWW.11665.cOM

  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当以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为基础。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四、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的实施

  鉴于减值准则在内容上比较宽泛抽象,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可能会导致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缺乏可靠性和可比性,因此需要会计主管部门或金融企业监管机构依照准则并结合我国现行实务确立相应的程序或标准指南,以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的减值会计。

  从实务角度考虑,在制定相关指南时需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1.减值客观证据的界定。

  对于债务人,准则列举了诸如对方发生严重财务困难、进行财务重组、违反合同等客观证据;对于被投资方,准则列举了因出现财务困难而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方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以及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等客观证据。

  对于组合测试,准则要求根据公开的数据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评价,并列举了债务人支付能力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国际会计准则还强调在判定减值是否发生时不应依据单一的、孤立的事件,而应是几项事件的合并效应。

  这在制定会计政策时也应注意,以提高减值判断的准确程度。

  事实上,这些判断大体类似于资产的风险分类,可以与后者结合起来。

  2.关于现值计量模型。

  现值模型主要适用于按摊余成本核算的金融资产和按成本核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前一类金融资产,折现率与资产当前所采用的折现率一致,不需要单独确定。

  对于后者,准则要求按照类似金融资产的市场收益率进行确定。

  由于这类资产多为权益投资类,具体如何确定类似金融资产及其市场收益率,存在极大的操作空间和弹性,需要进一步明确。

  在预计未来现金流时,如何界定时间范围,如何评估现金流在各个时点的不确定性,均需要提供指南。

  3.关于组合测试。

  准则允许对金额不重大的资产直接进行组合测试,由此大大降低了评估成本。

  由于组合测试在性质上是对介于正常和减值之间的一种过渡,本身不够精确,为了避免被滥用,主管部门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1)确定重要性标准,准则只允许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直接进入组合测试,如何确定金额重大与否,需要进一步明确;(2)提供分组依据,准则要求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确定金融资产组合,还需要提供有关信用风险的分类指导;(3)现金流的预计,对金融资产进行组合测试主要是根据基于历史损失的经验数据对未来现金流进行估计,如何确保经验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对于经验数据不充分的企业如何确定损失率等,均需要制定相关的程序和标准。

  参考文献:

  [1]仲维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与减值会计处理[j].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3).

  [2]蔡嘉,廖颖.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j]. 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9).

  [3]田红艳,冯文军.资产减值准备、所得税会计方法与金融企业业绩指标[j]. 金融会计,2005,(7).

  浅析应收账款融资的会计处理【3】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业务的拓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传统的融资方式难以满足需要,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应运而生。

  应收账款融资作为满足短期资金需求的方式,因其一方面可以加速债权变现,规避坏账风险,另一方面又能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资金需求,而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常见的融资方式。

  但其相关的会计处理并不统一,本文列举两种常用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利弊,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角度,把握更好的会计处理方式。

  关键词:应收账款;融资;售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业务的拓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迫切,融资的渠道和方式不断创新,从传统上依靠银行贷款、到发行股票或债券,再到目前金融改革方面引入民间资本等等,多样化、灵活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给企业发展注入资金,成为企业经营的“活水”。

  融入的资金中包括满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的和满足企业长期资金需求的,其中短期资金的融资方式中包括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也称发票融资,指企业将赊销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专门的金融机构,以使企业获得资金需求。

  应收账款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但若不及时变现,则企业就会出现资金短缺和坏账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应收账款的转让是一种常见的理财行为。

  一方面可以加速应收账款的变现,规避坏账的风险,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筹资的新渠道。

  一、应收账款融资的种类

  应收账款融资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应收账款为质押,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若购买方拒付或无力支付,金融机构具有向融资人追偿的权力,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类似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wWW.11665.COm在业务发生时,由于与质押物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转嫁给金融机构,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企业只能作为短期借款处理,不在账面上注销应收账款;另一种是以售让应收账款的方式融资,即企业将应收账款卖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若购买方拒付或无力支付时,金融机构不具有向融资人追偿的权力,该项业务中,由于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转嫁给金融机构,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企业应在账面上注销应收账款,但具体会计处理并不如前一种统一,在实务中大致有两种方法。

  二、售让应收账款融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举例

  (一)20×9年2月,a公司将一批商品销售给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半年后b公司支付货款。

  当年4月,a公司因资金需求经与××银行协商后约定:a公司将该应收账款让售给××银行,价款为85,000元,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不得向a公司追偿。

  a公司根据以往经验判断该批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金额为5,850元(其中,价款5,000元,增值税850元),退回商品成本为2,500元,发生的销售退回由a公司承担。

  20×9年6月,a公司收到b公司退回商品,价税合计4,680元,成本为2,000元,假定a公司并未就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9年售让应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85000

  其他应收款 5850

  营业外支出 16150

  贷:应收账款 11700

  2、20×9年6月收到退回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营业外支出 1170

  贷:其他应收款 5850

  借:库存商品 2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0

  (二)a企业20×8年3月20日赊销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格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

  该企业将这项赊销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让售给某商业银行,银行要求的手续费比例为2%(按应收账款净额计算),扣留款比例为10%(按应收账款的总额计算)。

  4月13日收到某商业银行现款。

  前述手续费主要用于金融机构支付收取应收账款的费用,并用以应对无法收回账款的风险,其比例大小根据收回账款的工作量和承担的风险程度加以确定。

  而扣留款是金融机构为了应对销售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其他减少应收账款的事项,而从应收账款总额中扣留的部分,具有保证金的性质。

  金融机构收到应收账款后,需将未用扣留款退还企业,其比例由让售企业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应收账款总额扣除最大现金折扣额、手续费及扣留款后的余额,为企业可向金融机构取得的筹款总额,包括筹措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利息一般根据筹措资金额、规定的利率及自资金筹措日至收回账款前一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通常,在无法准确估计账款收回日的情况下,把最后现金折扣日以后的第十天作为估计的账款收回日。

  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手续费=585000×(1-2%)×2%=11466元

  扣留款=585000×10%=58500元

  可筹款额=585000×(1-2%)-11466-58500=503334元

  1、售让时:

  借: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1700

  ——手续费 11466

  其他应收款——扣留款 58500

  ——筹款 503334

  贷:应收账款 585000

  2、4月13日收到现款时:由于现金折扣的最后日期为4月9日,预计筹款到期日为4月19日,银行要求的筹款年利率为12%。

  筹款天数=6天。

  筹款金额=503334÷(1+12%×6÷360)=502329.34元。

  筹款利息=503334-502329.34=1004.66元

  借:银行存款 502329.34

  财务费用 1004.66

  贷:其他应收款——筹款 503334

  3、4月19日,实际发生销售退回35,100元(其中价款30,000,增值税5,100),成本为20,000元,银行将扣留款余额转入a企业账户。

  借: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银行存款 23400

  贷:其他应收款——扣留款 58500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三、两种应收账款售让业务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分析

  从上述两种应收账款售让业务会计处理来看,第一种方法相对简单,更倾向于将应收账款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转让业务来处理,由于该特殊商品——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并非企业的常规业务,因此将转让给金融机构的价款收入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扣除估计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或折让)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的损失类账户——营业外支出,转让之后再发生的销售退回或折让如与原估计相吻合,则不再调整转让损失,如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或折让与原估计不符,大于原估计,说明对企业而言,增加了退回商品的价值量,同时减少了已转让商品——“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即损失在原确认的基础上减小了,应在贷方冲减相关的营业外支出;而如果反之,转让后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或折让小于原估计,说明对企业而言,减少了退回商品的价值量,同时增加已转让商品——“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即损失在原确认的基础上增加了,应在借方进一步确认营业外支出。

  第二种方法相对复杂,但更倾向于将该项业务作为一项融资业务来处理。

  它的相关会计处理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是同步的,金融机构要求的手续费、扣留款以及利息费用等均在企业的账面上得以全面反映,尤其是其中的现金折扣、手续费及利息费用都用“财务费用”来反映,就更恰当地体现出应收账款售让作为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应当付出的融资成本及相关费用,而第一种方法,手续费、利息费用等均不在企业账面上反映,相关的信息都是金融机构核算的,企业仅以扣除了这些费用后的净额直接在账面上体现。

  另外,用其他应收款——扣留款核算以后可能发生的销售折让及退回,体现了一种保证金的性质,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同时规避该风险是很恰当的。

  因此,第二种方法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所反映的信息更加清晰、全面,也就更符合相关性和有用性的质量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2]戴德明,林钢,赵西卜.财务会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陈德萍.财务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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