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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

时间:2022-09-30 18:41:51 电大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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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

  摘要: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刑法分则一般是以单独犯罪为标准加以规定的,所以刑法总则必须就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刑法理论对许多犯罪问题的研究一般以单独犯罪为模式,所以需要特别研究共同犯罪现象。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复杂:首先,共同犯罪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用以一个人实施犯罪为标准而制定的《刑法》分则条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规定其行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而是科学的。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必须有两人以上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必须有共同的行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的共同犯罪的立法依据

  顾名思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犯罪;那么,什么要素共同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呢?就此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一)犯罪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根据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共同正犯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数人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正犯。犯罪共同说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缺陷。该说旨在限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但实际上扩大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正因为犯罪共同说存在以上缺陷,部分犯罪共同说应运而生。部分犯罪共同说主张,只要行为人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共同实行的行为,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交叉性质时,就“共同”的部分即在重合的范围与限度内成立共同正犯。在日本也有学者主张这一学说,审判实践也基本上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

  (二)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根据行为共同说,凡是能够征表反社会性格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要行为相同,即便行为人之间犯意不一样,行为所体现出的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也是一样的,而且行为人可以跨越数个构成要件而成立共同正犯。行为共同说把共同正犯解释为行为人以各自的“行为”实现各自的犯罪,因此,共同正犯之“共同”乃是行为的共同。共同正犯的成立无须以共同实行一个犯罪为必要,多个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完全符合同一构成要件。部分犯罪共同说虽然也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但该说较前两说有明显的进步,更具有合理性,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支持。

  目前我国的刑法学的通说认为,只有数人实施了完全一致的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理论应当贯彻部分犯罪共同说,司法实践上也应当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案件。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行为与共同意思,便可成立共同正犯。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共犯理论在改革开放初期解决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共同犯罪司法实践问题日益复杂化,在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共同犯罪理论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缺陷日益显现,亟需变革理论体系本身。因此对现行理论进行深入反思,重构狭义共犯的理论体系,就成为紧迫的任务提到日程上来。为了切实有效保障人权,平衡共同犯罪理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要对现有的共犯理论进行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共犯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M].中国法制出版社.

  [3]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中国法制出版社.

  [4]伍柳村.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J].法学研究.

  [5]余鑫才.试论教唆犯的刑事责任[J].安徽大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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