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

时间:2022-10-26 09:52:07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

  如何规范经营者进行市场经营的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以及市场经济其他构成元素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实现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1】

  [摘 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元素日趋多样化,最为最重要的参与者――企业来讲,其日常的经营行为对市场经济如何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企业的经营行为通常突出表现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即其在促进企业发展时所采取的企业经营管理策略以及所从事的具体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因此,规范经营者的在日常经济交易活动中所实施的经营行为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如何比较有效的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以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良性循环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经营者;市场经济;竞争;消费者;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企业形式均纷纷的建立起来追求各式各样的经济利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也日趋严重,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活跃程度,竞争主体越来越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林林种种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势必会出现不良的竞争现象,而这些不健康的竞争方式在绝大程度上取决于竞争者的竞争行为。

  如何规范经营者进行市场经营的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以及市场经济其他构成元素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实现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经营者行为

  我们所说的经营者通常是指管理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根据企业的不同形式,经营者的范围亦有所差别,此时,多数情况下会出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竞合;但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多数实行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一方面使具有资本而无经营知识及专业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单纯的投资行为实现“钱生钱”的愿望;另一方面,亦可以达到人才专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有利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说的经营者在本质上类似于一种被雇员工,所有者给予其从事经济经营行为的物资基础与资格,并附有一定的报酬,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应以获得经济利益并向投资者予以回报的目的。

  基于上文的论述,笔者认为,所谓经营者行为概括意义上可指企业组成人员所从事的关于企业生存发展的经济活动。

  二、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由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本法第2条第2款对何谓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法定主义形式的界定,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指本法第二章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可概括:

  禁止欺骗性交易、禁止强制性交易、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商业贿赂、禁止虚假宣传、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禁止低价倾销、禁止搭销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禁止诋毁商誉及禁止串通投标等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有学者认为该法的规定过于狭隘,不利于充分保障正常的竞争秩序,具体该如何完善将在下文详述。

  三、分角度完善对经营者行为的规范

  (一)从不同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

  1.消费者。

  根据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最终承受者主要具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获得相关知识权、监督批评权等一系列的权利。

  因此,作为广大的消费者群中一员,我们要懂得运用法律所赋予我们的这些保护武器,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拒绝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忍气吞声,否则只会助长不良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通过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够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遏制。

  2.经营者自身。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一言一行则都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影响,因此经营者应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将消费者利益作为根本的经济目标,切实履行接受监督、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保证质量及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从而在市场上赢得良好的商誉,保障企业的长足发展,而不可鼠目寸光,只顾追求眼前的利益。

  (二)立法制度的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文论述中提到,如果严格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以及第二章的规定,将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定在本法规定的11种行为的范围内。

  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这个局面的大环境下显然有失恰当,因此应当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表述删掉了原来法律条文中“违反本法规定”这一易于引起歧义的含糊用语,并增加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符合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目的,也顺应了世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潮流。

  消费者维权、经营者自律、立法者完善,只有实现“三维架构”的有机统一,才能进一步有效的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有效的做到提前预防,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遏制类似于食品安全的大头娃娃、三鹿奶粉事件,药品安全的山西疫苗、矿难等一系列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事情发生,促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经济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旅游动机新解与旅游经营者行为【2】

  [摘要] 从旅游供求关系来讲,作为旅游供给方的旅游经营者只有很好地了解旅游者的旅游动机,才能更好地满足旅游者需求。

  本文建立在对旅游者旅游动机新的解释的基础上,对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研究。

  [关健词] 旅游动机 求新求异 独特性 新颖性 个性化

  一、旅游动机新解

  旅游动机是促使一个人外出旅游以及做何种旅游的内在驱动力,它是需要的表现形式。

  目前,国内外的许多学者都将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归属为人的精神需要,并把这种精神需要分成身体、文化、人际交往、地位身望、购物等几种基本种类。

  笔者认为:旅游动机不仅属于人的精神需要,而且也可以属于人的物质需要,不管是那类需要都可以归属为“新异”的需要。

  因此,可以说任何一类旅游者的旅游动机都是求新求异。

  从旅游的目的归属出发,一般可以将旅游者分为三类,即消遣型旅游者、差旅型旅游者,家庭及个人事务型旅游者。

  我们分别对这三类旅游者的求新求异动机做如下解释。

  1.对于消遣型旅游者而言,他们外出旅游是为了体验和自己居住地不同的环境、事物,从而达到增长见识、放松身心的目的,这本身就是在追求“新异”。

  因此,这很容易解释,消遣型旅游者初次到某地旅游其旅游动机一定是求“新异”。

  而对于哪些“故地重游”的旅游者而言,他们的旅游动机还算不算是追新求异呢?答案是肯定的,重游所追求的也是“异”,只不过是不同于初次的“异”而以。

  如一位消遣型旅游者第一次来庐山时,其旅游动机就是要观赏庐山秀美的自然风光、品位庐山灿烂的历史文化,发现其“新异”之处,第二次再来庐山时,其旅游动机可能变成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深刻的发现和体险庐山上更多更细的“新异”之处,获得新的体险。

  相比自然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由于其浓厚的文化底蕴更易于使消遣型旅游者多次发现“新异”之处,这正好验证了旅游实践中人文旅游资源一般比自然旅游资源能够吸引更多的回头客这一规律。

  2.对于差旅型旅游者而言,他们的目的是去从事商务考察、业务洽谈等公务性活动,无所谓“新异”的追求,但是我们结合旅游活动的内涵来看,旅游是旅游者出于移民和就业任职以外的其它任何原因离开自己的长住地短暂前往旅游目的地所做的各项活动的总和。

  如果纯粹的从事公务活动则本身就是一种就业活动,根本不属于旅游活动的范畴。

  我们之所以称他们为差旅型旅游者,并不是因为他们本身的公务活动,而是因为他们所进行的活动是以公务为媒介的旅游活动,即在某种层面上说,公务是平台,旅游是目的。

  虽然相比于消遣型旅游者,差旅型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旅游方式等方面选择度较小,但他们所做的旅游活动也是对“新异”的追求。

  试想差旅型旅游者如果对商务考察地可以进行选择的话,他们一定会选择一个与自己居住地环境不同的地方。

  即使到了一个与自己居住环境相近的地方,他们的旅游活动也会是“近”中求“异”的。

  3.对于家庭和个人事务型旅游者而言,他们是因家庭或个人事务原因而外出旅游的人,仅从处理事务的角度来看,似乎没有对“新异”的追求,但各类“事务”仅仅是旅游活动的依托,不是旅游活动的动机所在。

  之所以称他们为旅游者,不是因为他们有事务在身,而是因为他们有与该事务相伴的旅游活动产生。

  旅游活动由“旅”和“游”两部分组成,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

  如果纯粹的去处理家庭和个人事务,这便是一种“旅”,而不具备 “游”的内涵。

  因此,在“事务”推动下的家庭和个人事务型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也伴有“新异”的追求。

  如一位旅游者从北京到深圳去看望朋友,在看望朋友的同时,会去一趟世界之窗,逛一下深圳的城区,这其实就具备了“旅”和“游”两大活动,游的内容便是“新异”之物。

  二、旅游经营者行为

  旅游经营者是以为旅游者提供一定的旅游产品而获取一定经营利润的企业。

  旅游者需求的满足是旅游经营者行动的方向,针对旅游者求新求异的动机,旅游经营者必须强化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在旅游开发时,突出独特性。

  一个地区要成功的开发旅游,就必须从资源和产品出发,探求其与众不同的之处,以此来吸引求新求异的旅游者。

  因此,在旅游开发时,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尽量保持原貌、突出地域特色,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奇,人奇我变”;以江南三大名楼之一的滕王阁例,在旅游开发时,应突出其区别于其他两座江南名楼的特色,如:在建筑设计上应修旧如旧,突出惟一一座歌舞戏剧楼阁的特色。

  二是切忌模仿和抄袭,要有发现力和创造力,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模仿建造各式主题公园,造成各地主题公园基本为同一模式、同一风格,因此而失败者屡见不鲜。

  2.在旅游营销时,突出新颖性。

  旅游营销是旅游经营者为了将旅游产品推荐给旅游者进而实现交换而做的各种努力。

  满足需要,引导需求应该是旅游经营者旅游营销的核心。

  在如今旅游消费观、旅游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为了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的需要,旅游经营者在做旅游营销时尽量突出新颖性。

  它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观念新,旅游经营者必须不断的更新观念,用科技营销、绿色营销的理念来武装头脑。

  二是方法新,旅游经营者在利用传统营销方式优势的同时,要不断的创新营销方法,克服传统营销方式的不足。

  如旅行社传统营销是以做线路营销为主,由于旅游线路的不可专利性,旅行社之间快速互相模拟,使得旅行社营销很难突出新颖性,因此,旅行社新的营销方法可以考虑以做企业营销为主,适当配合线路营销,以此来吸引更多的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