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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嫁女问题现状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时间:2021-02-13 13:16:40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农嫁女问题现状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下面我们看看农嫁女问题现状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农嫁女问题现状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发展和实现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曾有一段时间我县农村妇女对土地的承包权不是很重视,因为对土地的依赖不是很大,有的本来就不想种田,有没有承包田无所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土地征用并伴随土地增值后的可观利益驱动,同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加快,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过去一些隐性的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问题就开始暴露,并从早期的土地承包问题演变为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问题,成为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两年来,我县信访部门接待此类信访件近30件,其中有3人为不断反复上访的对象,因此也给信访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压力。

  一、农嫁女的内涵和我县信访重点类型

  狭义的农嫁女是指农村已婚嫁出的妇女。而现实“农嫁女”已作为一个土地权益受损对象的代名词,是广义上的概念。具体包括:1、嫁外村或城市居民但不迁出户口的妇女;2、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迁入的妇女;3、嫁出去后为分红又迁回原籍的妇女;4、出嫁后没有生活来源又迁回原籍的妇女;5、嫁出去后没有迁出户口就离婚的妇女;6、迁回原籍的离婚妇女;7、再婚入嫁女;8、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明确不享受分红的寄养户;9、入赘妇女;10、离婚后迁回娘家的妇女;11、其他户等。以及与“外嫁女”相关的人员:嫁入本村的妇女所带与前夫的子女,出嫁女的计划内、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入赘女的丈夫,一段时间买了蓝印户口又想迁回本村的人员、就读中高等学校户口迁出工作未落实的学生等。其中土地权益受损或者说信访焦点对象是:1、户籍在本村农嫁城、农嫁农的婚嫁女及其子女,婚后户口该迁不迁的;2、离婚及丧偶妇女婚嫁到外村的;3、再婚前后所生子女;4、历史遗留的其他户极其子女;5、外嫁县外、境外等。

  二、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现象

  当前,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两个

  方面,一方面来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益。一是部分“农嫁农”出嫁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导致一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其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相关权益;二是少数离婚妇女,离婚、丧偶异地再婚妇女,她们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如其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家强行占有,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三是因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的妇女,不能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权益被侵害,失去生活来源;四是有的丈夫到女家落户,入赘丈夫及妇女本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获得少量耕地,没有资格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权益,包括纯女户,只有1个可以享受,人数再多,都是以户为单位;五是农村妇女外出就读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户口迁出后,土地即被原村收回,导致毕业后无工作期间成为无业游民。另一方面来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一般发生在地方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其直接表现就是农民失去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时,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权益。当前还有矛盾比较集中的反映在由于城郊土地的增值、征用和村民福利待遇的提高,许多妇女原来一直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和村民待遇被限制或剥夺,户口被强行迁出或“空挂”,不能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因此主要有: 1、宅基地分配权;2、土地承包权;3、村集体福利;4、集体收益分配权;5、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而上访焦点最突出的是后两项。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

  主观方面说,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虽然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从夫君”、“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在与一些乡村干部座谈时,有的村干部就直截了当地说,虽然法律允许妇女结婚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但自古以来都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我们就按老传统办事。因此,“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以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以“经济合作社社员”自居,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在我们了解、座谈中,几乎都谈到了取消出嫁、离婚、丧偶、招婿妇女有关权益的决定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做出的。这就说明,法制观念淡薄,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一些地方的领导以及执法部门,也由于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理解片面,以尊重和保障“村民自治”或“法不责众”为由,听之任之,致使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三是人为的为难情绪造成。注重维护本村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忽视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出现合情理不合法的现象。主要原因是:除了有些村干部和村民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够,关键是由于村委会成员是村民直选产生,村干部有的想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但担心得罪大多数村民而影响任职或出现闹事,只好牺牲少数农村妇女的利益。

  从客观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妇女流动和传统户籍制度的原因。由于传统的“从夫居”的婚姻习俗,导致绝大部分妇女结婚后要从娘家迁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是无法迁移的。土地这种资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无疑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妇女在出嫁、离婚、丧偶、招婿时往往面临失去土地权益的危险。由于长期以来农嫁非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城镇居民家庭之中,也造成妇女户口欲迁新居住地不能,不迁原居住地又不容的两难境地。

  二是资源缺失造成的利益分配矛盾。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都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利益分配矛盾加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是“出嫁女”、“离婚妇女”分走了“蛋糕”, 本村自身的利益被剥夺,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是立法、司法解释对农村问题的规定滞后。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法律性质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关系不明确;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及行政权如何与村民自治权有效衔接,行政权如何对村民自治权进行管理、监督;对村民是否享有承包权的纠纷未予纳入诉讼程序。因此,造成该类纠纷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无法良性衔接和互助,司法权、行政权失去对村民自治权的监督;村民民主议定、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性质不明等。

  四是法律与政策存在漏洞。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也确定妇女的土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尽管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坚持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甚至对女性给予了一定的优先权,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例如在对妇女土地权的保障上,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具体办法。同时,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却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村集体的决策,而村集体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毫无疑问会受到侵害。

  四、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意识。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转变农村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三是要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并鼓励她们通过合法渠道争取自己的权利,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加强调研,逐级反映。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利益分配、提供福利保障等方面,必须遵循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对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和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基层政府应给予纠正;上一级政府对于基层政府不作为的行为,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督促其解决。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保障女性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应有的权利。

  3、排摸情况,出台方案。农嫁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不是新生事物,也不是局部问题,“农嫁女”构成成分比较复杂,具体问题涉及面广泛,牵涉内容多,年代久,没有统一具体操作标准和实施办法;更不是靠几天就能摸清情况,靠几次调研就能解决问题的,因此如果要使问题有一定的改观,有一定程度的解决,必须要有专门部门牵头或者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下大决心,化大力气进行长时间广泛细致的调研,再综合比较各地情况,借鉴已经有一定措施的外地成功经验,且最好由市级政府出台一个指导性方案,指导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对村居委会在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合法使用中明确界定具体的内容,且这个指导性方案必须是一个针对性、操作性强,相对细化的方案,否则又会成为一纸空文。

  4、加强审查,强化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此外,建议人大、民政部门以镇为单位对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将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和抵触的内容彻底予以清理废止,责成当地按照国家法律保障妇女权益的要求重新修改和制定。对拒不执行的村,由镇政府代替村制定土地权益分配方案。

  “农嫁女”权益纠纷非常复杂,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在现今司法实践中,各地都存在“农嫁女”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但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如我县“农嫁女”权益纠纷主要体现在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和征地赔偿款方面,而内地则主要在于土地承包。“农嫁女”权益问题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决定了政策制定的地域性,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的规则,赋予政府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的权力,从立法的高度来对“农嫁女”权益问题予以规制。“农嫁女”权益的全面和彻底的保障,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成员共同地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主动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农村妇女更多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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