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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安全调查报告

时间:2020-09-02 09:15:36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安全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交通事故安全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参考。

交通事故安全调查报告

  篇一:交通事故安全调查报告

  20xx年xx月xx日晚xx点xx分,xx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十一假期末,××月*日晚*点左右。××*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开出租车行至××到××方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大学新校址。××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走xx大桥到xx路再上xx路。

  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面正急速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人,年仅××岁。当晚××被公安交警连人带车一并扣留,等待处理结果。

  公司出面达成协议

  此次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的和公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调解中,死者××家属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残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调处大队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又到××××出租车公司领导办公室围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公司领导*总、*总出面,经过五天的艰苦协商调解,终于与死者家属的达成协议。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分析事故 警钟长鸣

  血淋淋的事实,必须留下血淋淋的教训!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给我们广大的驾驶员留下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双黄线违章竟然要用一条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了,这是其一。第二,透过表面看本质,驾驶员××为什么会违章驾驶,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识和无视交通法规的态度。在出租车行业中不仅只有××平时违章驾驶,/这是公司出租车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驾驶员心抱侥幸心理,想着不会那么倒霉,但是等到发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还能后悔吗?这次的教训足够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必须强化交通意识,树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态度。“宁等三分 不抢一秒 安全行车 远离车祸”是我们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的警训。经过此次惨痛的教训后,希望我公司广大驾驶员从心底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更要时时刻刻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注意行车安全,这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必须扎根于每位驾驶员的心中,警钟长鸣。

  篇二:交通事故安全调查报告

  20XX年7月4日3时40分左右,仙桃市随岳高速公路229KM+400M处(岳随向)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76万元。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李鸿忠,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并指派副省长段轮一带领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现场救援,看望、慰问伤员及死者家属。当日上午11时,在事故现场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彭勇任组长(2011年10月8日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文振富接任组长),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省政府仙桃市随岳高速公路“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勘验事故现场、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仙桃市随岳高速公路“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原因,对事故性质予以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驾驶员及车辆情况

  (一)事故客车驾驶员

  1.梁伟,事故客车鄂AE3892当班驾驶员,男,42岁,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35街9门9号,驾驶证号为420107196906191014,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为1991年4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4月26日。2009年8月18日,武汉市运管处为其核发了《湖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201000010009005844。事故发生时,梁伟驾驶鄂AE3892大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死亡。

  2.张麟,事故客车鄂AE3892副驾驶员,男,40岁,住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47街坊2门7号,驾驶证号为420107196906191014,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为1991年4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4月26日。事故客车鄂AE3892从广州返回天门途中,7月3日18时15分至7月4日01时45分由张麟驾驶。至事发之日,张麟未取得《湖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事故货车驾驶员

  赵天峰,事故货车鄂F1N210(鄂FEA30挂)驾驶员,男,44岁,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新华路66号-042号,驾驶证号为4206831967041401X,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为1985年9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0日。1999年12月,赵天峰取得上岗证,2003年换为从业资格证,2008年5月19日,襄阳市运管处为其换发了新版《湖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206830020108005126,有效期至2014年5月19日。赵天峰驾驶鄂F1N210(鄂FEA3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车辆

  1.事故客车鄂AE3892,为广通牌GTQ6126E3G3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55人,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址为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5号A栋,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28日。2011年4月19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420100017109,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该车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江汉支公司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承保。

  事故客车鄂AE3892实际管理人为万学啟,男,1963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20103196305104936,住武汉市硚口区义烈巷74-3号。2009年9月,万学啟的同学陈清香出资45万元购买了鄂AE3892,因陈清香常年在广东佛山做生意,委托万学啟全权负责管理该车,并赠送给万学啟该车1/4的股份。2011年1月1日,万学啟与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联营合同”,将鄂AE3892纳入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按合同约定,万学啟“对其经营的车辆有使用权”,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联营车辆及驾驶员经营活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整改”。

  2.事故货车鄂F1N210(鄂FEA30挂),鄂F1N210为东风牌DF14251A9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EA30挂为骏翔牌YJX9400CLXY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鄂FEA30挂车辆核定载质量为31800kg,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为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国邦物流园2号,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6月8日,并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性质为货运。两车均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承保。2011年6月17日,襄州区运管所对该车辆进行了年度审验。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1.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为事故货车鄂F1N210(主车)、鄂FEA30挂(挂车)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该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在襄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20621000004702,法定代表人为李大明,地址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国邦物流园2楼,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信息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420621306635,现有普通货运车辆1516台。

  2.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为事故客车鄂AE3892的注册登记所有人。该公司于2002年8月6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20103000030934,法定代表人为冯凯,地址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5号A栋,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经营范围为旅游工艺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日用百货、五金家电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旅游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鄂交运管许可A字420100200016号,现有车辆41台,其中营运车辆21台,非营运车辆20台。

  三、道路状况及路面监管单位

  1.道路状况

  事故发生路段所属的随岳中高速公路于2007年12月开通,全长123公里,限速110公里/小时。事故地点位于随岳高速公路随州向229KM+400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岳阳,北至随州,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平直,由绿化带和波形防撞钢板组成的中央隔离带分隔,路侧有波形防撞钢板隔离。双向四车道,路面自中央分隔带起由西至东分别为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3.90M、3.90M、3.00M。应急车道东侧护栏外为向下泥土护坡,护坡斜面长为5.00M,坡度为60°。护坡底端路面宽1.00M,护坡底端路面东侧排水沟上口宽1.40M,下口宽0.80M,沟深为1.47M。岳随向229KM+334M处路外护坡立有双立柱式指路标牌。事发路段符合设计要求。

  2.事故当天气象

  天气晴,视线良好,夜间无路灯照明。

  3.路面监管单位

  事发路段路政管理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随岳高速公路管理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单位为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京山大队。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7月3日,湖北武汉籍驾驶员梁伟、张麟轮换驾驶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鄂AE3892大型普通客车载客从广东省广州市前往湖北省天门市,7月4日03时40分许,梁伟驾车由南至北行驶至湖北随岳高速公路随州方向229KM+400M路段,骑压慢速车道和应急车道分道线停车,在下客过程中,客车尾部左侧被后方由湖北襄阳籍驾驶员赵天峰驾驶的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鄂F1N210(鄂FEA30挂)重型半挂车追尾撞击,导致鄂AE3892大型普通客车前移撞断路侧护栏与路外立柱式指路标牌后冲下路基护坡,鄂F1N210(鄂FEA30挂)重型半挂车撞断路侧护栏后侧翻于大客车北侧路基护坡,随即两车起火燃烧。事故造成26人当场死亡,29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烧毁,公路设施受损。

  五、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政府立即启动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当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严肃认真处理事故,并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副省长段轮一、省政府副秘书长彭勇等立即率省公安、安监、交通、卫生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

  事故发生后,省高速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启动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事发地仙桃市和邻近的天门市两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排医疗卫生、消防、公安、安监、民政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此次事故应急救援中,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120电话接话员在接到求救电话后,没有及时通知救护车赶赴现场救治,也没有按规定做好求救信息记录和向领导报告。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天门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迅速成立了市长柯俊为指挥长的“7·4”交通事故善后工作指挥部,抽调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组成善后处置专班,同时从市直单位抽调干部、配备律师成立督导组,分赴各有关乡镇开展督导指导工作。各有关乡镇按事故遇难者家属一户一个工作专班的要求,组建了18个“一对一”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家属稳定和服务工作。天门市善后工作指挥部在整个善后工作过程中,严格依法处置,聘请两名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依法制定理赔方案,并及时开展调解理赔工作。

  仙桃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甲文为组长的善后处置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专班,对事故伤亡人员(1死2伤)采取一个专班负责一个对象的办法,做好稳定工作。同时各相关乡镇也相应成立了工作专班,由各地党委书记牵头,重点做好辖区相关人员摸排和维稳善后工作。

  截止8月7日,26名死者遗体全部由家属领回办理丧葬事宜,死亡赔偿金全部赔偿到位,29名伤者中28人出院。10月9日,最后一名伤者出院。事故善后期间,社会秩序总体稳定。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梁伟驾驶客车夜间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且车辆骑轧慢速车道与应急车道分道线,车身占用慢速车道,严重影响了后方来车的正常行驶,导致危险发生,是导致事故发生及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当事人赵天峰驾驶半挂车夜间行驶时,未及时发现前方险情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致使车辆撞上前方停驶的客车,是导致事故发生及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GPS监控流于形式,营运管理混乱,致使事故客车长期违法营运,造成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一是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凯,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交通运管部门已指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二是公司违规挂靠经营。该公司与事故车辆鄂AE3892采取挂靠联营形式,并经常违规经营。三是对事故客车实际管理人万学啟及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力。四是事故客车自6月25日到事故发生,车载GPS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对该车辆的违法营运行为及行踪严重失察失控。

  2.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整治不落实,对交通运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二是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脱离本单位实际,相关制度流于形式。三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该公司自2008年2月成立以来,于2011年3月27日、4月21日分别组织过两次驾驶员教育培训活动,仅培训驾驶员19人次,肇事车辆驾驶员赵天峰从未参加过公司培训。

  3.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警察大队

  襄州区交警大队,是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在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主管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监管未做到全覆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自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以来,襄州区交警大队一直未组织该公司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今年以来至事故发生,该区交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臧秀坤没有按交警大队的要求,到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该公司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

  4.襄阳市襄州区运管所

  襄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包括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在内的客货运公司进行安全监管。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办不力。2011年1月和4月,该所两次对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出了该公司存在安全管理隐患,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

  5.武汉市江汉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汉区交通警察大队是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主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力,对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督办不到位。

  6.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武汉市范围内客货运输市场管理和执法监管工作。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力,对辖区内旅游客车非法营运打击、整治不力。一是对旅游客运车辆营运资质审查不严。对事故车辆鄂AE3892采取挂靠联营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违规取得营运资质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治。二是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安全检查工作不落实,督促落实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公司GPS系统信息平台运行情况监控和督促不力,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三是稽查监管不力,对事故车辆鄂AE3892多次违法营运查处打击不力。

  7.武汉市交通委员会

  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力,对道路交通客运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未及时研究和制定相应措施,对武汉市运管处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

  8.天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天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天门市范围内客货运输市场管理和执法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力,稽查制度不健全,对事故客车违法营运查处打击不力。2011年1月18日,该处运政稽查大队副大队长温凯在天门市天仙公路附近巡查时,发现事故车辆鄂AE3892无客运包车牌从事营运,仅给予其“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时,事故车辆鄂AE3892未取得“道路运输证”。2011年1至4月,事故车辆鄂AE3892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在天门市范围内长期从事违法营运,在取得道路运输证之后,多次在未取得旅游客运包车牌的情况下,在天门范围内从事违法营运,天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其违法营运行为查处打击不力。

  9.天门市交通局

  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到位,打击非法从事客运活动组织领导不力,对天门市运管处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

  10.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京山大队

  京山大队负责随岳高速公路108KM至231KM+800M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和公安部《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不到位,勤务制度不健全,勤务安排不规范,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

  11.仙桃市卫生局

  仙桃市卫生局作为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仙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仙桃市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不到位,对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工作管理不严,监管不力,致使在此次事故应急救援中,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处置不力,没有及时通知救护车赶赴现场救治。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随岳高速公路“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万学啟,肇事客车实际管理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2011年10月19日,仙桃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事拘留。

  2.冯凯,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2011年10月19日,仙桃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刑事拘留。

  (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梁伟,肇事客车当班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赵天峰,肇事货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朱晓飞,天门市运管处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到位,运政稽查制度不健全,对运政稽查大队工作领导、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温凯,天门市运管处运政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兼稽查一中队中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到位,对证照不全的旅游客运车辆查处不力。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彭圣平,天门市交通局副局长,负责运管处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到位,运政稽查制度不健全,对运政稽查大队工作领导、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王辉,襄阳市襄州区运管所所长,主持运管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指导不力。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郭辉,襄阳市襄州区运管所副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办不力。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顾勇,襄阳市襄州区交警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监管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视不够,对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本大队干警履行职责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臧秀坤,襄阳市襄州区交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监管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钟宏祥,武汉市江汉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到位,对辖区内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安全工作监管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黄新汉,武汉市江汉区交警大队车管中队干警,负责辖区内的公交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安全工作监管未做到全覆盖,对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朱炎,武汉市运管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科。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到位,对企业源头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力,督促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周春生,武汉市运管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科。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到位,对安全科工作指导、监督不力,督促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魏明建,武汉市运管处市场监管办主任。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到位,对无道路运输证(包车线路牌)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的违法行为,稽查打击不力。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梁国伟,武汉市运管处安全科科长。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张发军,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京山大队教导员,负责大队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和公安部《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不到位,勤务制度不健全,勤务安排不规范,对路面巡查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李东升,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京山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事故处理和执勤执法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和公安部《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不到位,勤务制度不健全,勤务安排不规范,对路面巡查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以上人员,在检察机关调查中如涉及失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四)仙桃市提前追究党、政纪责任人员

  1.韩银灯,仙桃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市卫生监督局局长。对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1年8月16日,仙桃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朱凯,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对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1年7月18日,仙桃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1年8月16日,仙桃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3.闵银华,仙桃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1年8月16日,仙桃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陈洁荣,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120电话接话员。对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不力负有直接责任,2011年8月16日,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解除与陈洁荣的劳动合同,对陈洁荣予以辞退。

  5.彭汉斌,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1年8月16日,仙桃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周宗斌,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对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1年8月16日,仙桃市卫生局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调查组经过调查、核实,建议同意仙桃市的处理意见。

  (五)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武汉市人民政府对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2.责成天门市人民政府对天门市交通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3.责成仙桃市人民政府对仙桃市卫生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4.责成省公安厅对省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京山大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5、责成仙桃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6.责成交通运管部门依法依规吊销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凯、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29条之规定,终身不得担任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处理结果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7.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责成省安监局对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按照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1.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落实;要进一步深化各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2.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基础基层工作。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管理。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大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力度,对屡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强化对旅游客运车辆的监管,严格资质审查和包车线路牌的发放。

  3.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力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路面巡查,提高执勤效能。要坚持7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严厉打击各类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非营运车辆非法载客等违法违章行为。

  4.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细化整治措施。武汉市和全省其它地区要针对城市通勤车参与客运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5.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预案,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人员培训教育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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