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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问题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1-04-14 18:56:45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问题的调查报告

  随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和优化组合,导致一大批职工失业和下岗。据统计,全市现有下岗失业职工_人,其中女性_人,占_%。从年龄结构看,35周岁以上失业女职工占下岗失业女工的69%。为了了解下岗失业女工非凡是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在新形势下的再就业情况,我们走访了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召开了下岗失业女工座谈会,用发放调查表的形式抽样调查了下岗失业女工的再就业情况,收集了第一手资料,并整理成文,为开展我市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大龄下岗失业女工的再就业情况

  通过对35周岁以上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情况的调查,首先,她们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专文化程度的占6,高中文程度的化占53%,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5,小学文化程度的占6%;其次,她们的再就业呈现出以下三

  个“低”:

  1、就业率低。据调查,只有49%的下岗失业女工找到了工作,其余的或在家做家务,或是照顾孩子、老人,生活全靠丈夫一人的经济收入。

  2、工资报酬低。即使再就业,她们的月工资水平大多在400-500元左右,有的在个体服务行业中临时就业,月工资不足300元,生活水平普遍偏低。

  3、职业层次低。大龄下岗失业女工虽然绝大部分在职时的劳动技能并不低,但用工单位通常把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定位为学历低、技能差的被淘汰群体,因此,在招聘时总是将技能要求低、收入少的岗位提供给下岗失业女工“挑选”,非凡是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因而,她们所从事的职业不是服务行业,就是劳动强度大的第一线工人,或是在街头摆早点摊、水果摊等小生意。

  二、制约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因素分析

  从以上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情况来看,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状况不甚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价值观念方面

  在计划经济中就业的下岗女工,她们对于工作价值的熟悉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群体特征。她们既不同于旧时代的女性,把相夫教子看成是自己的一生价值所在,也不同于在市场经济中步入工作领域的女性,对于职业价值有着非常多元的、个人化的理解。对于大龄下岗失业女工这个群体来说,工作确定了女人的一种社会地位。这种社会地位的确立也正是工作的价值所在。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的女工一直有着工作编制上的优越感和职业自豪感,尤其是在90年代后期下岗的女工,有相当一些人曾经是企业的骨干、先进工作者、生产能手,长期处于较强的职业价值自我肯定中。因此,下岗失业女工一方面有着强烈的再就业要求,另一方面在再就业择业过程中表现出非凡在乎职业的社会层次和社会地位。所以使她们很难获得自己理想的职业,许多下岗失业女工在再就业的大门外徘徊等候。

  2、自身素质方面

  (1)心理素质

  许多下岗失业女工,尤其是大龄下岗失业女工普遍存在缺乏自信,有自责、自怨、自卑心理,非凡是到劳动力交流市场去,由于年龄、文化、技能等原因被招工单位拒之门外,很轻易产生自卑感,过度自我否定,看不到自身的潜能,不能客观评价自己。比如,一些保险公司,非凡欢迎具有较深厚社会人际关系的中年下岗失业女工,向她们开出相当优越的条件,希望她们尝试一下保险业务工作,但是几乎没有下岗失业女工敢于尝试,甚至不少能说会道、有班组领导经历的下岗失业女工也认定自己不可能胜任这份工作。缺乏自信严重阻碍了下岗失业女工非凡是大龄下岗失业女工的再就业。

  (2)文化技能素质

  由于长期在国营集体企业中有一份固定的工作,极大部分女职工养成了安逸的、不思进取的思想,因此自身的劳动技能相对欠缺,大多只能从事熟练工种和简单劳动,加之年龄关系,很难找到双方满足的再就业岗位。

  3、信息方面

  调查中发现,有95%以上的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希望再就业,但由于信息不灵,苦于找不到用工单位,只好呆在家里干着急,用她们的话说就是:“不知道该投哪门子路。”

  4、用工单位方面

  用工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往往有些岗位对年龄、技术、技能要求并不高,但他们还是不愿放开年龄、文化程度等条件。如清洁工这一工作,35岁以下的失业女工不愿干,用工单位在招工时认为有这么多下岗失业女工,总有年轻的,迟迟不肯放开年龄条件。这样,许多愿干的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得不到应聘机会。近几年,市妇联曾与劳动局联合举办过三次女性劳动力交流专场,在主办单位的努力下,各个单位把招工年龄都放得很宽,但在实际招收时大部分大龄下岗失业女工还是被拒之门外。另外,一些个私小型企业过多考虑眼前利益,忽视职工的保险保障问题,不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不能保证职工的生产安全。

  5、社会方面

  妇女的下岗失业是我国劳动力就业结束计划安置,打破“铁饭碗”、改变“分配制”、取消“终身制”的结果。新的国家就业原则就是双向选择,实行市场调节。但一些40岁左右的下岗失业女工,由于多种原因,大多只能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简单劳动,就业岗位的选择面相对狭窄,在这个体制转型期,政府缺少针对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的政策保护措施。

  三、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策略建议

  新形势下,要全面促进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下岗失业女工就业危机感的形成,既与女性的`择业观念、整体素质偏低有关,也与经济转型期中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配套相关,非凡是缺乏在劳动就业保险日趋社会化的今天,如何保护下岗失业女工权益的具体措施和对策。为此,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下岗失业女工转变就业观念。目前,大部分的大龄下岗失业女工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爱面子,就业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再就业非凡难。调查发现,90%的下岗失业女工认为再就业单位仍是到一些大公司上班,10%的人选择在家做全职太太(这类人家庭收入高,丈夫有稳定而丰厚的收入),没有人愿意选择从事钟点工、家政服务业。可见,多数下岗女工的择业观念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要求。因此,要通过舆论宣传、典型介绍、政策辅导等方法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重新选定工作座标;通过社区妇女组织,开展社区、家庭、女性三联动,帮助大龄下岗女职工增强再就业信心,树立“天生我才必有用”的自信心,面对现实,寻找新的工作岗位。

  2、扩大下岗失业女工的再就业领域。

  (1)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帮助下岗失业女工实现再就业的良好社会风尚,为下岗失业女工创造平等、宽松的就业环境。充分调动各种媒介为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进行宣传

  ,形成一种全社会重视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的舆论氛围,为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2)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再就业门路。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力度。建议各级政府切实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出台有关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政策,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为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提供政策上的保证。同时要拓宽就业渠道,为下岗失业女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做好大龄下岗失业女工职业介绍服务工作,采取开办妇女就业专场、妇女人才招聘会、妇女职业介绍窗口等形式,为下岗失业女工就业提供专门的信息咨询和指导服务,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同时,联系有关企业开辟专门安置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岗位,鼓励下岗失业女职工在农村寻找就业空间,例如承包山林发展效益农业、发展精品畜牧基地等,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持。

  (3)提高服务质量,征集就业金点子。把妇联开展的“巾帼创新业”工程和“巾帼社区服务工程”作为“再就业工程”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各界征集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就业“金点子”,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应在政策、资金、场地等方面大力支持,鼓励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吸纳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参加社区家政服务及教育、卫生、健康、环保、治安等方面的服务工作,解决再就业问题。

  3、强化培训,提高下岗失业女工的政治素质和劳动技能。入世后,社会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女职工作为劳动要素,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技能,通过就业竞争,获取并巩固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而在下岗失业女职工中,原来从事熟练工种或简单劳动的较多,一专多能的人才少,这是影响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的重要因素。为此,有关部门要强化培训工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大龄下岗失业女工的不同特点,以及社会、企业的需要举办各类专业练习班,争取做到每个下岗女职工轮训一次以上,对考核合格的下岗失业女工由妇联与劳动部门联合颁发上岗证,并积极推荐再就业,从而尽快提高下岗失业女工的政治素质和劳动技能,提高再就业能力,增强女职工以高素质和多技能参与公平竞争的本领。

  4、切实维护大龄下岗失业女工的就业权利和安全健康。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

  (1)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和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通过加强执法专项检查和常规性劳动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主要从两方面监督:以保护妇女就业,即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年龄为由拒绝录用;从录用标准上保护妇女就业,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加强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的人数增多,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各级政府在政策和法规等诸多方面为妇女的就业和再就业做一定的预备,切实维护妇女的就业权利。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等制度是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措施,覆盖面已扩大到各类企业,但在实际操作中漏缴逃缴、制度不完善等仍存在,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不力。因此,提高企业参与统筹意识、加大依法收缴力度,完善、健全基金治理的各项制度是当务之急。为此建议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在乡镇企业尽快实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更好地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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