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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状态下公民生命权的保护

时间:2021-02-05 15:05:4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危险状态下公民生命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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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生命权 宪法地位 危险状态 公权力 警察权

  论文摘要:生命权在宪法基本权利中处于独立的首要位置,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生命权与公权力的关系上,公权力为保护公民生命权而设置。具体警察权的行使应该以生命权优先的理念为依归。

  2006年3月1日下午,“超级玛丽”组合成员罗惊、韩萱的朋友刘然与两人联系未有回音。晚上十一点多钟,刘到两人的租住房外打电话仍未能联系上,怀疑煤气中毒,于3月2日凌晨报警。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刘提议破门施救,未被允许。到上午九点多钟,由房东用手中的钥匙把门打开后,罗惊和韩萱已昏迷不醒,遂将二人救离现场。IO月l5日,罗惊死亡,韩萱一直神志不清。4月11日,“超级玛丽”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朝阳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2006年l2月2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告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驳回“超级玛丽”家人的诉讼请求。韩罗两家当庭提出上诉。2007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虽然该案已过去几年,但“超级玛丽”案留给人们的思考并没有结束。如何认识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如何处理危险状态下生命权与公权力的关系,如何规制警察权的合理行使等,都是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生命权的宪法地位

  (一)生命权是独立的宪法权利

  首先,生命权是否为一项宪法权利,学界尚未取得一致的认识。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生命权为一项民事权利。但这里的生命健康权与宪法上的生命权不同,前者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而后者是从公法角度的规定,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关系,强调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目前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截至2005年2月底,在184个国家的现行宪法(含不成典宪法)中,共有153个国家的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占83%。世界有关人权的法律文件也都把生命权写入并给与高度的重视。因此,笔者认为,生命权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项民事权利,又是一项宪法权利,但最主要的是宪法性质的权利。

  其次,生命权有无独立的价值,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生命权是人格权或广义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有 者指出:“广义的人格权则同时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的生活相关联的利益等其他内容。”这是把生命权纳入广义人格权的范围里,其蕴意在于生命权没有独立的价值。笔者认为,生命权与人格权有很大区别,人格权强调的是精神、名誉或非物质上的利益,而生命权更强调的是人的生命的物质存在利益,两者不能混同。

  第二种观点是将生命权纳人生存权的范围,即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等。”也有学者认为,“生命权是生存权的主要内容,有时二者在意义上相同或相近”。对此,笔者认为,生命权是人得以生存的前提,是公民享有生命以及对不法侵害的自卫权和请求保护权,而生存权是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二者显然不能等同,没有人的生命谈不上生存权。生存权更强调的是在现有的生命存在状态下,生命的质量达到最低的限度,主要是一种社会权。同时,生命权是个体的权利,而生存权更强调集体权利。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自杀、自然灾害、矿难事故等,公民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这时的生命与财产、自由等没有直接的关系,但生命却处于延续还是丧失的两难境地。抢救生命本身就意味着公民获得了享有财产、自由权利的前提,也彰显国家对公民生命的尊重。实际上我们在处理自杀、自然灾害等给公民生命造成威胁的情况下,也是不惜一切代价来救助的。因此,生命权无疑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宪法权利。

  (二)生命权处于宪法基本权利的首要地位

  第一,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命的存在及其人体中存在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活动能力,决定了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的丰富程度,从而达至人类生存完善的境界。人的生命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第一个物质前提,然后才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没有了人的生命,社会的任何活动都是不存在的。因此,从人类追寻的发展目标看,“人的生命是一切人类社会价值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属。”没有人的生命就丧失了创造社会财富的可能,没有生命不会有社会关系或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归于消灭。

  第二,从宪法价值的层面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宪法的最高价值就是充分保障人权。在人权谱系中,生命是人权的基础,人权的其它内容都源自人生命的存在,因此,为了追求人类的最高价值,必须将生命权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首要位置。

  第三,从生命权与其它宪法权利的关系上。生命权优先于其它政治自由、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人身自由权是为了生命的自由自在,确保生命的物理空间;平等权是为了生命的尊严;财产权是为了生命的物质保障;受教育权是为了提升生命的价值;言论自由权是为了精神生命的成长;监督权是为了防止生命权和相关权利受到公权力的损害,等等。”如学者指出,“生命是自然人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自然人的任何其他权利均须附有生命权这一‘法定条件’,即便以主体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或利益也无法换回生命,侵害生命权会导致主体权利能力的丧失,自然人一切权利随之消灭,其损害无法准确计量,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逻辑上不证自明。”因此,可以说生命的存在预设了其他基本权利的最终意义。

  总之,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宪法的价值追求,以及生命权与其他宪法权利的关系等角度可以看出,生命权在宪法中必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为各宪法基本权利之首。

  (三)危险状态下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所谓危险状态主要指公民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生命处于将要消失的紧急被动状态,包括自然灾害、地震、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生命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本案中主要的冲突在于“超级玛丽”住在一个出租的楼房里,存在生命权与财产权、隐私权、住宅权的紧张关系,就与这三种权利的冲突来讲,由于存在着首要的生命利益,应遵循生命权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