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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时间:2021-05-27 11:18:2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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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众筹模式已经成为金融时代重要的筹资方式,但由于众筹模式正处于发展的初期,仍有很多的不完善因素,因此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主要从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下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需要进行的防范措施两个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时代 法律风险 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国家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有重要影响。但由于众筹模式的体制还不完善,使众筹模式在我国仍然存在法律风险。为更好的完善众筹发展体制,促进其作用的发挥,做好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众筹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当前我国的众筹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实物回报类众筹和股票回收类众筹,虽然这两种众筹模式都能为企业或者发起人筹集资金,帮助其发展,但这两种众筹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

  1、实物回报类的众筹

  实物回报类的众筹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非法集资。为了避免触及法律风险,吸引各方人士进行投资,众筹网站通常都会对自身的性质进行解释说明[1]。例如,有的人就会对自己众筹的时间进行说明,告知大家他们的这种筹资方法不是非法集资,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筹资方式与传统方式不同,出资人不能得到利润、股权等好处,而大家的行为是购买成品而非投资某个项目。但这种行为有偷换概念的嫌疑,仍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2、股票回收类的众筹

  股票回收类的众筹是投资人通过持有创业公司股票的形式进行的筹资。例如,具有典型性的大家投、天使汇都是通过这种形式的众筹而实现的。虽然这种方式的众筹是当前互联网金融非常重要的筹资方式,但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的法律刑法主要有: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我国法律在《公司法》中,对该类众筹进行严格且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向公众募集股份前,需要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待审核通过以后方可实施[2]。

  二、众筹模式的风险防范

  1、保护投资者权益

  众筹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投资人拥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互联网众筹的管理。一旦出现筹资人不兑现投资人承诺的情况,投资人则无法寻求法律的援助,因为在法律上尚无对该方面内容的说明。因此,可以让筹资人在网络开设风险资金,在筹资成功以后,筹资人没有兑现诺言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补偿投资人的资金;第二,建立第三方资金管理。在对资金进行管理时,第三方需要将筹资人筹集到资金、扣除管理费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公正管理,并且这种方式的管理,还有助于降低风险;第三,加强信息的公示。将信息进行公示适用于整个金融行业,由于投资人处于众筹的不利位置,因此将信息进行公示,有助于投资人掌握资金的去向的同时,还可以对筹资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这种方式有助于增强投资人与筹资人的信任感,促进众筹模式的规范发展[3]。

  2、规范众筹模式的运转

  创新与监控从某种方面来说是统一的,使用众筹模式筹集资金的'多是中小型的企业,其盈利能力还不能达到税收监管的要求,而单单依靠本土信用体系是不能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障的。因此,加强对众筹模式的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此,需要相关部门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规范:第一,净化众筹的环境、提升众筹的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自主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众筹模式可以有效帮助其解决资金问题,促进其企业的发展。但也正式因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些人被利益蒙蔽了双眼,通过众筹骗取资金,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众筹环境进行净化,通过抬高众筹的要求等方式,保证众筹的真实性;第二,完善相关法律内容。当前我国法律在互联网众筹方面仍有一定的空白,这非常容易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造成投资人合法利益的损害。因此,需要相关部门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规范众筹的投资方式,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到各行各业之中。国外已经将众筹模式定义为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给予支持。由于这种模式的筹资与我国传统的筹资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还需要我国人民不断对其进行适应与调整,从而使其能够在我国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繁荣。

  参考文献:

  [1]李玫,刘汗青.论互联网金融下对股权众筹模式的监管[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24-31.

  [2]满鑫,徐娜,李文华等.股权众筹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15(6):89-91.

  [3]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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