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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时间:2022-10-26 08:52:1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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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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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摘要】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上一项特有的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前提,科学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的建立,是保险业稳健经营和有序发展的基础。本文依据我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阐述了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进而发现现行告知义务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告知义务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建议;告知义务

  一、告知义务概述

  告知义务是指在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对保险人的询问予以回答或者说明,投保人在回答保险人的询问时,应当将其知道的所有真实情况客观地告诉保险人,不得有所隐瞒或者故意不作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回答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对其已知道的事项,应当负如实告知义务。

  二、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

  (1)告知义务人的范围

  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是没有什么争议,因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和保险标的有密切利害关系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各国保险法规定不尽相同。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仅仅有投保人为告知义务人。但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合同的履行中还有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关于告知义务人,是否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

  (2)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投保人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但是投保人并不负担无限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实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且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于下列事项如果保险人没有特别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1任何降低保险风险的情况,风险降低不影响保险人承保或者承保费率,反而对保险人有利。2保险人应景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事情。3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4不属于担保范围而且本质上有不重要的。我国的《保险法》虽然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适用。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上述事实为由,提出抗辩。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和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解除合同。如果在发生事故,因合同已经解除保险人自然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没有在合同成立前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然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并不要求没有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联系,只要有故意不告知的事实即可。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告知的是相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联系,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如果投保人因过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在这之前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仍然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未告知的事项对于该事故的发生有重要影响,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可以退还保险费。如果因投保人过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影响不大,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同。

  四、告知义务立法的完善

  (1)增加告知义务人

  首先,从财产保险的角度来看,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时,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财产受损人和保险受益人。根据权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理所当然。其次,从人身保险的角度看,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些情况难以知晓,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使保险人无法确定是否同意城堡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另外,如果经投保人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可以代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此时,其地位为投保人的代理人,告知义务也随之而来。

  (2)《海商法》规定的投保人告知事项应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

  尽管我国《海商法》有上述规定,但是考虑到这样的事实,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富有经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哪些情况应由投保人告知,保险人最清楚那些应该了解那些不用了解,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关事项,不向投保人进行询问,说明保险人对该事项的了解并不十分重要,我们可以视为保险人放弃要求投保人告知有关事项的权利。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应当限于重要事项

  《保险法》第16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该规定没有区分投保人未告知事项为“重要事项”还是“非重要事项”我们认为这种规定并不合理。对于投保人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应当限于重要事项。

  参考文献:

  [1]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适用于案例精解[M].法律出版社, 2008.

  [2]吴勇敏.保险法原理[M].杭州大学出版,2005.

  [3]阮方.浅析保险合同告知义务[M].法学研究,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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