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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完善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人权保障

时间:2022-10-26 05:19:16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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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完善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人权保障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自动履行裁判文书上的义务。债权人由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由于各种原因,强制执行一直不到位,屡屡侵犯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民事强制执行被贴上了“世纪难题”的标签,民事执行难体现出的是对债权人财产权、人身权缺乏保障。

  摘要:本文试图研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权时,如何侵害到被执行人的权益,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点小小的建议。尽管法院针对执行难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比如专门设立了“执行局”,与此同时,法院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风暴”、“假日行动”、“零点行动”、“凌晨堵门”、“新春惩赖行动”、“大杀回马枪”之类粗放式的超职权主义即超程序的执行方式。诸如此类的突击执行风暴缺少法律依据,侵犯了被执行人的诸多法律权益,存在不合法的质疑。如何在不侵犯被执行人权利的前提下,又能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实现,是当前亟待需要破解的两难问题。

  关键词: 民事执行难 被执行人 权利保障

  一、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人权保障的现状

  法谚有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xcutioestnniset-fmctuslegis)。”这也是无救济则无权利最好的注解。

  债权人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如果其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自动履行后,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义务来使自己做出的生效判决得到实现,这对于提升法院自身的公信力,避免生效判决成一纸空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法院为了尽快实现法律文书上的权利,往往在追求权利实现的同时,侵害到债权人的权益。也就是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损害到被执行人的权益,损害其人权。

  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对于如何完善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人权保障的问题,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从程序法层面上讲,二是从实体法程序上讲。下面予以分别讨论:

  (一)从实体性角度看人权保障的现状

  从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来看,目前来说还远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情况。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具体来说有:

  一是,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法院并没有明确的执行财产豁免范围。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应该保留债务人最低的生活费用。但对于最低生活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也不可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为各个地区生活水平的标准不同,其最低生活费用的水平也会不同。

  同时法律并没有对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做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就造成了在强制执行时尺度往往过大,侵害到被执行人的人权。

  二是,对被执行人住宅权的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这其中当然包括了住宅权,并授权执行机关可以查封住宅的权力。

  但实践中对于“生活必需品”含义很难界定,反映到具体执行中,执行官侵害了被执行人住宅权。

  三是,执行标的不明确,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受到不必要的侵害。但实践中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了达到执行财产的目的,执行官在执行受挫时,往往开始执行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侵害,对其人身进行拘留。

  (二)从程序性角度看人权保障的现状

  实体性权利在相关法律中构成了对被执行人权利的核心部分,而程序性权利构成了权利部分的软体部分。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执行人为了达到执行效果不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定,比如在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时或在执行之前也不发出执行通知书。还比如,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月”、“零点执行”等都是侵犯被执行人相关权利的,置被执行人的休息权于不顾。这些行为都具有程序瑕疵,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二、民事强制执行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民事执行除了应该实现债权人私权目标外,还应该能够体现出人权保障的特性。具体来说:

  (一)人权保障是民事执行的中心目标

  1.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人权。争议双方的当事人经过出示证据、法庭辩论、法庭质证,到法院的最终判决,最后法律文书上的判决生效。权利义务可谓已经已经清楚,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应该自动履行权利义务。

  然而现实中发生的情况往往是很多债务人缺乏诚信,不主动履行其债务,民事强制执行设立的中心目的也是针对这一部分债务。法院在帮助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过程,也是保障其人权不受侵犯的过程。

  2.实现债权应以不侵害债务人权利为前提。实现债权是为了不损害债权人的权利,这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法理依据。同样在强制执行中,不能因为维护债权人的权利,而恣意践踏债务人的权利。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法院在作出强制执行时应当以不侵犯被执行人的权利为原则,这也体现出保障人权思想贯穿强制执行的始终。

  (二)人权保障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灵魂

  1.权利人是否进行处分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与否。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权关系,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如果自愿放弃自己的权益,那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就不必启动。国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权利,这也是对人权保障的一种体现。

  2.移送强制执行的出发点也是为了保障基本人权。强制执行应该以权利人是否进行强制申请为依据,当事人不申请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强制执行,其法理依据也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但在目前现有的强制执行制度框架下,有类案件很特殊,即法院执行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不必按照债权人的申请来执行。这类案件包括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法院不主动强制执行,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包括赡养费、扶养费等。国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基本人权,而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

  三、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一)实体性人权保障的完善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诚信意识的缺失,但在强制执行时,当然也不能践踏被执行人的人权,双方当事人的人权都应当予以保障。

  参照国外保障人权的有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在强制执行的现状,本文试图给出几点建议措施,供实践中相关主体参考:

  1.明确树立对被执行人的人权的保护意识。在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如果负有财产执行义务的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隐匿财产或者虚报财产,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对其适用罚款甚至拘留。但同时基于人道主义者方面考虑,如果碰到处在怀孕期的妇女、或者给幼儿哺乳期的,就不适用拘留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当这些特殊情形消失后,还是应该适用相关的规定。也就是,在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必须树立起尊重被执行人权益,尤其是人权的保护方面的意识。

  2.进一步完善执行财产豁免的相关制度。第一,赋予被执行人申请免于执行财产的申请制度。充分尊重被执行人的权利,也应当赋予被执行人维持正常生活的财产权,而实践中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一,立法上不能搞一刀切,统一规定一个数目。而赋予被执行人一定的申请的财产数目更有利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第二,完善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对于执行财产范围的规定体现了一个法制国家对其公民的文明程度。我们应该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成本的标准来确定财产应当豁免的标准。虽然最高法院有豁免范围的具体标准,而且从其规定的范围来看,呈现扩大化的趋势。第三,对财产豁免执行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由于执行程序本身具备对债务人人权保障的独立价值,同时由于欠缺具体的实施程序性规定,实践中对被执行人的人权造成了侵犯。

  3.进一步细化民事强制执行中有关执行时间的问题。第一,对民事强制执行的时间结点有个范围。从从我国目前的执行实践情况来看,多数案件靠突击执行。比如江苏在执行2006年中,多种执行措施,共执行808件。本文观点认为,法院不应当靠执行专项行动来提高执结率。第二,对民事强制执行中采取措施的期限应当予以细化。本文建议应当对处理财产的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在制度上应当赋予被执行人特殊的请求权。如上述法院如果怠于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出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变质或者跌价时,被执行人可以不受执行措施期限限制,请求法院尽快执行处理财产,以保障被执行人财产权不受侵害。

  (二)程序性人权保障的完善

  1.树立程序独立价值理念。在我国由于受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出现了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法律思想。但近年来随着世界性人权潮流的蓬勃发展,原来程序性方面缺少一些价值的内容,现在有了独立的价值。中立性,参与性等等都是其重要的组成成分。

  2.在执行程序中引入两种原则:“当事人主义”原则与“利益衡量原则”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原则已经运用的非常到位,它是指在诉讼中应该围绕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依次展开的诉讼,把当事人置于核心位置的一种诉讼。民事诉讼遵行的是“私法自治”原则,当然强制执行同样的道理,也应该遵行私法自治。这也主要是为了加强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职权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与对待。而“利益衡量原则”的引入在另一个方面是在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同时又在加强职权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该原则的引入能够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当事人合法权利。

  3.确立民事强制执行中程序性人权保障理念。前面已经提到过,民事强制执行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介入的一个司法活动,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权力的膨胀与滥用。而引入现代程序,则可以收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效果,最终达到国家执行权在合理程序规制下有效保障人权的目的。

  四、结语

  我国自实习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民商事纠纷呈现出诉讼爆炸的状态,同时由于实行了市场经济,诚信普遍缺失,由此导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越来越少,由此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执行便应运而生。但在具体的强制执行实践中,法院往往偏向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往往损害到了被执行人的人权。本文通过分析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损害债务人人权的原因,来为进一步如何保障被执行人人权提供一点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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