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

道德绑架法律论文

时间:2021-01-24 14:11:2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道德绑架法律论文

  道德绑架法律论文【1】

道德绑架法律论文

  摘 要 道德绑架法律是指社会一部分民众打着道德的旗号,通过强大的舆论力量来胁迫他人不得不履行或终止一定与道德的基本价值相悖的行为。

  道德绑架法律的影响之深远现在我们还无法估量,但是可以确定的一点是,道德绑架法律现象的不断蔓延不仅仅对于法学理论界,甚至对于司法实践领域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应予足够的关注。

  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不论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还是对于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道德绑架 舆论压力 司法公正

  一、道德绑架法律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随着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的不断更新发展,网络平台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原来主要通过传统媒体引发公众舆论的社会热点问题,现在却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型网络平台迅速传播并影响愈加广泛。

  这种“影响”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增加了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方法,有利于我国司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但是,另一方面却出现了道德绑架法律的现象,为我国新闻媒体的正常运行制造了不必要的障碍,为实现司法公正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2010年8月的某个上午,石家庄某公交车上,一位70多岁的老大爷拄着拐杖上了车。

  老人不顾前边乘客给让出的座位却径直走到对着后门的一个座位前,要求座位上的女孩儿让座。

  因为当时女孩儿正戴着耳机听音乐似乎并没有注意到身边的老人,这位大爷见女孩儿没反应,便一边推女孩儿一边破口大骂。

  被莫名推搡后,女孩儿很不满意,后摘下耳机才明白怎么回事。

  见女孩儿无动于衷,老人居然一屁股坐在了女孩儿腿上。

  女孩儿恼羞成怒,拿出手机准备拨打110。

  司机见状将车停靠在路边,在同车乘客的纷纷劝解下,老人和女孩儿的争论才得以罢休。

  无独有偶,2013年3月13日,河南郑州89路公交车上,一名约60岁左右的老人上车后站在一位年轻女孩儿身后暗示为其让座,女孩儿没有反应。

  随后情绪激动的老人便对女孩儿大暴粗口,进行语言攻击,最后即将下车的老人居然拽着女孩儿的头发拳脚相加。

  每每类似事件发生后都会在网络微博上持续发酵,引来较高的关注度。

  本来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这也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要求,道德与法律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不具有强制性。

  不给老人让座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其他一切个人以及组织机构都无权通过强制措施来迫使他人让座,谁也没有权力以暴力来要求别人遵守道德。

  没有让座,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但对他人实施辱骂以及拳脚相加则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应该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而不是道德僭越于法律之上,道德一旦大于了法律就会呈现公民漠视法律的局面,道德还需要法律来监督,否则让道德衍化成反常态的法律绑架行为就会使道德丧失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某一天一个“座上”的人,没有注意到旁边的老人则会惶恐,因为他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被冠以“不道德”的称号出现在媒体上,成为广大网友抨击的对象。

  而那些没有被让座的“老人”则会更加嚣张,不仅要坐,而且还要挑座,一旦不满意就会破口大骂,甚至大打出手。

  这样,道德似乎已凌驾于法律之上,社会秩序难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

  二、道德绑架法律的深入影响

  近年来,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不正当干预的影响逐渐加深,社会公众高涨的道德义愤以及广大网民先入为主的直觉式价值判断使得司法工作人员承受的社会舆论压力越来越大,无形中给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秩序造成了负面干扰。

  司法活动是司法工作者严格按照法律精神的指导进行的,不应该受到社会舆论和民众道德判断的左右。

  本文基于道德舆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影响就下面案例切入进行探讨。

  事情发生在2010年10月某日深夜,行为人药家鑫驾车不慎将被害人张妙撞伤,但其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受害人连刺数刀致其死亡。

  随后,行为人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次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最终行为人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

  之后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

  同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注射执行了死刑。

  药家鑫案是2011年最为轰动的刑事案件之一,媒体关注度一直居高不下。

  首先,就案情而言,涉及到了交通肇事,后又涉嫌故意杀人,其犯罪性质之恶劣、犯罪情节之严重大家有目共睹。

  其次,就舆论焦点而言,肇事者大学生的身份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的深度反思;同时,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社会地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个是开着车接受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一个是社会服务行业的弱势群体,这样的反差吸引人的眼球,符合当下舆论的关注点。

  因此,舆论哗然,各界人士争论不休也是不足为怪。

  药家鑫最终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将死刑复核权收回,从此以后我国对于死刑判决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可谓是慎之又慎。

  我国《刑法》规定如果不是必须应当被立即执行的死刑的犯罪分子,就可以被宣告适用缓刑。

  对于药家鑫一案的死刑立即执行无疑是受到了社会舆论压力的影响,社会民众直觉式的道德判断严重影响着司法判决,司法独立最终不得不屈服于社会舆论压力。

  三、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司法公正

  民众、媒体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社会普通力量对司法的监督可以有效的扼制不断膨胀的权力,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所以倡导社会监督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然而,当下道德绑架法律现象的不断蔓延正是社会监督权利滥用的恶果。

  当舆论足以左右法官专业判断的时候,法律就会被彻底架空,一种大众司法就会随之出现。

  在具体个案中,当舆论的观点不同于法官的专业判断,而舆论的力量又足够强大时,就难免影响法官在审判中公正裁判,甚至可能使法官产生一些偏见,做出具有倾向性的裁判结果,这就必然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实体公正难以实现。

  同时也破坏了程序公正,大众司法的存在一定会加速或是延缓司法审判,破坏司法程序的内在机制,这不仅会影响裁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证据的专业判断,还会使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受到质疑。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当司法程序受到社会舆论不良影响时,那司法公正全面实现就无从谈起。

  (一)扼制民意的不正当干预

  不论是古代封建社会还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司法活动,都会受到民意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干预。

  在司法公正和民意干预这场博弈中,同时做到既满足社会民众的意愿又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公正结局恐怕往往不很完美。

  因此在肯定民意对司法公正进行社会监督发挥着有力作用的同时,更要清楚地认识到民意滥用影响司法独立这一不争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民意应当被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既要发挥促进的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还要不影响司法独立原则的全面贯彻。

  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限制,就会在无形中助长民意不正当干预司法实践的气焰,那么司法的独立性就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二)杜绝新闻媒体的横加干涉

  人们获取信息的众多途径中新闻报道占据了不可取代的地位,但同时新闻媒体对司法实践的横加干预所引发的新矛盾就无法避免。

  在西方国家传媒权被称为“第四种”国家权力,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相并列,这就对媒体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

  但是传媒权并不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国家权力,传媒只是一种信息传播的渠道,通过传媒公众对于社会信息的知情权得以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广大民众参与权的行使,传媒对社会生活的渗透反映了舆论对社会的监督。

  参与到了社会信息会以不同的方式通过这一媒介传播给不同的人。

  “在这一过程中,传媒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引导了大众的参与权。

  毋庸置疑,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意义重大,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新闻媒体的法律规制还很匮乏,很多案件都会被新闻媒体无节制炒作,当案情被倾向性的大肆渲染后难免给大众和裁判者造成一定诱导。

  因此,对媒体新闻进行立法约束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专门立法的出台应该是最有效的方式,通过立法对新闻媒体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以控制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四、道德绑架泛滥下的法律救济

  道德绑架法律现象肆无忌惮的蔓延势必会给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了协调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我们必须实施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立法

  首先,要完善对道德绑架行为的处罚规定,严格打击性质恶劣的道德绑架行为。

  公交车上的“被让座”,明星等公众人物在自然灾害后的“被捐款”,以及民营企业家不计其数的“被求助”等一系列道德绑架事件中总是有人以社会公德为借口,以行善为幌子,实施一些其实并不道德而且还涉嫌违法的行为。

  以公交车让座事件为例,不但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从法律角度而言还涉嫌故意伤害、侮辱、猥亵妇女。

  所以在立法上,在避免走极端的情况下应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不该仅仅以道德谴责来治理道德败坏,否则势必会助长社会“伪道德”的嚣张气焰和不正之风。

  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道德绑架行为,更应该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保障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二)严格执法

  这里的严格执法主要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

  网络媒体、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不正当干预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就要求司法审判工作者承受得住社会舆论的高压,争取不受各种媒体报道的影响,做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分析判断相关证据,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司法独立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之一,同样也是解决道德绑架问题的必要手段。

  在面对复杂的外界舆论干扰时,作为司法审判人员,应当严格坚守司法独立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同时,这也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大力配合,应当树立现代的法制意识,充分信任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再之,加强司法信息的公开度也必定会降低舆论的炒作力度。

  在阳光执法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将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尽可能的予以及时全面的公开,用权威信息来抵制舆论的负面影响。

  而且,各级法院也应当学会合理利用网络平台,利用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与广大公众进行交流,使司法机关与公众能够在有序、理性的环境下进行平等对话,使司法信息以最佳方式进入大众舆论的漩涡中,这样既会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又可以避免道德绑架导致的司法不公正。

  五、结语

  道德绑架法律的现象频频发生,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当社会公共建设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时候,道德论往往显得越发单薄,当法制建设落后,道德也必然会被一些人所利用。

  道德的无端僭越,伪道德便会凌驾于法律之上,大众司法就会随之产生,不论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还是对于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解决这一问题都具有现实的意义。

  可是殊不知,真正纾解道德危机的根本之策却不在于道德,而在于其他。

  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将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科学守法三个方面完美结合,协调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扼制道德绑架的泛滥,化解道德危机,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郑智斌、吴昊.网络干预的动机及影响.乌鲁木齐:当代传播.2009.

  [3]周永坤.规则权威与政治道德权衡――药家鑫案量刑评与思.甘肃社会科学.2012.

  [4]司法应与权力和民意保持距离.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4.

  [5]陈光中.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比较法研究.2013.

  哈特的道德之法律强制的限度问题【2】

  摘要本文对哈特的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观点和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的共通之处,强调在构建法制社会的过程中不可以忽视道德的补充作用。

  关键词哈特 法律 道德 自然法

  一、概述哈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观点

  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法学的创始人,否定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他与富勒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长期论战的焦点是法是“实际上是这样的”还是“应当是这样的”。

  虽然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他承认法律的发展会受到道德的影响,这与自然法学的法律的价值是为道德服务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而且他认可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会被法律认可并被纳入法律,这就是道德的法律强制。

  哈特认为实证主义的观点是:法律符合或反映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真理。

  哈特承认法律与事实的不必然的联系就构成了法律的道德强制的前提。

  事实上所有的法律在关键问题上和道德是一致的,就是持续的生存。

  虽然道德与法律在追求的价值上不具有同一性,但是从人的目的是生存的角度来看,法律与道德最应该关心的问题是为继续生存提供条件,这也就是哈特在不承认自然法学的观点的前提下为解释法律和道德事实上存在的联系而寻找的出路。

  直至演化出道德的法律强制的限度――“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二、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内容

  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所包含的五个基本原则是人的脆弱性、人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

  人的脆弱性是客观的,人的生命很容易被非理性的剥夺。

  哈特主张为保护人的生命主要采用法律的消极强制手段来限制人身伤害。

  原始社会大自然的狂暴下人类很脆弱,更有相互杀戮,同态复仇,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继续生存,这需要一种制度来弥补人的生命的脆弱,不只是法律的消极强制,还有道德提倡不要互相伤害杀戮。

  法律和道德最低限度共同契合质疑就是承认人的脆弱,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真正理性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在大体上应该是平等的,个体之间不存在压迫关系,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是个体之间关系的妥协和合理让渡。

  贝卡利亚说的每个人出让一部分有限的自由,其结晶是惩罚权,体现的就是为形成强制力保护个体而做出的权利出让。

  每个人大体上平等是文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应有之义。

  人是有社会性的,为了生存,在社会中个体之间相互妥协,达成契约,既有对自己的自由的扩大,也有对他人权利的让渡,人就是在利己与利他之间徘徊。

  人不会为他人而活,在谋求自己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的前提下,也会出现侵犯他人权利的倾向。

  同时一个人也不会对周围的亲属朋友置之不理。

  人介于绝对的利己与绝对的利他之间,走向任何一个极端都不是理性的,需要加以规制。

  人类为实现继续生存这一目的,需要从自然界获取并加工,这都是经过一定的努力得来的,并不是可以随意获取的。

  为了确保每个人都有积极性进行发展,必须对个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法律要明确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和财产权利,对有限资源的保护是法律和道德同时要调整的。

  所以有限的资源是法律与道德结合的一个重要地方。

  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都是有限的,每个人对社会规则的认识程度是不同的,对于是否去遵守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如果允许个人随意去破坏规则,那么对遵守规则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社会也变成无序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维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就是为了确保那些自愿服从规则的人不至于被不服从的人欺骗,弥补认识有限的人的短浅狭隘。

  三、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认识

  哈特始终只承认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阐述的规则只是出于法律和道德的一种偶然的联系,在对道德和法律的无必然的关系的立场上,他并未放弃实际是这样的法的实证主义态度。

  从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发来看,法律和道德在底限上有共通之处,为了生存的最终目的,从不同方面约束着社会的运行。

  法律是认为的强制调整社会的关系和秩序,道德是个体的自觉和他人的舆论,不具有强制力。

  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受到道德观念的影响较大,最基本、最地限度的道德规范会被法律确认。

  法律与道德的共通使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更易于被个体接受并自觉遵守,法律的效力易于实现。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共同部分,我们可以参照富勒的“义务的道德”和“向往的道德”的划分。

  为了让人不因为有限的认识和理解力而懈怠应履行的义务,把义务的道德纳入法律是必要的。

  我们不可忽视法治社会中道德的作用,重视以德治国是法治的必要补充,引导法律趋向和谐的社会关系、有序的社会秩序。

  法律是最底限的道德,确保道德能被深入广泛的接受,使道德不至于因人的认识有限而被遗弃。

  即使在秩序的规范上法律起明显的主导作用,道德的自律是不可或缺的。

  我们的追求是把每个个体的认识能力提高到高出接受道德所需要的水平,从而形成效力及于每个人的道德。

  虽然道德和法律不是完全同一的,但是他们都应该是具有最普遍效力的、被最大范围的个体所接受的社会规则。

  参考文献:

  [1][英]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等译.法律的概念(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美]富勒著.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谌洪果.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道德绑架法律论文】相关文章:

法律论文修改07-13

法律论文写作07-03

法律论文范文07-03

医学法律论文12-01

法律论文的范文07-13

法律论文3000字08-07

法律论文开题报告07-05

法律论文格式07-03

商标纠纷法律论文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