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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

时间:2022-10-05 23:49:1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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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

  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学必须与实践密切结合,而这种结合最便捷的方式就是运用案例教学法。

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

  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1】

  摘要: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学必须与实践密切结合,而这种结合最便捷的方式就是运用案例教学法。

  运用案例服务诉讼法教学不但会使课堂变得生动、具体,更重要的是, 可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案件分析能力,可以更好地使教学服务于学生日后的工作实践。

  关键词:法律思维;案例教学法;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的重任,如何培养出色的人才,如何有效的传播法律知识,是我们需要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当前,我国各个高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以灌输式的课堂教学为主的民事诉讼法教学主要还是停留在老师在课堂上给学生灌输专业理论知识,学生常常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过了一段时间就把知识又“还给”老师了。

  教师在课堂上过于主动,经常是一“灌”到底。

  这种教学方式只能让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思考能力,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锻炼较少。

  但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积极思辨,主动探究的能力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是通过灌输教出来的学生根本不能应变社会复杂而又变幻莫测的案情的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是僵化的。

  正是因为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使教出来的学生不能及时应付突发地问题,不能果断的处理问题,不能独立的思考问题,缺乏应变能力。

  我们急需改变这种局面,引进新的教学方法。

  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的评析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和概念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本文所讲的案例教学法建立在成文法和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让学生应用成文法和相关法理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除非理论上存在分歧的问题,案例分析结论应当一致。

  案例教学法还不同于讲授法中的举例授课方法。

  在讲授教学中,教师也会在讲授过程中举例或者在课堂上分析相关案例。

  但这时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体,由教师进行案例讲解或者由教师积极主动地指导学生分析案例,这跟案例教学法的方法和目的结果都不一样。

  另外,典型的案例教学法是完全脱离教师的讲授,由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和对教师的提问获得解决案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但这种方法必须在高年级或者专业知识层次相对较高的学生中应用。

  目前,我国各地高校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大多都能溶入案例教学法,但这种案例教学法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所选的案例缺乏新颖性。

  不少教师的案例都是若干年前的,多年都不更换。

  如果教学内容发生变化,而案例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这样会使教学内容与所选的案例相脱节,达不到教学效果。

  学生也会对这种案例产生厌倦,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也不会激起学生们的兴趣,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

  其次,有些教师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导致不少案例缺乏针对性,逻辑性也较差,学生对案件的兴趣大打折扣。

  教师虚构案例,这样的举例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这些案例在当时学生也许会记得,但事后会忘得一干二净。

  按照教育心理学一般常识的理解,学生在听到老师举案例时候一般都喜欢听一些真实的、就发生在身边的案件。

  真实的案例,有真实的时间、地点、人物,学生比较容易接受,而且记忆深刻,不容易忘记。

  但一些老师往往忽视这一点,认为只要随便举一个跟教学内容有关的案例就行了,这样不但会使教学质量受影响,而且学生对这种案例没有兴趣。

  再次,师生之间的互动效果差。

  目前,很多学校要求老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师生互动,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这种互动方式是很好,很多老师也在采用这种方式教学,但是,教学效果各不相同,大部分不尽人意。

  三、诉讼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组织与施行

  1.案例教学法是将抽象的诉讼理论和条文化的枯燥程序具体化、生动化的有效方式,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是在诉讼法教学中贯彻素质教育的有益尝试。

  案例教学法虽然是诉讼法教学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但其在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

  另外,以案例为中心的方法和模式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挑战,它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师首先要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对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敏感,又要把握好方向,在教学中的应用要适度、准确。

  这样既能使案例贴近社会生活,又能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并对学生保持持久的吸引力,达到对学生进行知识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双重目的。

  其次要对诉讼法学知识有深刻的领会,这样才能保证对案例的挑选既能适应教学的要求,又能符合精、优的标准,使得对案例的运用达到可以深入浅出、游刃有余的境界。

  再次要有开放的视野,对非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灵活地驾驭五花八门的案例内容,既增添教学的趣味性,又能围绕教学的中心任务开展活动。

  2.案例教学法还要根据教学内容作一定的调整,所以,我们首先要依据教学大纲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进行分类。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学全部教学内容可以分为基础理论、总论、分论三个部分,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个部分的教学方法、教学形式以及案例在教学中的比重。

  基础理论部分纯理论性问题多,抽象性、综合性强,与实践有一定的距离,而且有相当的内容是无需借用案例来说明的,所以对于这个部分的教学应以讲授为主,中间穿插一些案例。

  引用案例是为了解释相关理论,帮助学生理解、吸收。

  3.具体说来,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选择应本着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相关性原则。

  这是教师在选择案例时首先要考虑的。

  我们要依据诉讼程序处理案件,但案件的处理过程并不是千篇一律的。

  所以,要挑选与要说明问题有密切联系的案件。

  第二,典型性原则。

  这是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案例应突出地反映教学内容的全貌,要充分、直观,这样才能帮助学生确立区分相似问题的尺度,突出案例的个性。

  案例的来源既可以是一些经典案例,也可以选择近阶段的典型案例。

  还可以根据学生的见习报告选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因为学生曾经亲身参与这些案例,对这些自己熟悉但存在疑问的案例进行分析,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除经典案例外,应尽量选择近期发生的案件。

  第三,目的性原则。

  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密切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整体布局,切忌为举例而举例。

  第四,适度性原则。

  一方面,教师在教学中的举例数量、频度要适当,因需而设,不可堆砌案例;另一方面,教师所用案例的复杂、难易程度要适中,做到与其他教学方法相辅相成,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此外,笔者认为,系统的案例教学法首先要建立一个案例库。

  案例库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准备和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

  哈佛大学的案例库建立历经十几年,由专门人员负责案例的搜集分类,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并且在哈佛大学采用的是单纯的案例教学法,也就是没有教师讲授这一环节,因此学生有很充足的时间来分析比较多的案例。

  而我们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因为是在讲授后配合使用案例教学,比较现实可行的是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案例数据库。

  当然,这套案例要求有组织、有层次。

  首先,案例的选择要跟教学进度大体同步,每个案例紧扣某一章的知识点,便于学生在案例分析时应用把握。

  对于知识点较少,比较容易自学的章节,也可以较教学进度适当超前,调动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

  其次,案例的选择要有层次性,前易后难。

  排在前面的案例要简单一些,知识点相对集中,待学生掌握的内容越来越多时,排在后面的案例可以逐渐复杂,集中几章的知识点以提高难度,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同时也起到复习巩固的作用。

  4.关于案例在教学进程中的安排问题

  笔者认为,教学者应灵活掌握。

  教学进度不同,案例作用也不同。

  教学活动是逐步深入、循序渐进的过程。

  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教学,其目的和要求是有差别的,这就要求教师在使用案例时也要合理安排。

  笔者将案例的应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习掌握阶段。

  选用与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案例作为问题提出的起点,运用分析方法,引出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从而使学生了解诉讼中的各种程序、规则,初步掌握诉讼法中的各种规定、诉讼法律应用的基本思路和技巧。

  第二阶段是评价判断阶段。

  选用较综合、复杂、完整的案例,通过录像、幻灯、电影等教学手段进行展示,引导学生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评判,检验和巩固教学内容。

  第三阶段是实践阶段。

  这个阶段要以前两个阶段作为基础,在学生有了较扎实的知识积累和一定的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后,精选综合性案例,让学生对案件处理的整个程序进行模拟,通过独立体验,锻炼学生将知识融会贯通,从而达到学以致用。

  5.案例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还要注意把形式多样的教学形式与有的放矢的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

  教学中,在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立体地介绍案例的同时,要注意运用多种方式调动学生的参与程度,以即兴讨论、分组讨论、分别讲评和集中讲评为主,以旁听、模拟审判、实际办案为辅,多种教学形式交叉使用,并不断完善,从而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

  在案例的具体运用中,教师要做到悉心讲评,举一反三。

  讲评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

  无论采用何种教学手段、教学形式,案例之后必须讲评。

  讲评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学生互评,也可以是教师讲评,如有条件还可以请实践工作部门的人员进行讲评,其中以教师讲评最多、也最重要。

  讲评可以多种方式并举,也可以择一而行,但教师要注意拾遗补缺,以便系统地完成教学任务,使案例始终围绕着教学这个中心。

  讲评要注意切忌就事论事,要举一反三,由此及彼,前后贯通,看待问题要全方位、多层次,提高学生思考问题的深度及广度,帮助学生学会灵活处理诉讼问题的技巧和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课案例教学若干问题【2】

  摘要: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学,为我们正确运用民事程序法,保证民事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提供程序性的措施和工具。

  诉讼法学的教学方法较多,案例教学法是民事诉讼法学课教学中运用效果较好的重要方法。

  针对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特征,探讨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主要原则、方法设计等问题,对提高民事诉讼法学课教学质量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案例教学;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研究的内容十分广泛。

  教学中不仅要对法理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而且要对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解决,这样才能取得明显的教学成效。

  如何在教学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既重视理论讲授又重视培养学生能力的有效方法,是一种能够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良好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中的运用价值

  在以往传统的教学过程中,习惯于运用注入式的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一直以来也是大学普遍采取和主要的教学模式。

  教学实践充分证明,注入式教学模式讲授方法单一、学生接受知识比较被动等。

  针对这种教学的实际情况,教学中除了应该注重向学生讲清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外,还要结合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才会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已被教学实践证明是较佳的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教学方法。

  为了证明这种教学方法的有效性,笔者选取民事诉讼当事人这个案例:即有一对夫妻共同到某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在诉讼地位上,都坚持作原告,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以此诉不能成立为由不予受理。

  这样做对否?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应当分析,从诉讼的一般定义和该案例的当事人为着眼点进行具体分析。

  “从理论上讲,此诉不能成立。

  因为没有被告,法院无法进行诉讼活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实现的。

  然而在此案中,法院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当然是不对的。

  针对此案,法院要向当事人讲清道理,使当事人了解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人只是称谓上的差别,其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被告还有反诉权,也会取得原告人的诉讼地位”。

  这种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不仅能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加深理解,而且能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能力。

  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目标取向

  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与其他部门法律一起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

  伴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民事诉讼法在保障民商事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因此,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取向概括地讲表现在:

  (一)提高学生正确把握题眼的能力

  案例教学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只有正确把握题眼,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举一案例说明:“李赵夫妻于1997年7月关于离婚一事,李起诉于某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收。

  对此案应如何处理?”教师与学生分析此案时,首先把握的案情题眼是留置送达制度。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根据这一规定,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即可。

  可见,把握准题眼是迅速解决问题的关键,就会取得显著的教学效果。

  (二)帮助学生准确分析案情

  课堂教学因受时间限制,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按照教学计划既要完成法理讲授,还要完成以案解法的教学任务。

  基于这样的课堂教学目标,针对复杂的案情,教师要做好充分的教学准备,帮助学生准确分析案情。

  现以案论述: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

  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

  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和气,便退出诉讼。

  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再次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就此案来讲,教师的主导性分析地位应体现在瞄准法条,切中案件关键性问题。

  教师的分析过程应当逻辑严密、层次清晰。

  下述分析过程为论证提供了充实性参考。

  教师在课堂教学分析此案时,就应当紧密结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根据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从该条规定来看,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李某的诉讼地位并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李某没有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依职权追加。

  抛开必要共同诉讼分析本题,教师还应当讲明:(1)当事人起诉(包括原告起诉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后撤诉,并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为了防止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对本诉的审理造成不当影响,拖延本诉的及时结案,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介入本诉在时间上的限制,即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方可以参加到本诉中来。

  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可见,教师帮助学生准确分析案情,以现实事例把抽象的法理讲解的通俗易懂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目标   (三)要求学生正确明辨法理

  以案说法的目的在于明辨法理,掌握法理的意义在于正确理解法律规范。

  教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时,要求学生掌握扎实的法理是必要的。

  例如在分析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问题时,有四种观点: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B,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c。

  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D,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教师在讲解分析此题时,运用法律条文是无法解决的,这样类型的问题只有在掌握扎实的法理基础上才能迎刃而解。

  教师在讲解时,要讲明本题考查的是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制度。

  A项中,因委托代理人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其在民事诉讼中并无独立的诉讼地位,故此其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被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诉讼权利是同一的,所以A项正确。

  B项中,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因此B项正确。

  c项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分类不同于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而诉讼行为能力只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因此c项正确。

  D项中,因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需要与委托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和签发授权委托书,因此必须以有诉讼能力为限,此项也正确。

  可见,法律问题的解决除了依据法律规范以外,还需明辨抽象的法理。

  要求学生正确明辨法理是教师案例教学的重要目标。

  三、民事诉讼法学实施案例教学的主要原则和方法设计

  “案例教学法是由哈佛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首创的,是英美法国家进行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必须遵循的教学原则:一是案例选择具有目的性。

  选择的案例要符合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不能使选择的案例与教学内容脱节,更不能单纯为了活跃课堂气氛而无目的性。

  二是案例选择具有真实性。

  真实性是案例的本质属性,如果选择的案例缺乏真实性,不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仅给教学带来难度,而且不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是案例选择具有典型性。

  因为“案例教学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它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积极思考,而且使学生积极参与分析解决案情,锻炼和提高学生运用诉讼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若使案例教学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除必须遵循上述一般原则外,还要注重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

  一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有其独特的内容和发展规律,运用诉讼法基本理论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实现认识方法和归纳方法的统一。

  二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密切关系不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而且在民事实体法中往往还含有民事诉讼法的规范。

  因此,进行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时,结合实体法的内容对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这样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就能使学生比较全面地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三是比较的方法。

  教学实践证实,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方法,应当采取现行民事诉讼法与国内外民事诉讼制度相比较的方法,探讨它们之间的联系性和差异性,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及其优越性。

  “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教学方法,不仅可用先行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加以分析,而且可以同国内外的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分析,这样有助于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特点和精神实质”。

  民事诉讼法学互动式实践教学模式【3】

  摘要 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加强互动式实践性教学,传统的讲座式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法学职业技能培养之需要。

  民事诉讼法学属实践性较强的程序法学科,教师在该门课程教学中,通过互动式实践教学能够极大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案例教学、庭审观摩、法律诊所和大学生人民志愿者进社区实践为互动式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

  互动式实践教学对教师提出了高要求,而且学校还应当投入充分的物质保障。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学 法律职业技能 互动式实践教学

  “我国教育部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重大课题研讨会中提出,法学教育的基本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科学素质,适应社会职业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现代法律人才。”豍因此,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一方面要使法科学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具备基本的法学理论素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使其成为掌握司法实务执业职能的专门人才。

  然而,法学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因此,“法学就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教育,法学教育也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教授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豎

  反思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由于长期以来都受到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将“通才”作为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法学教学方式主要为教师课堂上理论讲座,极大忽视学生司法实务操作技能的培养。

  这就必然导致大部分法科学生通过四年本科学习,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当毕业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后,却很难胜任工作。

  这说明我们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与社会实际需求存在巨大差距。

  “公道地说,中国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所需要的又非法学院所能提供。”豏因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法曹养成机构,法科学生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资格,而后考取公务员,进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条件好的法院、检察院会组织新进的公务员参加岗前培训,但是这种培训主要针对写作能力、办公自动化、计算机运用能力的综合培训,极少涉及法学专业的实践性知识的培养。

  另一方面,这种培训的时间往往只有几个月。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重新定位。

  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以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为重心。

  教师也必须贯穿以学生为中心,与学生充分互动的指导思想,改革传统讲座式的教学模式,构筑多重实践教学法与环节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一、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与互动式教学模式的连接

  “法律职业”有两种含义:一是广义的、传统文化层面上,法律职业被等同于人们所从事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二是狭义的、现代层面的法律职业,是指只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高尚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才能从事的工作。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法律职业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和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我国法律职业是指主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人员,广义的法律职业还包括法院的书记官、法官助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司法警察等辅助性的法律职业。

  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等也包括在法律职业之内。

  法律职业技能,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的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为:法官和律师的司法实践技能,以及利用与应用他们的知识决定争议或得出其他希望结果的手段。

  每一个法律实践领域都有一整套司法实践技能与方法。

  在决定争议中,有关的技术就是:出具诉状、调查取证、解释法律和掌握先例。”

  二、互动式教学模式在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民事诉讼法学》为重要的民事程序法学,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进行主张、举证、提出请求等诉讼行为所依据的法律。

  这就要求民事诉讼法学任课老师要以实践性教学法,加之双向互动式教学模式,将枯燥的程序性规范灌输入法科学生中。

  这种互动式教学模式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学和大学生进社区司法实践等方面。

  (一)《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过程中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模拟法庭应当是各个高校法学院普遍开展的一种案例实践教学法,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加入模拟法庭内容可以更加深入的培养法科学生们的诉讼法实践技能。

  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耗费成本的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法。

  一方面,从“软件”上要求,主持模拟法庭的教师应当是兼职律师,而且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生已经学习完毕民事实体法和主要的民事程序法学知识。

  另一方面,从“硬件”上看,更为重要的是学校已投入资金建立了标准的模拟法庭设备,包括审判庭房间、服装、国徽、法袍、法槌等物品。

  以上两个条件具备了,模拟法庭才具备了基本的开设条件。

  要进行模拟法庭实际操作,师生们还要选取典型案例,这个过程是模拟法庭重要的准备工作。

  选取的典型案例要兼顾民事实体法学和民事程序法学,在各个方面都具有典型性。

  案件不能够太过于简单,否则学生们学得的知识很少。

  此外,模拟法庭选取的案例应当是在现阶段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上争议特别大,适用现行的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结果。

  例如对某一类特殊案例,全国法院系统都没有共同的认识,判决互相矛盾,而且这类型的案例的模拟审判还具有法律研修的作用。

  同学们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法庭辩论中切身的锻炼了自己,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缺点、优点。

  而且还增加了对法律学习的兴趣。

  因此,模拟法庭在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还应当大力加强。

  (二)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过程中的诊所式实践教学

  诊所式教学模式来源于医学院诊所式实践教学经验,医科大学生特别是临床医学专业等学科,在高年级必须进入医院进行专业实行。

  在这种专业实行过程中有专门的医学教授指导,学生亲自进入医院,亲自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一边进行临床医学实践,一边进行理论学习。

  这样就使医学院学生在必要时已经具备一名医师的基本职业技能。

  “‘法律诊所’是近年法律援助和法学教育的一道新风景线。它是20世纪60年代基于对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的认识,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课程。”豐。

  我校政法学院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应当有广阔的前景。

  首先,政法学院大多数法学专职教师都在外进行律师职业,即都取得兼职律师职业证书;其次,我校政法学院与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签订了长期的合作协议,约定政法学院每年定期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派遣学生进行实习;最后,自贡市地处川西南老工业地区,社会矛盾普遍,尤其是工伤、侵权等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纠纷繁多。

  通过政法学院具备兼职律师身份的老师带领,同学们在高年级特别是大四下学期六周毕业实习时就进行诊所式的法律援助,一定能够极大的提高同学们的司法实践技能,也能够在更深层次上掌握法学专业知识。

  (三)大学生人民调解志愿者进驻社区实践教学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和部署,要集中力量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和“化积案、消老案、攻难案”活动。

  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大调解”体系,转变传统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优势,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

  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和四川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决定,在四川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大学生中选派人民调解志愿者进驻自流井区各社区居委会,参与社区组织调解社会矛盾。

  通过一年的实际运行,这项社区司法实践教学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院从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中选派专业基础过硬,综合能力强的同学进驻社区,时间为每周三下午。

  每个社区派驻五个左右学生,一个街道设立两名实践指导教师,分别是政法学院专业课教师和街道司法助理员。

  同学们在调解基层复杂的社会纠纷过程中,将自己所学到的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这种实践教学模式既检验了同学们的专业知识,又培养了法律执业技能。

  三、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互动式实践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突破

  (一)存在的问题

  1.对互动式实践教学本身的认知度不够

  我国高校法学院在讲授法学课程,特别是讲授《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实践性非常强的程序法学时,教师大都热衷于课堂讲座式的讲授。

  而且大多老师认为,法科大学生就应当认真在课堂上听老师讲课,毕业后在进行司法实践的学习也不晚。

  因此,法学院的法学教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程序法学科时,专门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

  这门课程本身就比较枯燥,相较于民法学、刑法学等实体法学科的内容丰富性、贴近实践性而言,民事诉讼法与同学们的日常生活关联性不大,这就使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减弱,法学专业执业技能的提高缓慢。

  2.激励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法学院校的教师热衷于讲座式的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教师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耗费在撰写论著和完成科研课题,为每年的科研积分和职称评审忙碌。

  进行这种互动式实践教学不能增加老师的工作成果,也不能帮助老师评审高一级的职称。

  现阶段我国高校对于教学、科研人员而言,都是双重考核机制。

  教学工作是基础,然而科研成果却成了教师工作完成与否的重要标志。

  因为教学工作完成的好坏很难较容易的进行量化,而科研论文、专著、课题的成果却能够清晰的表现出来。

  因此,教师对教学工作没有抱很大的激情,更对实践性教学模式没有激情。

  (二)突破

  1.提高认识

  互动式教学模式就是实践性教学,这个特征就要求法学院老师们提高认识,把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作为自身的主要教学任务。

  一心想着法学本科培养的大学毕业生主要是应用型法学人才,他们离开学校会立即进入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法律实践。

  2.学校改革管理模式,发挥激励机制

  这个方面就要求大学打破对法学院教师以科研为重的评价体制,通过多个方面激励老师加强学生们双向互动式教学的开展。

  在职称评审、年度科研考评方面给予积极进行互动式教学模式的教师一定的政策倾斜。

  3.通过多渠道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

  师资结构合理是互动式教学良好运行的基础,在《民事诉讼法学》课程配备上要求教师的学历、职称、年龄等到优化,应当是骨干教师才能加入到这种课程的教学队伍。

  我校政法学院已经定期向自贡市检察系统下派区县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通过第一轮的运行,表明效果良好。

  挂职教师在挂职期间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司法实践经验,司法机关也获得了理论上的指导。

  这些挂职老师就能够胜任互动式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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