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

经济合作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分析论文

时间:2021-03-12 18:43:5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济合作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分析论文

  摘要: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飞速发展,而在东盟十国中,尤以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文莱、印尼、菲律宾这七国发展最为迅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也更为密切,于是“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这一概念应运而生。随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经济贸易合作增多,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也日益增多,因此对泛北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和统一的需求就越迫切。本文通过分析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旨在探讨构建法律协调机制的方向和途径,促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经济发展,开创一个新的区域合作格局。

经济合作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分析论文

  关键词:泛北部湾;知识产权;法律协调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启动。该自贸区建成后,中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总额达到世界贸易总额的百分之十三,成为一个涵盖十一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而在自贸区建成之前,广西在2006年就提出了“泛北部湾经济区”的地理概念和经济概念。将东盟中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国家纳入这一区域中,并定期召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希望通过积极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构建一个中国—东盟区域合作新格局。

  一、泛北部湾经济区概述

  北部湾,位于我国南海的西北部,是一个半封闭的海湾,约12.8万平方公里。东临我国雷州半岛和海南岛,北临广西,西临越南,与琼州海峡和南中国海相连。北部湾三面为陆地环抱,蕴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渔业资源也十分丰富。是我国大西南的重要通道,湛江港、防城港、北海港等,都依靠北部湾这一地理优势,发挥着国际物流的作用。而所谓泛北部湾经济区,是于2006年7月在广西南宁主办的首届“环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中所提出的。论坛提出了构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并依据地缘经济概念,超越了单纯的地理概念,将环北部湾经济合作延伸到隔海相邻的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等海上东盟国家,使得这一区域更为宽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是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关系在次区域的进一步深化与细化,对该区域内各个国家及地区的经济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身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中,泛北部湾经济区已开始成为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合作新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经过泛北经济区各国共同努力,经济合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成为东盟合作的新亮点。同时,区域内法律制度的一体化与法律协调机制的构建的需求也日益显现,尤其是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尤为明显。

  二、建立泛北部湾经济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这一概念的提出,中国与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越南、泰国、菲律宾和文莱的经济合作更加密切。2014年双方贸易额达4804亿美元,较上年增长8.3%,2014年中国从东盟进口2083亿美元,增长4.4%;向东盟出口2721亿美元,增长11.5%,出口增速远远大于进口增速。在中国与东盟十国的贸易额中,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居前三位。中越双边贸易额的排名由2013年的第五位提升到2014年的第二位,2014年中越贸易增速达27.7%,其中中国向越南出口637亿美元,进口199亿美元。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必定意味着知识产权方面需要不断的合作和协调。然而,就目前现状而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一些中国公司和企业因在当地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被当地执法机构严厉惩处,还有些中国公司企业是被其竞争对手侵权,因两国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而无法得到救济。如作为摩托车使用大国的越南,在九十年代,中国的摩托车出口量达到最大化,越南的大街小巷充斥着来自中国的各种摩托车。然而近十年,中国摩托车基本退出越南市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越南本国开始大量生产山寨摩托车,质量性能虽比中国制造的差,但价格更为低廉。更有甚者,冒用中国各大知名摩托车商标,如重庆嘉陵,使得消费者越来越不相信这些中国品牌,转而投向日本品牌,最终导致中国品牌退出,而日本品牌占有绝大多数的市场占有率。另外,还有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在印尼被恶意抢注等多起知识产权的纠纷。我国在不断加强与泛北部湾各国经济合作,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同时,知识产权纠纷案也日益增多。这就要求我国和泛北各国需要尽快协调本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得整个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整个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目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体化是不可否认的趋势所在。世界各国、各区域经济密切联系、共同发展,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亦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体化主要通过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等方式来实现。如早在1997年,东盟各成员国在曼谷签订《东盟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该协议明确加强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探索和建立适合东盟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1997年,东盟知识产权协会年会召开,会上各成员国也基本达成了“严谨且强调执行力”的向欧盟体系学习的共识。2010年,共同通过《2011-2015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为实现东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法的一体化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行动指南。同时,泛北经济合作区各国也参与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要遵守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作为这些国际条约的共同缔约国,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提供了可能性。

  三、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的途径

  构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主要途径是:从各国知识产权现状和保护水平出发,顺应全球知识产权统一化的潮流,以国际条约作为合作基础,同时考虑区域内各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特色和优势,建立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一体化进程。

  (一)以国际条约作为合作基础

  作为世界上目前最大的贸易性国际组织,WTO在国际贸易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泛北部湾各国均已加入WTO,经济较不发达的越南也于2006年加入,因此各国都需要遵守WTO各项协定,自然包括TRIPs,即《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迄今为止在世界范围内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与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TRIPs对绝大多数类型的知识产权都进行了规定和保护。在法律制定方面,包括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也是首个对知识产权执法及其程序作出规范的国际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措施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引入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各成员国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准则,也是处理各成员国间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也为绝大多数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国家所承认和参与。另外,作为东盟成员国,还需遵守东盟国家之间所签署的《东盟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以及《东盟知识产权合作行动计划》,这些条约都规定了区域内知识产权合作的目标、基本原则、合作范围及争端解决机制,成为泛北部湾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坚实基础。

  (二)适应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知识产权的区域情况和特色

  泛北部湾各国在经济发展上来说,绝大多数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具有自己本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特色。而在国际条约中,鲜少出现对泛北部湾各国特有的传统医药知识、民间民族文学艺术表达,如传说、手工艺品、设计、音乐、民俗活动、节庆等文化形式的保护。因此,以泛北部湾各国自身文化作为基础,制定和协调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特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如在中国有着上千年历史的中医医学,在西方国家,因为和西方医学理论相差甚远,西方各国也没有对中医的基本概念和认识,中医中涉及到的“经脉”、“邪风”等概念也无法准确翻译成英文,因此很难得到西方各国医学界认可,更遑论能对中医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中医理论在东南亚国家因为历史、文化和距离上的原因,却能得到普遍接受和认可,甚至在泰国、越南等国发展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结合中医理论的医学治疗方式。因此,对于中医医学理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泛北部湾各国在制定和统一知识产法律时应当考虑的,也有具有非常高的可能性的。另外,东南亚国家珍稀动植物品种和民间秘方也非常丰富,由于认识到了生物和遗传资源在开发药物和相关工农业产品开发中的巨大价值,东盟于2000年制定了《关于获取生物及遗传资源的东盟框架协定草案》,泛北各国制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亦可以以此为参照,共同保护本国的生物多样化和遗传资源。

  (三)构建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中提出要建立相关争端解决机制,但没有作出具体且可执行的规定。而《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仅仅制定了协商条款,当出现争端时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也未建立专门负责处理法律问题和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的机构。因此,在泛北各方出现知识产权争端时应如何处理,可以适当参考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同时仍需要建立特有的争端解决机制。首先,泛北各国可以先参考利用东盟各国协商解决的方式,鼓励争端双方积极协商,寻找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便于经济、高效地解决争端。泛北区域其他国家也可以以斡旋、调停等方式参与其中。但当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时,还应尽快建立一个司法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甚至致力于构建一个全面、终局的解决争端机制。作为目前统一化进程最快最完善的欧盟,所制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十分值得我们学习。另外,泛北八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因此一旦出现知识产权争端,争端双方若为东盟成员国或中国和另一国,均面临两个选择。两国可以选择WTO争端解决程序或东盟内争端解决机制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程序。因此,泛北区域内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知识产权工作专门小组,由这个小组通过提交报告的方式研究和讨论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是一个较新的地域概念和经济概念,整个区域的经济合作和发展,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法律制度的协调尚需长期的实践和经验累积,构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知识产权的法律协调机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吴薇主编.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5.

  [2]贾引狮.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变迁的路径依赖与创新[J].青年法苑,2011.5.

  [3]申华林.东盟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体化问题与前景[J].桂海论丛,2005.2.

  [4]高兰英,宋志国.<2004-2010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及实施述评———兼论其对构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的启示[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12.2.

  [5]曹剑飞.从欧洲一体化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途径[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0.3.

  [6]何红军.全球背景下泛北部湾地区的经济合作[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7]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中心[EB/OL].[8]2014年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EB/OL].

【经济合作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分析论文】相关文章: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财税机制的关系论文10-30

科技金融平台运行机制分析论文04-01

基于信息素的制造系统动态协调分析论文04-02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机制分析论文04-05

参与亚太区域经济合作论文11-04

关于试分析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经济合作发展论文07-27

高校安全信息管理机制分析论文03-15

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政策分析论文10-26

市场价格机制防范对策分析的论文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