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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平等权在法律保障上的相关探析论文

时间:2021-03-13 12:30:2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农民工平等权在法律保障上的相关探析论文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平等权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平等权在法律保障上的相关探析论文

  (一)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形同虚设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说是法律所赋予的不容剥夺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宪法精神明确告诉我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完整的,是不容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行剥夺的。然而,在我国《选举法》(1995年修正)中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分配,需按照农村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4倍于城市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方法。也就是城市人口的选取权是农村人口的4倍,这样看来,在法律上,就存在着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享有的政治权利不平等的现象。

  (二)农民工没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

  1.农民工的薪资水平持续过低,还存在着被拖欠的现象。目前,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一般都是有毒性、有害性、危险性强的工种,然而他们的工资水平却不能与工作相匹配,与城镇居民更是相差甚多。另外,还有许多雇佣农民工的企业会巧立名目克扣农民工工资,收取其他费用或是肆意拖欠,这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据有关调查统计可知,以深圳市国有企业为例,在农民工工资水平为800元左右的情况下,同等岗位的深圳户籍员工月工资则可达到2500元左右。

  2.农民工的工作周期长,环境也较为恶劣。虽然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可因劳动者的性别、宗教、种族、民族等的不同而在就业上对其有所区别,但实际的情况是,农民工通常只能找到最苦最累、工资最低、条件最差的职业。有统计数据显示,当前矿井中真正在井下第一线工作的人80%至90%都是农民工,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人数也可占到80%至90%。

  3.就业率过低,失业率过高也是农民工面临的一大难题。农民工通常本身没有较高的文化教育水平与较高的技能,很难找到工作,即便是找到工作,一般工作环境差,强度高,危险性强的工种。

  (三)农民工没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1.国家投入的教育经费大部分都用于城市,而农村的教育经费却少得可怜。根据中国社科院相关调查研究结果我们可以了解到,在2002年,我国社会上下对教育事业的总投资可达到5800亿元,然而,人口总数能占全国人口60%以上的农村人口仅获得了教育投资的23%,而占总人口数不到40%的城市人口所得到的教育投资却在75%以上。

  2.在决定教学成果最关键因素的师资上,农村与城市相比,又相差甚远。城市学校内的教师往往受过系统的培训,教学经验也比较丰富,而农村的教师大部分都是没有足够教学经验,没有受过系统培训的民办或代课老师,这严重影响了农村人口的受教育水平。

  3.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农村人口所能获得的教育机会较城市人口相比,又有很大的差距。农村人口中,文盲比例较高,绝大多数农民都是低学历人员,并且农村人口的辍学率远远高于城市人口。

  (四)农民工缺乏平等的社会保障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益。然而,事实上是,国家每年对社会中所投入的社会保障资金,绝大部分都花费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当中。而农民的社会保障福利却少之又少。当前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虽然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但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看病时依然面临着医药费贵、医疗保险无法报销的难题。

  二、农民工未能享有平等权的原因

  (一)等级制度遗留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森严的等级制度控制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部分中国人民还有着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这种等级观念的影响很难根除。所谓等级制度,即根据社会成员的性别、家庭出身、社会资源的占用情况来对其进行地位划分,并区别对待,拥有资源越多、出身越好的人享受着越高的等级福利和社会待遇。可以说,在目前的社会现状中,农民工属于社会的底层人员,他们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最少,因此在等级观念的影响下,农民工只能接受最低级的社会福利和待遇。等级制度的观念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性,也使处在社会底层农民工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在这种环境下,农民工很难意识到自身应当争取的平等和公平理念,可以说,如何进一步消除社会上等级制度的消极影响是一个非常重要又十分困难的任务。

  (二)缺乏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今在现代社会当中,权利本位占据主导地位,法律规定所有人的合法权利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随意侵犯或肆意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为社会付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理应受到法律全面合理的保护。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仅宪法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括性规定不能很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专门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出台,这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利经常遭受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

  所谓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在195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后形成的条例中规定,中国公民分为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形成以后,农民就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社会阶层,也可以说是一种独特的身份标识。但现实是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接受教育、劳动就业等诸多方面的特殊待遇越来越多,农民却在进城务工后也很难摆脱原有的农民身份,成为城镇居民,享受更好的社会待遇。

  (四)没有法定的维权组织

  长久以来,农民工之间缺乏一个能够将农民工团结起来,代表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或机构。该组织应该能够使得农民工对自身的意愿进行顺畅的表达,将农民工的呼声传递出去,对社会或是国家政策产生一定影响,促进社会公正,推进社会权益的再分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最有效的手段。因此,要想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平等权,我们有必要建立起合法的专门性的农民工维权组织,代表农民工向社会传递呼声,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再分配。

  三、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工的平等权

  (一)改革户籍制度,进一步给予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社会现状中,一直以来实行的户籍制度不再适应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弊端。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社会断层的出现,即社会上的一部人比较容易快速地迈向现代化,享受现代化社会,而大多数人却无法迈进现代化。所以,社会必然的趋势就是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国家应该做到将原有的二元户籍格局打破,进一步消除城乡户口的区别,给与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

  (二)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并纳入权利保护体系

  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解决现有的农民工发生事故出现工伤却没钱治病的问题,通过法律督促相关负责人积极承担责任,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花销应当建立报销渠道,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大病没钱治的难题。

  (三)对农民工开展普法教育

  需要对农民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权利的意识,对其教授公民合法权益的相关知识,促使其意识到平等权的重要意义。让农民工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动维权。整个社会也应当加强对公平公正的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消除等级制度的偏见,使农民工受到平等对待。

  (四)建立代表农民工的维权组织

  要建立起有效的代表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权组织,争取使农民工维权组织享有与妇联或工会等组织同等的政治地位。经由农民工维权组织对农民工的呼声进行有效的传达。但是建立该机构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服从政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