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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时间:2017-10-31 09:11:37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搬迁安置实施方案【1】

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实施搬迁安置,是省委、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对于加快全省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此类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根据省委、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5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8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积极稳妥实行移民扶贫,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群众实行搬迁安置,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帮助搬迁群众改善发展环境,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是政府引导、村民自愿。

  政府积极引导,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做到成熟一个村搬迁一个村,不搞突击行动,不搞强迫搬迁。

  二是整村搬迁、稳步推进。

  搬迁的村庄需全部农户搬迁,但可以分期分批进行。

  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户意愿,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农村安置和城镇安置相结合,建房安置和买房安置相结合,具体安置形式由农户自行确定。

  鼓励农户到城镇安置,原则上不搞跨县(市、区)安置。

  四是规划先行、讲求实效。

  集中建新村安置的,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切实搞好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村民住宅原则上由农户按规划自行组织建设,不搞统包建房。

  二、扶持范围

  离村委会或大村6公里以上、200人以下,且解决“五难”问题成本过大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等贫困地区的边远分散村庄,以及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村庄,列入扶持范围,逐年帮助其搬迁安置。

  三、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标准:搬迁建房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省财政给予搬迁农户每户补助1万元,地级市和县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给予补助。

  (二)有关要求:1、原则上以一个家庭为一户,一个家庭有多个儿子的,未结婚的与父母共作一户;已结婚的单独作一户;全都结婚的,父母跟随其中一个儿子作一户。

  2、在上报年度搬迁计划前已自发搬迁离村,并且已建或购买楼房的农户不列入补助范围;靠租房或建泥砖房居住的农户可列入补助范围。

  3、搬迁户数和户主名单经核定后在村内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凡多报户数的一律取消补助。

  县级扶贫办应设立举报电话进行监督。

  四、有关政策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搬迁农户在原村承包集体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经营权不变,并有权自行决定依法流转。

  原享有公益林补助的,补助仍归承包农户。

  原则上在安置地不给搬迁户配置耕地,但有条件配置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承包经营手续;在安置地承租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当地村委会鉴证;与安置地村民或集体置换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经乡镇国土所鉴证,并划出置换地的红线图。

  (二)宅基地。

  搬迁农户在本行政村内安置的,其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搬到本乡镇其他行政村安置的,由乡镇政府与接收安置方协商安排;与安置地农户置换宅基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并经乡镇国土所认可。

  搬迁农户的宅基地应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利用荒坡地和空闲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涉及使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另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搬迁农户办理用地手续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并免除建房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

  (三)户籍和行政管理。

  搬迁农户原则上应将户口迁入安置地。

  安置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搬迁农户的迁移落户手续。

  搬迁农户入户后实行属地化管理,涉及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民主权利、社会治安、就业培训等方面均由安置地政府管理,享受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待遇。

  (四)其他扶持政策。

  搬迁农户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工商企业的,当地有关部门给予扶持,优先发给经营证照。

  搬迁村中的农民工回乡创办各类企业或者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搬迁农户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规定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搬迁农户符合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优先列入低保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扶持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

  (一)财政部门负责按时下达、发放扶持资金。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搬迁计划下达补助资金。

  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下拨县级。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安排到户,并根据搬迁农户的建房进度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搞好房屋基础发给一半补助资金,第一层封顶发给全部补助资金。

  (二)水利部门对集中安置新村修建自来水工程,按其已列入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范围的人数予以补助。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扶持集中安置新村的进村公路建设。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优先给搬迁村安排宅基地用地指标和办理审批手续,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给集中安置的新村搞好规划和设计,及时发给乡村建设许可证。

  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六)林业部门办理搬迁农户宅基地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时,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教育部门负责安排搬迁户子女在安置地就近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给予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的同等待遇,免缴义务教育借读费,并在两年内享受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搬迁农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入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享受国家助学政策。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搬迁农户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作为全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的重点,纳入智力扶贫范围。

  户籍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搬迁农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优先纳入智力扶贫范围,享受免费入读技工院校等国家助学政策。

  优先免费吸收搬迁农户家庭45周岁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

  (九)供电部门负责扶持集中安置新村通电设施建设,免收增容费,原则上把低压线路拉到农户电表前,表后线路及相关设施由农户出资解决。

  其他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相关扶持工作。

  六、组织领导

  整村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取得实效。

  (一)县级政府是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搬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摸清需搬迁村庄的情况,逐村进行搬迁安置的可行性论证,制订扶持搬迁规划,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抓好搬迁安置任务的落实。

  (二)搬迁村所在的乡镇政府是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负责协调落实安置地点,解决建房宅基地,协调建设规划部门做好新村规划和设计,指导搬迁农户建房,协调有关部门扶持新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各级扶贫办(老建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掌握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的情况,拟订扶持搬迁计划,检查督促和指导镇、村抓好搬迁安置落实等工作。

  县级扶贫办(老建办)要对全县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造册登记,逐级上报省扶贫办;要加强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落实扶持集中安置新村的供电、自来水、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的年度搬迁计划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省扶贫办。

  省扶贫办根据各市上报的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竞争程序确定年度安排计划方案。

  搬迁安置实施方案【2】

  为切实做好我县20**年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按照《安康市20**年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总体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实行梯次搬迁,达到富裕户进县城,中等户到集镇,一般户住新村,困难户靠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 政府主导,群众自愿。

  (二) 统筹城乡,规划先行。

  (三) 相对集中,设施配套。

  (四) 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三、任务及目标

  20**年全县搬迁安置3000户12000人,其中:特困户搬迁安置300户。

  通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努力实现移民搬迁户居住安全舒适、生活设施配套、公共服务改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的目标。

  四、搬迁对象

  1、对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害、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区域的农户进行搬迁;

  2、对生存环境恶劣、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区域的农户及农村危房户进行搬迁;

  3、对旅游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以及对生态环境存在潜在威胁的农户进行搬迁;

  4、对因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农户进行搬迁;

  5、不符合上述1-4条规定条件的农户,也可自愿搬迁到县外、县城、集镇及集中安置点居住,除不予建房补助外,均可享受与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同等的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

  五、安置方式、补助标准、用地标准及优惠政策

  (一)安置方式。

  釆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有业安置与有土安置结合、以有业安置为主,鼓励进城,支持外迁。

  1、进城居住。

  鼓励有条件的搬迁安置对象举家到县城、中心城市置房居住。

  2、集镇安置。

  鼓励和支持在集镇规划区内集中建房安置移民搬迁农户。

  3、集中安置点安置。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选择符合安全条件、有利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居住规模的安置点,引导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入住集中安置点,建设“土地集约、产业集聚、人口集中、城镇化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

  4、对痴聋傻哑、鳏寡孤独以及无能力建房的农户,实行购房或统建免租金房集中安置。

  免租金房建筑面积控制30-50平方米。

  5、支持外迁。

  鼓励有条件在外省市工作、务工人员在当地置房或投亲靠友定居。

  6、分散安置。

  允许在本村集中安置点附近地质稳固的地方或水、电等设施较为完善的公路两旁采取“藤结瓜”的方式自主建房安置。

  (二)补助标准。

  1、对符合本次移民搬迁安置条件、经验收实施完成了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每户按15500元给以奖补,特困户每户再增加配套建房补助资金1000元。

  同时享受县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2、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资金渠道不变、县级整合项目资金的原则,将以工代赈异地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电力改造、道路交通、教育、医疗卫生、通信设施、水利等各类资金综合用于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三)用地标准。

  本着“节约土地、降低成本”的原则,鼓励通过联建单元房的办法在安置小区建设多层住房,农村社区独立建房或分散建房的移民搬迁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米。

  (四)优惠政策。

  凡被列入移民搬迁计划的搬迁户,在移民搬迁安置中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建房户及进城入镇购房户涉及国土、财政、林业、交通、规划和住建部门除办证工本费之外的一切费用。

  2、集中安置点建房涉及电力、电信、广电、移动、联通线路及杆位的改线、迁移,由相关单位自行迁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优先安排和解决集中安置点人畜饮水、河堤、排洪等项目。

  将土地治理、丹治工程等惠民项目向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村倾斜。

  4、优先对搬迁户安排农村沼气池建设,对集中安置点统一建一处沼气池的,按实际共用户数补助。

  5、对移民搬迁户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浮动利率范围内适当下浮,贷款额度放宽到5万元,还款期限放宽到三年。

  6、根据群众意愿,保留或处置移民搬迁安置户原有承包地、林地、宅基地。

  7、电力、交通、广电、通讯、文化、教育、移民、卫生等部门,对移民搬迁安置点给予积极扶持,优先安排惠民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了加强对我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研究确定移民搬迁安置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镇应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移民搬迁政策宣传、对象选择、类型确定、规划选址、征地建设、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部门配合,多方协作。

  县、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

  项目镇:负责制定本镇年度移民搬迁规划和实施方案,集中安置点的征地,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的图像、文字资料等软件档案收集归档。

  县监察局:负责制定移民搬迁安置有关工作纪律规定,对移民搬迁安置对象、补助资金兑付、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及其建设进度、质量等进行全程监督,查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整合办法,项目工程计划编制,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产业开发项目申报和向上级争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移民搬迁安置配套资金落实,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到户补助资金的“一卡通”兑付。

  制定项目资金运行管理办法。

  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移民搬迁安置资金使用的全面审计核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移民搬迁户中的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的救助工作,筹集特困户建房资金不足部分。

  县人劳局:负责农民进城奖励政策兑现、就业培训和安置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户型设计、基础设施、服务配套等方面的规划。

  负责建房施工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管。

  县住建局:负责进城入镇移民搬迁户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房屋产权证办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移民搬迁居住安置点地质灾害前景评估、协调集中安置点建房用地报批、移民搬迁户宅基证办理及搬迁安置工作经费筹措等。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内的道路、桥涵设计和建设,负责公路沿线建房红线控制及涉及公路交通方面有关手续的办理。

  县农业局:负责移民搬迁户的农业设施、农业技术推广扶持、沼气池配套建设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点的洪涝避灾前景评估把关、人畜饮水、排洪、河堤建设及水利惠民项目的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搬迁移民林业惠民政策的落实兑现,集中安置点公路、小区内三化一片林的设计实施工作。

  县扶贫开发局:负责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计划的编制、工程实施与管理、项目检查验收和搬迁农户奖补政策资金兑付的审核把关。

  县移民局:负责库区内移民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的设计、实施及库区移民村特困户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的筹措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做好价格监管,防止哄抬建材价格,确保移民搬迁安置所需建材市场价格平稳。

  农业银行、县信用联社:负责足额组织移民搬迁户贷款规模,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浮动利率范围内适当下浮,贷款额度放宽到5万元,还款期限延长至3年。

  县电力局:负责全县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供电电网设计和工程实施。

  (三)培育典型,示范带动。

  各镇都要规划建设一个100户以上的移民搬迁安置示范小区,为有条件进城入镇的移民搬迁安置对象提供房源。

  项目村要规划建设2-3个集中安置点,以此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步伐。

  同时,要从移民户稳得住出发,探索组建产业协会,形成产业协会+基地+农户的新型产业格局,促进农民增收。

  (四)健全机制,规范运行。

  1、建立规划先行机制。

  县上制订总体规划,各移民搬迁安置点要有具体规划。

  规划要从村从镇做起,逐级上报,分级审批。

  重点集中安置小区和重点镇安置规划由规划局负责编制,转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审批。

  一般集中安置小区及分散安置规划由县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项目镇编制,报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批。

  2、建立资源整合机制。

  要整合各类可以利用的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移民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产业发展、农民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建设。

  3、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从20**年7月起,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项目镇和包联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由县考评办会同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量化考核指标,制定考核评价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列为年度“一把手”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设立单项奖。

  4、建立公开运行机制。

  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确定实行群众代表参与的听证会制度和监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审计制度。

  对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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