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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安置方案

时间:2021-01-08 11:29:16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企业搬迁安置方案

  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

企业搬迁安置方案

  各企业集团、有关企业:现将《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规范老城区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特制订本操作规范。

  一、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标准(一)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

  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对经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职工,搬迁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符合以上情形的职工主动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根据职工申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

  算办法和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办法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1.2008年1月1日前,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济情况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2008年1月1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青岛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职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搬迁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在全市企业未实现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前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

  二、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六)搬迁企业在制定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前,可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接受事前政策指导,确保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有序、合法、合规。

  (七)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八)搬迁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工资、医疗费、工伤人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欠费的具体解决时限。

  (九)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企业概况。

  企业情况简要介绍,包括搬迁企业性质及拟搬迁去向等内容。

  2.搬迁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企业内退人员、工伤人员、企业精减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包括:企业与职工如何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况的职工如何安置等。

  4.职工欠薪欠费处理情况。

  主要是明确职工欠薪欠费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清偿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

  (十)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搬迁企业可制作《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安置方案相关问题说明》,对方案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释,并对相关情况向职工说明,以利于职工更好理解方案内容,顺利推进职工安置工作。

  三、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十二)搬迁企业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携带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一式四份(无主管部门的一式三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议通过的决议原件,按照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其中,中央、省、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与港澳台企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般自收到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方案,加盖公章确认备案。

  (十四)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企业不得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审核(十五)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

  (十六)搬迁企业在土地补偿资金清算前应如实核算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该额度进行核定,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搬迁办。

  (十七)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安置职工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时据实扣除。

  (十八)搬迁企业使用职工安置资金,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工安置资金使用申请,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一份,并填写《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一式四份,职工花名册书面形式、电子形式各一份。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报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审核并盖章确认。

  (二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

  企业职工安置的实际情况,可核定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职工安置资金。

  核定一次性拨付的,企业须保留职工安置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备查;核定分期拨付的,职工安置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十一)自申请拨付第二期职工安置资金起,企业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前一期职工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如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上述材料提交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再一期职工安置资金申请提交之日。

  (二十二)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可直接由市财政资金平台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十三)搬迁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用于职工安置的,企业须填写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按照《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规定向市搬迁申请支取。

  (二十四)企业资金使用须按照企业所报搬迁方案和资金申请实施,如有不符,须提交证据说明原因。

  资金未正常用于搬迁的,市搬迁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的,暂停资金的核定拨付。

  附件:1.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2.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使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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