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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方案

时间:2022-10-05 16:53:26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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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方案

  三证合一方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合并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三证合一方案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三证合一方案

  三证合一方案【1】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

  在我市现有企业注册登记“证照联办”改革基础上逐步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即在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依托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颁发加载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二、实施范围

  目前,暂定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公司设立登记,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扩展至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类型登记。

  三、实施步骤

  2015年4月底前,在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武进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三证合一”工作;2015年6月底前,金坛市政务服务中心、溧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天宁区政务服务中心、钟楼区政务服务中心、戚墅堰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三证合一”工作。

  有条件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四、实施流程

  实行三证“一窗办理、一表填报、一网录入、一证三号” 的登记新模式。

  1.一窗办理。

  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完成名称预先核准后,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发放申请文书或表格,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办事流程。

  同时收取企业的申请材料,及时将申请材料流转给工商、质监、国税和地税部门。

  2.一表填报。

  整合“三证”申请表格为一种表格(《企业注册登记“三证合一”申请表》),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即可。

  3.一网录入。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将表格中信息录入平台,平台自动将数据推送至工商、质监、国税、地税。

  申请人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提交的申请材料重复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复印或扫描成档案影像,原件由工商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质监、国税和地税。

  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都需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工商部门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4.一证三号。

  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及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通过各自系统生成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由综合窗口颁发加载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并收取相关费用。

  不予许可的,各部门要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至综合窗口。

  申请人如另需单独领取相关证照的,凭“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到各相关部门通过各自系统予以无偿补打。

  五、实施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三证合一”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实施。

  市政管办、市工商局作为牵头单位,要会同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全市“三证合一”改革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人员、网络、设备等的经费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辖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的实施步骤要求,做好本地区“三证合一”的实施推进工作。

  2.规范工作制度。

  市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要规范开业、变更(包括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制定《企业注册登记“三证合一”申请表》,明确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及办事指南,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积极开展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篇2: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在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求实创新的原则,改革现行市场主体准入机制,营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三、改革内容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行政职能,不改变原有证照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按照 “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统一发照”的模式,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向申请人颁发同时加载企业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1.一表申请。

  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一份表格可以同时申办三证(照)。

  2.一窗受理。

  是指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三证合一”登记综合服务窗口。

  由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全部的申请材料同步流转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窗口。

  3.信息共享。

  生成的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统一推送至并联审批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4.限时办结。

  工商窗口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质监窗口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国税、地税窗口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录入登记信息及打印文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统一发照。

  由综合服务窗口向申请人颁发加载有企业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

  四、实施步骤

  1.制定《泰和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泰和县“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贺晓明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缪丹担任,成员为县政府办公室、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编办、县法制办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工商局(7月13日前完成);

  2.召开泰和县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

  学习省政府“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文件,明确职责分工,进行工作部署,落实改革经费(7月17日前完成);

  3.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7月20日起全面实行“一照三码”(一照三码”是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合并为包含“三证”功能信息的营业执照),第二阶段自10月1日起全面实行“一照一码”(将原来的税务登记号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合并为编码位数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部门协调。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2.明确职责分工。

  县“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后台服务保障工作,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本级“三证合一”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县法制办负责“三证合一”工作法律指导和监督,县编办负责协调“三证合一”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3.积极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角度地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夯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社会需求基础。

  三证合一方案【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措施、攻坚克难,认真学习贯彻系列文件精神,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优化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到人,确保“三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6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三、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

  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

  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四、切实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

  “三证合一”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凡是能够通过网络解决的都要充分利用信息化优势,实现网络实时传输,提高办事效率;凡是能利用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都要通过共享平台交换并应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

  税务总局将完成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系统(国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口退税系统、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等应用系统的改造工作。

  各省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60号)要求,落实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代码的衔接方案,配合有关单位,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改造自有税务应用类系统及网上办税等系统,实现与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系统的对接。

  五、切实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工作环境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方面。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纳税人了解“三证合一”改革的内容、意义,知晓“三证合一”改革带来的便利,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要积极编制“三证合一”办税指南、纳税辅导小册子、办税流程图等宣传材料,并放置于登记机关服务大厅,或在税务机关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方便取用和学习。

  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让广大干部熟悉新设、变更以及注销登记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精通改革内容和意义,同时,选派素质高、业务精的工作人员承担窗口受理工作,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六、切实狠抓督办落实

  督查督办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要落实“三证合一”改革的绩效考核工作,将“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列入2016年第四季度绩效考核,按照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考评考核。

  税务总局也将适时组织开展“三证合一”改革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圆满完成。

  为了各地相互借鉴经验,共同推进“三证合一”改革,税务总局将编发《税收征管工作动态(三证合一改革专辑)》,刊载各地改革进展情况。

  各地要及时将改革动态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同时,自2016年10月起,每月终了后5日内,各地要将“三证合一”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取得成效、后续监控相关数据及工作中的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各单位要在报送材料后加注联系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

  报送材料请上传至税务总局FTP(征管和科技司/制度处/三证合一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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