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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22-10-08 13:17:26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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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范文

  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开展在职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社秘〔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困难企业情况,制定宣城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宣城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困难企业树立战胜金融危机的信心,帮助困难企业职工提升劳动技能,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局势,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积累人力资本。

  二、目标任务

  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岗就业等方面培训,减少企业裁员稳定就业。

  三、困难企业界定

  困难企业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经委等部门根据劳社明电〔2009〕2号精神进行认定。

  四、特别培训计划申报

  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劳动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报同级财政备案。困难企业申报特别培训计划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界定为困难企业的批文复印件1份;

  (二)2009年不裁员或裁员不超过10%的承诺书;

  (三)当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有效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1份;

  (四)2008年12月全体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1份;

  (五)《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1式3份(见附件1);

  (六)各培训项目(工种)的教学计划1份,教学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授课教师介绍、培训课程、进度安排;培训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七)《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申请表》1式3份(见附件3)。

  五、培训要求

  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20个,其中技能培训应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教学,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培训学员出勤率不低于80%。

  培训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根据需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企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结业考试考务安排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财政等部门应派人督考和巡考。企业应保存好《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结业考试准考证》存根(见附件4)、考卷、考试记录、培训考勤表、培训日志(见附件5),档案材料便于日后有关部门检查。

  六、特别职业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培训所需资金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4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2008年底在职职工人数的50%,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特别职业补贴资金采取先期预拨,培训后核实结算的方式。培训计划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开班前期将预拨资金拨入企业基本帐户。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拟补贴资金的50%。

  培训结束后,困难企业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培训补贴结算手续,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实际补贴金额,实行多退少补,预拨资金不足的,财政部门将不足的补助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预拨资金多余的,企业将多余资金退回财政专户。

  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补贴结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1式3份(见附件6);

  (二)《培训考勤表》1份(见附件7);

  (三)结业考试成绩汇总表(见附件8);

  (四)培训期内职工工资发放表1份。

  (五)培训补助预拨资金使用有效证明文件原件(验收返还)和复印件一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别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企业要增强战胜金融危机的信心,尽早、尽快、分期、分批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各县市区要把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与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广泛宣传发动,发挥特别培训计划在帮助困难企业转危为机中的重要作用。

  (二)落实资金补助政策,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培训全过程的监管,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劳社秘〔2009〕10号)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同时要加强服务,调度资金,保障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三)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工作加强检查,重点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对结业考试实行督考。在审核补贴资金时要进行抽查核实,抽查人数不少于总申报人数的10%。对发现培训不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据实追回相应资金,通报批评,并依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它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截止2009年底。本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行月度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在每月3日前上报本地上个月培训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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