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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方案

时间:2023-03-24 20:00:40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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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方案范文

  为净化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环境,引导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规范经营,充分发挥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的辐射和带动效应,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保健食品安全意识,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为第一要务,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争创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级联创相结合、逐步推进与滚动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统筹相结合,建设一批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提升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各镇完成不少于一家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的创建工作。

  三、申报条件

  (一)积极申报。主观愿意、主动申请,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

  (二)基础较好。从事保健食品经营1年以上,日常经营管理较为规范,近二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规模达标。保健食品批发企业面积不少于80㎡;保健食品专卖店面积不少于30㎡;其余类别的单位营业面积不少于50㎡,设立有独立的区域经营保健食品,且其独立区域面积不少于10㎡。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进货渠道规范,经营品种齐全。

  (四)遵守法规。主动承诺、带头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保健食品,不做虚假违法广告。

  四、实施步骤

  创建活动分为宣传发动、申请申报、规范提高、考评验收、公告公示、认定授牌等步骤。

  (一)宣传发动(4月15日—5月20日)。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创建工作,并将标准予以公示,引导全区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积极参加创建活动。

  (二)申请申报(5月31日前)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进行示范店创建申报,填写《区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申报表》,于5月31日前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三)规范提高(6月1日—9月1日)。各相关单位对照《区保健食品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落实建章立制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考评验收(9月1日—10月1日)。区药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申报单位行考评验收,实地检查经营场所,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

  (五)公告公示(10月1日—10月31日)。对评定合格、拟定为区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的单位在全区范围进行公示,时间为15天。

  (六)认定授牌(11月上旬)。公示期满,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命名并在《大众》报纸上公布,正式授予区“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称号,并颁发牌匾。

  五、管理办法

  1、对被评为“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的单位,将加大对其宣传,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为其办理行政许可、审核手续。

  2、对“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3、对已授牌的“示范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并予摘牌。一是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是经检查发现不符合创建验收标准,限期整改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三是自愿放弃示范资格的。被取消示范资格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示范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是提升我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消费者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强化落实。为更好地开展创建工作,区药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保化科),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二)扎实帮扶,开展监督指导。“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区药监局各监管组要加强对创建单位的工作指导,要注意研究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营造氛围,广泛宣传发动。创建活动需要相关单位、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此,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通过广播、电视、简报等方式,宣传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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