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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

时间:2023-03-25 01:28:20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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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范文

  为推进蛋鸡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我县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工作,根据《**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县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范文

  一、项目目标

  对蛋鸡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采取

  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奖励,以稳步提升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降低动物疫病风险,实现粪污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蛋鸡饲养方式转变,充分发挥规模养殖对稳定蛋鸡存栏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稳定蛋鸡生产,增加养殖收入,促进蛋鸡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鸡蛋市场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加。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公布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等,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和实施。

  (二)以奖代补。对自愿改造后达到《**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改造成效明显的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养殖场户直接受益。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提出申请,改造后经专家验收,资金直接奖励给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

  (四)扶持规模化养殖。以规模化标准化改造为扶持环节,推进蛋鸡养殖向标准化规模化发展。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对符合上述原则,经自愿改造后达到《**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要求并通过上级验收,存栏规模在0.2万—5万只的蛋鸡养殖场(户)给予适当奖励。

  对禁(限)养区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助,对规模未达到0.2万只和超过5万只的不予补助。

  (二)奖励标准

  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规模和我县蛋鸡规模化养殖的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产蛋鸡存栏0.2万—0.5万只(不含0.5万只)的养殖场,每户奖励1.5万元;

  产蛋鸡存栏0.5万—1万只(不含1万只)的养殖场,每户奖励3万元;

  产蛋鸡存栏1万—5万只(不含5万只)的养殖场,每户奖励5万元。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补贴方式

  (一)明确标准

  按照《**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结合

  我县蛋鸡养殖实际条件和现有规模化水平,严格按照《**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评分标准》和《**省蛋鸡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并报州财政局农财科和州农业局畜牧科。

  (二)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蛋鸡规模养殖场(户),可于20xx年2月25日前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改造申请,经县畜牧兽医局审核后方可进行改造,否则不予奖励。

  (三)项目验收

  具有发展潜力,按照《**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要求,已自愿对鸡舍标准化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改造成效明显,规范化程度较高,产蛋鸡存栏规模在0.2万—5万只的蛋鸡规模养殖场(户),改造完成后,于20xx年6月30日前向县级财政、畜牧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州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和《**省蛋鸡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程序》,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上报省畜牧主管部门,待复核后,反馈相关部门,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规模养殖(户)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

  (四)资金拨付

  验收合格的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资金到账10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养殖场(户)。上级下达的总资金计划为10万元,实际补助资金若大于上级下达的计划,将按照改造申请验收时间、验收得分的高低顺序依次奖励,奖完为止。

  五、项目管理

  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抓好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县畜牧局主要领导和相关站所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实施、落实措施、检查督导等。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县畜牧局局长

  副组长:县畜牧局分管副局长

  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县畜牧站站长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县级相关站所和派住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组织技术培训,对申报对象的初审和实地核查,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初验,在补贴对象确定后,落实补贴资金到养殖场户,协助上

  级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项目监督检查,汇总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三)强化监督与管理

  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局共同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项目的验收、督导和检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县畜牧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服务、协调和监督,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县级畜牧部门设立项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县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8521343 8524096

  附件2:

  **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建设规范

  为了加快蛋鸡饲养方式转变,提高蛋鸡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以“生产高效、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一、养殖规模

  存栏规模在1万-5万只的蛋鸡养殖场(户)。

  二、选址与布局

  (一)选址。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500米以上,地势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给排水方便,远离噪音。

  (二)基础条件。有稳定水源,电力供应有保障,交通便利。

  (三)场区布局。场区布局合理,有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辅助生产区、粪污处理区。育雏、育成和蛋鸡舍各鸡舍采用全进全出饲养模式,配套合理。

  (四)净道和污道。场内净道、污道严格分开。

  三、设施与设备

  (一)鸡舍。鸡舍建筑牢固,能够保温、防雨雪、防鼠害、防鸟。

  (二)饲养密度。产蛋鸡饲养密度合理,每平方米不超过13只。

  (三)消毒设施。场区门口有消毒池,鸡舍门口有消毒盆,场区有消毒泵。

  (四)设备。鸡舍安装通风设备、降温设备,并配备光照系统、自动饮水系统、自动清粪系统和焚烧炉。

  (五)辅助设施。有更衣消毒室、兽医化验室、解剖室。配备清粪设施、储粪场所及鸡粪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管理及防疫

  (一)制度。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操作规程。有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和免疫程序。

  (三)档案管理和生产记录。

  1、档案管理。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要求以下记录齐全完整:

  (1)品种、来源、数量、日龄等情况记录。

  (2)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来源清楚,其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

  (3)定期免疫、监测、消毒记录。

  (4)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2、生产记录。有完整的日产蛋记录、日死淘记录、日饲料消耗记录。

  (四)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从业人员未患人畜共患传染病。

  (五)引种。雏鸡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引进。进鸡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保留完好。

  五、环保要求

  (一)粪污处理。污水和粪尿进行集中处理。污水和粪尿进行集中处理后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二)病死鸡无害化处理。病死鸡采取深埋或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附件3

  **省蛋鸡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

  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程序

  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蛋鸡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标准化改造,加快蛋鸡饲养方式转变,稳步提升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水平,充分发挥规模养殖对稳定蛋鸡生产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稳定蛋鸡生产,增加养殖收入,促进蛋鸡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蛋鸡市场有效供给。对自愿改造后,经有关部门验收,达到《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要求,存栏1万-5万只之间的蛋鸡规模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奖励。现将验收程序公布如下:

  1、蛋鸡规模养殖场在按照《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完成对鸡舍标准化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的改造后,向县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以奖代补”奖励验收申请。(到所在县畜牧部门写验收申请表)。

  2、县畜牧局落实该场已完成核定的改造内容后,将验收表上报州、市畜牧部门进行验收。

  3、州市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县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到养殖场实地进行评审验收。

  4、验收严格按照《**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

  项目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填写验收评分表。

  5、将验收结果通知被验收场。

  6、县畜牧部门将验收合格的场在县主要媒体和被验收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农业厅。

  7、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通过后,10日内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于资金到账10日内拨付给养殖场(户)。

  附件4

  **省蛋鸡规模养殖场(户)标准化改造

  以奖代补项目验收评分标准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和实施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的要求,制定本标准。评分采取百份制进行计分,各项考核内容的权重分值及考核标准如下:

  一、养殖规模。分值10分。养殖规模(以开产蛋鸡的存栏数计)未达到1万只和超过5万只的,不予考核验收。

  二、选址与布局。分值25分。

  (一)选址。分值10分。凡是位于禁养区、水源保护区和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不足500米的场(户),不予考核验收。选址不科学的酌情扣分 。

  (二)基础条件。分值5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三)场区布局。分值5分。布局不合理的酌情扣分。

  (四)净道和污道。分值5分。净道、污道交叉的扣5分。

  三、设施与设备。分值30分

  (一)鸡舍。分值6分。根据建筑质量和规范要求酌情扣分。

  (二)饲养。分值6分。未采取全进全出饲养模式的扣3分。饲养密度超过每平方米13只的,每超过1只扣2分。

  (三)消毒设施。分值6分。未达到规范要求的,酌情扣分。

  (四)设备。分值6分。未达到规范要求的,酌情扣分。

  (五)辅助设施。分值6分。未按规范要求配备相关辅助设备的酌情扣分。

  四、管理及防疫。分值20分。

  (一)制度。分值4分。相关制度不健全的,酌情扣分。

  (二)操作规程。分值4分。相关操作规程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三)档案管理和生产记录。分值4分。

  1、档案管理。分值4分。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及档案记录不完整的,酌情扣分。

  2、生产记录。分值2分。记录不完整的,酌情扣分。

  (四)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分值2分。从业人员未定期进行体检,未持有健康证明及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酌情扣分。

  (五)引雏。分值6分。雏鸡从无《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引进,扣5分;进鸡时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或“车辆消毒证”一证扣1分。

  五、环保要求。分值15分。

  (一)粪污处理。分值8分。未对污水和粪进行集中处理的扣8分。污水和粪进行集中处理后未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gb18596)的,酌情扣分。

  (二)病死鸡无害化处理。分值7分。未对病死鸡采取深埋或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扣7分,处理方式不当的酌情扣分。

  附件5

  **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

  考核验收评分表

  考核验收内容 满分100分 得分 备注

  一、养殖规模 10

  二、选址与布局 25

  (一)选址 10

  (二)基础条件 5

  (三)厂区布局 5

  (四)净道、污道 5

  三、设施与设备 30

  (一)鸡舍建筑 6

  (二)饲养密度 6

  (三)消毒设施 6

  (四)设备 6

  (五)辅助设施 6

  四、管理及防疫 20

  (一)制度 4

  (二)操作规程 4

  (三)档案管理和生产记录 4

  1、档案管理 2

  2、生产记录 2

  (四)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2

  (五)引雏 6

  五、环保要求 15

  (一)粪污处理 8

  (二)病死鸡无害化处理 7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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