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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粮食安全指导方案

时间:2023-03-26 12:56:12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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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粮食安全指导方案范文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市政办粮食安全指导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系统粮食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粮食安全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粮食安全问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粮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和谐发展。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粮食系统范围内建立粮食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以不断促进粮食系统粮食储存、加工发展为主线,对粮食安全实施有效监控,及时、快速、有效地处置粮食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遏制粮食安全问题的蔓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粮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粮食安全预警,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流通领域粮食安全隐患,防止粮食质量问题和区域性、行业性粮食安全隐患的发生,形成生产、加工、流通领域粮食安全长效预警机制,增强生产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对粮食安全的信心,提高社会满意度,保障全市粮食安全。

  四、组织体系

  设立全市粮食系统粮食安全应急处置领导指挥机构,成立市粮食系统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粮食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地方粮食储备库、面业有限公司、市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等6处市直企业及市粮食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14处原改制粮所法人代表组成,负责系统内粮食安全应急预警及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市粮食局办公室为粮食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办公室。

  各单位也要按照要求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负责本单位的粮食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五、警告与预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告知、警告和严重警告

  1、告知:发现企业存在有不安全行为或诱发不安全的倾向,及时告知所属企业,做好预防和防范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2、警告:发现企业存在不安全行为、倾向对粮食企业有警示作用或影响较大的,及时给予警告,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严重警告:出现有可能造成粮食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或危害的行为,对有关企业给予严重警告,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预警

  1、发生粮食安全事故隐患的。

  2、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

  对发生以上情况的,按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分析预测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预警,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发展。

  六、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加强监测

  市局在粮食系统内建立统一的粮食安全应急事故监测、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粮食安全形势,对粮食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加强预警

  1、加强日常监督

  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粮食收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安全日常监管;及时分析粮食市场的价格走向,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局举报粮食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粮食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局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告知、警告或严重警告,情况严重时,启动预警预案并及时采取措施。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对可能导致粮食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接到可能导致粮食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各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各单位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预防、处置及上报工作。

  (三)报告制度

  1、报告时限

  粮食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向市粮食局进行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2、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进程、粮食供应量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总结报告

  及时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粮食安全事故鉴定结论,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

  5、责任报告人

  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七、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应急救援

  1、粮食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要视事故发生的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应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市局粮食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局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预案启动的同时,市局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积极组织指挥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要积极响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粮食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工作人员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发生情况果断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并封存造成事故发生的粮油或食品,保护好现场。

  3、市粮食局组织事发单位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指挥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并根据相应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救援终结

  粮食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粮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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