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

房地产合同 时间:2018-01-17 我要投稿
  第一章 定义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的当事人及其取得该当事人的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让人。
  (4)“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工程师,并在第一部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为工程师人的,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师职权的人。
  (5)“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的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并包括备操作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人员。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施)。
  (11)“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12)“设施”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包括临时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为施工工程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扣留或延误。
  第二章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2.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下列(4)(i)和(4)(ii)条外,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发布命令前或在采取下列行动之前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技术上的认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44款项下的工程延期;
  (4)根据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确定第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2.2 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2.3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工程师代表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其可以向工程师询问,工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款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 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c)决定价值;或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
  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断的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价值的确定或采取的行动均应按67款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第三章 转让和分包
  3 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单独决定)不应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a)按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收费,或
  (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他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中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人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可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在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第四章 合同文件
  5.1 语言(一种或几种)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语拟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是英语,因而称之为“法定语言”。
  5.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几份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文件应按以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e)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f)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的技术规范。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g)图纸的合成资料;
  (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以及
  (h)已报价的工程数量表。
  6.1 图纸、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提供,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图纸、规范及其他由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责任证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工程师。
  承包人就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相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进度的打乱
  凡出现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6.4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根据第63款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6.5 承包人末提供图纸
  如果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师将在作出有6.4款的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失误考虑在内。
  7.1 补充图纸和指令
  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2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表示满意所必需的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性图纸,以使业主能操作、维修、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由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 批准不影响责任
  工程师据7,2款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第五章 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进行设计(如在合同中有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合理推论,提供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经常性的)监工、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规定,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8.3 错误的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工程师。
  9 合同协议书
  如被邀请签约时,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按照本条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的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的拟定与签订费用由业主承担。
  10.1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为其适当的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或契约担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选择,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对履约保证金所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作了规定;
  (a)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应由下列银行开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一家银行;
  (2)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一家往来银行;或
  (3)为业主所接受的外国银行通过中国银行,或
  (b)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一份契约担保,或由一家外国保险公司或担保公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
  10.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维修期结束。
  在根据62.1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11.1 现场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标书前,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资料。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自行负责。在承包人提交他的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人已取得有关诸如下述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业主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视察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11.2 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11.1款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在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人表“中应列明由业主提供这些数据资料的地点,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的复制(印)件。
  12.1 投标书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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